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为主” 到“管理与服务并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文时间:2025-04-02
作者:李嘉亮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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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范围、管理与服务、监督检查、处理与处罚等予以明确。《管理办法》的出台补齐了现有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偏低等制度短板,与前期出台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管理、信息公告与推送、基本准则及职业道德守则等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可形成相对完备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更好助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引导行业“良币驱逐劣币”

  作为首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管理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对于推进涉税专业服务法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涉税专业服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在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曹越表示,相较于《监管办法》,《管理办法》实现了法律层级的提升,构建了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也是从“监管为主”到“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型的里程碑式文件。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副会长兼秘书长郑江平表示,“《管理办法》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并接受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规章。各级税务师协会将督促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自觉遵照落实,依法合规执业,切实以《管理办法》为保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信永中和集团总裁宋朝学表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服务人员”的内涵和范围,即将涉税的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等机构和提供涉税服务人员一并纳入同一管理规则之内,一方面可以加强行业规范度,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引导行业向“良币驱逐劣币”的方向发展。“我相信,《管理办法》的落地对提升行业整体服务的合规性、有序性将起到重要作用。”他说。

  “信用+风险” 规范执业行为

  《管理办法》聚焦规范执业行为,通过建立健全以实名制管理为基础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明确执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提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宋朝学认为,建立“信用+风险”的管理机制是对涉税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进行分级及风险管理,一方面可以为有关部门对外披露纳税信用等级等提供有效依据,另一方面可以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潜在问题和风险事项进行预期管理,即提前发现、提前提示、提前解决。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记录,建立累积信用积分激励机制,并为其提供自身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服务。”在曹越看来,建立此种激励与约束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可以有效提升执业质量。

  管理与服务并重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进一步优化了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服务措施。例如,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宣传辅导及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机制;通过信息系统智能归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相关数据,简化信息报送,定期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年度服务总体情况,为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提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提供参考等。

  宋朝学表示,通过构建有效的沟通机制,主管部门能够充分了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以及纳税人的税费诉求,这样既可以有效促进行业发展,又可以提升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

  对此,郑江平表示,中税协将积极主动争取各级税务机关的支持指导,深化完善落实三方沟通机制的措施办法,加大沟通力度,扩展沟通渠道,充实沟通内容,充分发挥三方沟通机制作用。同时,引导税务师事务所适应市场需求,转变发展理念,用好用足政策机制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拓业务。例如,深耕细作纳税申报代办、税务咨询等基础业务,打造税务合规和风险管理,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等核心服务,助力企业稳健经营;深入研究各项涉税业务的种类、特点和规律,深化专业税务顾问和鉴证审核等高附加值、一揽子综合服务;拓展财税法一体化服务,探索创新“AI+涉税专业服务”产品,构建更加高效的服务产品供应链,以更高的专业水准和更优质的专业服务把握发展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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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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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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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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