公司按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支付给税局40%,支付给公司工会60%,那我们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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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同时,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公司列支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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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有优惠政策吗?如何缴纳?有哪些风险?

 一、工会经费有优惠政策吗?


  目前工会经费没有全国统一的优惠政策,只有部分地区出台了优惠政策。


  例1:厦门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例2:江苏省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规定,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例3:湖南省(未予公开):


  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免征工会经费。


  二、工会经费如何缴?


  1、缴费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部分地区实行40%部分通过税务部门缴纳,60%部分由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划拨至本单位工会账户)


  2、工资总额如何确定?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票据管理:


  企业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代收凭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工会经费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风险1: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调整处理。


  风险2:工会经费收据不合格而未按规定调整处理。


  风险3:超比例拨缴未按规定调整处理。


哪些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

 一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一定需要发票?不一定。但具体什么情况下,发票是必须的,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需要发票,工作实践中,有很多朋友依然感觉很模糊。比如,我前几天就回答了一个网友的提问,“这笔支出有法院判决书还需要发票吗?”


  实践中,对于税前扣除问题,我们把握以下四个原则,基本上可以自行判断清楚。


  第一个原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


  这样的情况有很多,比如公司给个人发工资,发福利;公司核算的产品成本税前扣除;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等等,这些情况就是公司自制凭证,或者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就可以扣除,不需要发票。


  有人说,单位内部核算不需要发票,这个很简单,也好理解。但是,如果我公司和外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出现了赔偿款支出,是否需要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呢?这需要分两种情况来判断:


  如果你公司支付了货款,又支付赔偿款。则赔偿款属于货款的价外费用,赔偿款也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如果你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单纯支付了一笔赔偿款,这笔赔偿款不依附于任何增值税业务,这笔支出就不需要通过发票进行税前扣除,通过一些证明材料,你的支付凭证,对方的收款收据等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如果公司发生的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能取得对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一般来说,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仅凭一张不征税发票能否充分证明业务实际发生,还需要具体业务具体分析。比如说,公司取得一张预付卡充值发票,只能证明资金从银行存款变成了预付卡,并不能证明公司已经发生了真实支出。


  第二个原则: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支付给个人的小额零星业务不需要发票。


  比如公司从个体小商贩买了300元水果,属于小额零星业务,公司可以凭小商贩出具的收款凭证入账依法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是每月最高20000元,按次纳税的是每次最高500元。


  第三个原则:公司与其他企业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可以不用发票,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公司租用了写字楼中的几间办公室,物业公司统一缴纳了水电费后,然后以合理的方式开具给每一个租户水电费分割单。公司可以凭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当然实践中,建议最好也复印一下发票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第四个原则:如果发生增值税应税劳务,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证据税前扣除。


  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是对方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等,公司需要取得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另外还需要取得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有了这三个必备的证明资料,发生的业务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注意一个例外情形】


  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况,是上述规定不能涵盖的。比如,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


  北京税务局给出的答复是: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这个答复,虽然突破了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要求,但考虑到这种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非纳税人不为也,实不能也。严格按28号公告的规定,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确实是强人所难。


  这样的例外情形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值得点赞。希望总局能早日下文明确,推广到全国,以解除纳税人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