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6-28
文号:国税函[2006]6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必须下推一级,经总局研究决定,从今年4季度起,各省国家税务局的所有三级预算单位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全部基层预算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鉴于改革范围扩大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作量增加,新增改革单位尚不熟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内除总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外,其他中央财政拨款全部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现将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国务院为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而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改革的稳步推行。各省局要做好本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做好改革前期准备工作

  (一)上报《预算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本次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需填写《预算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由省局审核、汇总后于2006年6月30日前上报总局。表中信息作为预算单位、财政部和代理银行支付系统的基础资料,如有缺项、错项和不完整项等,将会影响各单位用款额度的申请、划转和支付,必须认真填写。

  行政预算单位应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中对全职能局的规定。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财务工作归口财务管理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9号)中对地(市)局财务统一归口管理的规定,系统财务和机关财务只能为一个预算单位。各省局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得上报。

  (二)填写《国家税务局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建议表》

  各省局需将本省预算指标拆分到全部改革单位,包括省局机关财务和全部改革新增单位,省局系统财务部门的预留资金并入省局机关预算中。请各省局登录国税集中支付临时软件拆分预算,并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通过软件将电子数据上报总局,总局将根据各省上报数据生成建议表,并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

  (三)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户手续

  新增改革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中自行选择一家在本地的分支机构作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省局汇总后,在2006年7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总局(电子文档通过软件上报),由总局上报财政部。请各预算单位慎重选择代理银行,变更开户银行必须经过财政部批准,年度中间只允许本行间的账户变更,跨行变更只能到每年年终方能办理。

  财政部批复并为新增改革单位配置银行账号后,总局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各省局,由省局通知新增改革单位。改革单位到代理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银行开户手续,并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加盖预留印鉴后上报省局。省局应于9月8日前上报总局,由总局上报财政部。

  (四)填报用款计划表

  各省局应于2006年8月23日前,使用国税集中支付软件填报10、11、12月的《下半年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考虑时间紧急,省内新增改革单位的用款计划暂由省局代填。

  三、做好业务和软件培训工作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总局拟对新增改革单位的业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软件(新版)操作。培训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至8月12日,每期4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省局根据上述安排,做好本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的准备工作,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总局(财务管理司)。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