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退税失败提示:申报的劳务报酬总收入小于本年度代开的劳务发票总金额
发文时间:2025-03-25
作者:亿企赢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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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退税失败提示:申报的劳务报酬总收入小于本年度代开的劳务发票总金额

  个税综合所得税汇缴退税时,好多小伙伴都遇到了“申报的劳务报酬总收入小于本年度代开的劳务发票总金额”这个提示,究竟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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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了解一下这个提示,提示的意思是个人在2024年申请代开了劳务发票,劳务报酬本身应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但由于支付方未及时代扣代缴申报等原因,导致个人在汇缴时系统预填的劳务报酬收入额比税局系统监测到的开票总额金额少,从而导致税务审核不通过。

  具体原因解析:

  1、支付方确实未代扣代缴或少代扣代缴申报个税。

  2、开票与实际支付存在时间差出现跨年情况:这种一般是个人先代开发票,但支付方跨月支付报酬,并以支付报酬的月份作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月份去代扣代缴个税,可能会引起发票和申报跨年的情况,比如发票开在12月,支付方1月付款并在1月所属期去代扣代缴个税,这种跨年的情况也会导致出现以上提示。比如:某电商平台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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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决呢?

  1、查发票:

  进入我的票夹,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查】,下拉【发票管理】模块,选择【我的票夹】。进入后,点击【我销售的】,点击【筛选】,开票日期选择【自定义】,填写汇算年度时间2024-01-01~2024-12-31,其他默认,分别查询【数电票】和【税控发票】。

  注:分别查询【数电票】和【税控发票】后,将分别查询到的金额加和,加和后金额为2024年度代开的劳务发票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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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核对发票&劳务代扣代缴申报情况

  劳务报酬代缴代缴明细可以点击个税APP,进入【首页】→【收入纳税明细】,选择年度,只选择劳务报酬,点击查询。可以先查询2024年度,如发票已开但未查询到代扣代缴申报,可以选择其他年度比如2023、2025年度去查询代扣代缴申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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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查询到的发票和代扣代缴申报情况做核对,核对后通常发现以下情况:

  ①24年个人申请代开的发票,支付方未代扣代缴或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税。

  ②24年个人申请代开的发票,支付方未在24年代扣代缴个税,但在其他年度代扣代缴申报了,比如在25年代扣代缴申报。

  ③24年个人申请代开了发票,但当时实际是开错了,未申请红冲发票(支付方不涉及支付,也不会代扣代缴)。

  ④本人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但查询到了发票。出现这种情况,目前了解到,一些购物平台对个人的返利行为,第三方会给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给购物平台,购物平台针对这部分返利每期代扣代缴个税申报。这种情况,一是个人可能不知道,二是也容易出现代开发票和代扣代缴申报跨年的情况。

  ④查询不到发票,可能是系统延迟的原因,可以等等再查,或通过个税 APP留言处理:进入【我的】→【我要咨询】,【咨询类型】选择“数据核实类”,【问题标题】填写“**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退税审核不通过”,再具体进行问题描述,提交后大约 5 个工作日会有专人留言回复,可留意回复信息。

  3、解决

  ①代开发票和代扣代缴申报跨年:如税务审核不通过,更正申报时,在税款计算步骤下的右下角补充情况说明,例如“本年代开发票所涉及的代扣代缴情况如下,发票号码是xxx的发票已由xx公司在2025年1月代扣代缴,所以2024年的劳务报酬收入不包含本数”(无规范格式,能将情况说明即可),点击下一步,更正申报后,等待税局审核,可能后续会出现“审核中”但需要提交补充资料及情况说明,纳税人及时关注个税APP,如有提示,再提交发票截图、代扣代缴申报的截图、详细情况说明等,提交后等待进一步审核。

  注:如果还未审核不通过,是审核中但需提交补充资料的情况,需及时按以上提交补充资料和做情况说明,否则会导致审核不通过,从而阻断退税。

  税款计算界面的补充事项填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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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审核中,但需补充年度汇算退税审核资料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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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支付方确实未代扣代缴或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税,更正申报时,个人需要自行添加代开的劳务发票总金额,操作如下:

  点击个税APP【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开始申报】;如果已经做过汇算,系统提示“您已提交过申报,已为您跳转至申报记录详情”,点击【更正】。

  进入申报界面后,点击【下一步】,选择【劳务报酬】,点击右上角的【新增】,填写未申报或少申报的劳务报酬相关信息,保存后点击【返回】,进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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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申请代开的发票开错了,但忘记红冲了:需要先在电子税务局APP中或在税局申请红冲,红冲后再更正申报,更正申报的步骤同“①代开发票和代扣代缴申报跨年”,涉及上传资料时,注意上传开错发票的正数、负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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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赠送礼品(奖品)到底要不要代扣个税?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采取发放礼品或者抽取奖品等形式,实务中常常引发涉税风险,来看看下面案例:

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丁企业举办新产品设计会,请到五名外部专家参会,每人赠送苹果IPAD电脑一台。

戊企业年终晚会实施抽奖,向获奖员工发放手机等奖品。


这些促销展业中的赠送行为基本上都是针对个人,因此存在一个巨大的风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先来看看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开始,新个税法实施,其他所得被取消,其他所得中的很多项目被重新归类为“偶然所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依据上述文件,本案例中三个企业处理如下:

1、甲企业促销活动承诺,购买指定A产品同时赠送B产品(与A同为企业经营的商品);

属于典型的捆绑销售,而非真正意义赠品,一定要说的话,可以理解为折扣,应该讲总价款在A和B两种产品中分摊确认收入,作为购买个人当然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个税。

2、乙企业周末组织促销,到访客户或准客户每人赠送乐高积木一套;

属于典型的随机赠送礼品,属于客户的“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3、丙企业国庆期间针对购买业主开展抽奖活动,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不同礼品。

抽奖属于偶然所得,依然要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丁企业对外部专家在新产品会议上赠送的电脑,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20%个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5、戊企业年终晚会向抽奖员工发放奖品,虽然看起来也是奖品,但由于针对的是内部员工,应在申报个税时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税,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单独缴纳。


很多企业认为数额通常比较小,怎么扣?但税务机关认为,无论多小数额,均不影响代扣代缴义务,但实务中企业很难做到真实的扣缴,由于个人的个税征税意识和习惯并未完全养成,企业如果在促销展业中强行代扣个税,可能使得整个活动失去效果,所以即使是代扣个税,企业通常也只能自行承担,自行承担的税款由于属于与企业经营无关支出,又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很多时候,理论同实务存在巨大的差距,身处夹缝中的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面临很多有压力的选择,如何在真实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三者之间进行平衡, 实在是一件很有智慧的事情。


员工体检费用是否交个税?

炎炎夏日是体检的高峰期,想起遇到的一个实务问题, 与诸位读者讨论一下。若我的理解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那么我们先抛出问题: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实务中是有争议的,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种观点:体检费用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该观点的老师认为,体检费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免税的范围内,因此,单位给员工报销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合肥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时间:2017年3月24日。

咨询内容: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再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咨询内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内容: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目前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基本上认定其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当然,这个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这个前提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因此,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原则上员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我们财税人员可以以此为标准作为是否代扣个税判断的依据。

笔者建议,我们的财税人员也可以据此与预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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