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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各类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编报,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827号)、《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9号)的有关规定和口径,按照统一布置的年报种类、表式和计算机参数进行编报。对年度中各类月报表的口径误差,应在编制年报时一并进行修改调整;对结转下年的各类税收会计帐簿的期末余额,必须在年终一次调整定案;不得再随意更改。
二、各地在编报《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时,请注意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及顺序排列的变化,并加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之间的沟通,以确保所在地区代码的准确及顺序排列的对应一致。
三、各地应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表样将《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随同税收会统年报表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地均使用广域网对2002年税收会、统、票年报表进行数据传送(《县(市)税收收人统计年报表》暂不传送),传送时间为2003年1月20日。同时上报纸质报表,并加注“年报表”字样。
五、有关2002年税收会统年报表的计算机参数和审核公式,总局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请及时下载。
各地要加强对年报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年报会审及与金库的对帐工作,以确保各类税收会统年报数据的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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