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关键字词掌握土增预缴税收文件
发文时间:2021-12-20
作者:张竞文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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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税收文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引导性的关键词,忽略了这些关键词,对文件的理解不但不彻底,还有可能偏离。


  根据国税2016年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一个可字,给了纳税人选择的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该简化办法对预收款进行价税分离,确认当期预收收入金额;当然也可以按照一般的价税分离办法,确认预售收入金额,公式为:预收款/(1+税率/征收率)。


  举例说明:


  例: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甲企业预售10套房产,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已知该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则甲企业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缴金额:


  第一种计算方法:1000/(1+9%)*3%=27.52万


  第二种计算方法:[1000—1000/(1+9%)*3%]*3%=29.17万


  可以看出这两种计算方法,第二种所缴纳的税比第一种多。如果地方文件没有指定选择哪一种办法,则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计算办法,如果有明确指定,就没有选择性。


  图片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工作指引》第十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西安的政策措辞和国家保持一致,因此西安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就可以按照选择有利的计算方法。


  而山东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五号文件第十三条中说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山东的文件中的措辞是“按照”,就是指定按照这种方法计算预缴时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纳税人不能自由选择。


  要注意,以上两种方法是用在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对预收账款进行价税分离时的特殊规定,在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征时只能按照第一种方法对预收账款进行价税分离。


  税收政策文件用词是很严谨的,“可,可以”这类用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选择;“应,应该”或者“命令式语气”意味着纳税人不能自由选择,必须按照指定的办法行事。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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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集体土地。


  把集体土地纳入征税范围。扩大了税基。


  土地增值税新增应税行为:“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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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这个意义上讲,买卖小产权房,只要销售主体不是村集体,依然不交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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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果真把农业用地违规占了流转给别人修房地产,如果构成“出让”还是该征,未来被查处再说,税先得收了。如果集体按租赁处理,收个50年租金,交不交呢?不好说。


  国有土地所有人是政府,很规范,现在集体土地所有人是农民集体,不太规范啊。越是不规范,越应该把政策规定清晰。


  2、扣除项目国务院确定


  这个也好理解,立了法,原来由财政部确定的权力,上收到国务院,由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总体的扣除项目,计算方式与原条例规定,基本一致。


  同时,免税的权限,也上收到国务院。


  重要的一项免税是对个人转让房产的免税,这个法一旦生效,以前财政部的免税就没有依据了,要免的话,国务院来定。炒房客挣了那么多钱,不征也对不起百姓。


  3、土地增值税成为了登记的前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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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把土地增值税加上去,没有交土地增值税不给登记。让登记机关守门,自己管理倒是方便了,反正你要过户就得去打税。但是,法理上是有问题的。


  契税的纳税人是登记人,所以,自己不交税自己就无法过户登记。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销售方,不是登记人,自己的登记利益竟然受制于对方是否纳税,这搞成“株连”了,万一对方没了,永远不能让登记?咋解决?让受让人交税?正常的商业经营倒无法进行了。


  我是不赞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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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清算政策的权限


  原条例的规定,清算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地税局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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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其实把事项的涉税原理捋请了,问题自然而然迎刃而解了。且听我的分析,老王提了提嗓子说到。


  首先咱分析土地价款在计算增值税时的“作用”或者说“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当然税率从2018年5月1日起为10%,2019年4月1日起为9%,老王补充到。


  讲税法原理,老王自然搬出政策条文分析。


  小李,你看18号公告的规定,土地价款规定作为销售额的抵减项,比如你们公司A楼盘向业主收取5个亿,然而A楼盘土地价款1个亿,则计算A楼盘销项税时,含税销售额为5-1,也就是4个亿。所以说土地价款在计算增值税时,“作用、性质”是销售额的抵减项,销售额减少,则销项税减少,与进项税抵扣没关系。


  换句话说,企业向国家交付的土地出让金与进项税没关系,土地本身不含进项税,国家不用交增值税,所以自然不用换算成不含税价。这个跟咱企业购入的产品货物不一样,咱从外购入的产品货物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由于支付的价款除了货款本身外,还有上游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对购入的产品货物成本核算时要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所以说,土地价款本身不含增值税,其“作用”是销售额的抵减项,目的减少企业销项税。老王最后做了一个总结。


  明白增值税计算原理,回到土增计算土地扣除成本,自然为企业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款。


  小李听完老王的涉税分析,说道:“王老师,您分析的非常有道理,也符合税法规定,这点我听明白了,但是还有一点不明白,会计处理明明冲减的是成本呢”。


  老王接着小李的话题,对会计处理又做了如下分析:


  财会[2016]22号是财政部专对增值税会计处理作出的规定,针对税法上的差额征税,新设“销项税额抵减”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回到土地成本扣除销售额账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但是,财会[2016]22号仅是会计处理规定,不能取代税法处理,否则国家每年发布那么多税收规定干啥。当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税收处理按税法规定,这就是咱们经常提到的税会差异。


  “王老师,国家出台的这个政策太好了,听您这么分析,对咱企业很有利,增值税少缴纳了,但成本没减少,土增计算还跟营改增前一样,没影响。”


  老王听了小李的总结,连忙摇头说,不……不,其实对土增计算还是有影响的。


  小李诧异的看着老王说到,不是对土地成本没影响吗?


  老王说到,算土增时,土地成本确实没影响,但是却影响收入金额。


  你看啊,老王接着给小李做详细分析。土地成本作为销售额的抵减项,销项税减少了,那么不含税收入就增加了嘛。就说我刚举的例子,A楼盘卖了5个亿,土地成本抵减了1个亿,根据18号公告算销项税时,是4个亿除以1.09,然后乘以9%,而不是5个亿。所以说,销项税少了,则不含税收入就增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