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节日发的人人都有份的福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文时间:2019-03-20
来源:吉林税务
收藏
768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都有份的补贴、补助;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工资还是福利费?搞清楚这4个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经常因为难以正确划分职工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相关费用,导致发生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或应扣未扣的情况。做好工资薪金、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税务处理,需要搞清楚以下四个问题。


  一、据实扣除部分内容:


  (一)职工工资


  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判定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可按5个原则进行确认。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扣除范围。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福利性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


  根据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加计扣除、限额扣除部分内容: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加计扣除


  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判定原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判断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条件。


  3.加计扣除范围。残疾人员范围,应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员加计扣除范围,应参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工资薪金总额范围,不等同于企业会计的工资薪酬范围。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限额扣除


  1.扣除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扣除范围。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不同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区分职工工资薪金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


  职工工资薪金,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还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职工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要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区分劳务费与劳务派遣


  劳务费指的是劳务人员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被招用,企业没有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费可在税前扣除,但是不计入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


  劳务派遣要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在工资薪金中列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区分福利性补贴和福利费


  福利性补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3、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福利费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所列条件的,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的费用。


  四、不得扣除的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取得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管理费等支出


  上述费用,既不得在财务列支,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集体福利性保险费能抵扣吗

近日,笔者在实务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A建筑公司为全体员工(其中部分为高空作业员工,未分开核算)购买了12万元的团体意外险,取得了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勾选、认证发票后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机关认为,这种保险具有福利性质,要求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A公司对此有些不理解。那么,此种具有福利性质的保险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呢?


  保险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与保险种类以及用途有关。目前政策下,财产保险需要缴纳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人身保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来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此外,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上述案例中,A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的12万元团体意外险,除为部分高空作业员工生产安全购买的意外险外,其他人员的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一方面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具有集体福利性质,所以A公司的团体意外险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支付的人身保险费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认证,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不认证,将形成“滞留票”。笔者建议,A公司此种情形直接取得普通发票为宜。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