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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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片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建立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绿色通道”。引导政策性银行通过提供优惠利率的应急贷款、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取消反担保,通过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降费奖补等措施,推动融资担保扩面、降费。对于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出现风险造成损失的,根据尽职免责有关规定,免除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财政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全面落实国家税费支持政策。依照国家、省规定,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予以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2022年4月至6月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逾期利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局)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四)对承租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区属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及保障性配套商业用房从事生产经营,且最终承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免租期从2022年3月1日起算,普遍免除3个月租金工作力争在上半年完成,补充免除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第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方式足额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局等,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


  四、支持企业稳岗


  (五)2022年5月至12月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


  五、促进受影响行业加快恢复


  (六)在2022年4月至6月举办网上消费季活动,安排3000万元以发放数字消费券、红包等形式开展促消费活动,积极参与数字人民币试点,带动形成消费热点,所需资金由各区安排支出。(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七)对已报备计划于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前继续举办的会展项目(不含重大会展项目),按现有标准上浮20%给予补助;对举办场地提供方,按该会展项目上浮前补助金额的1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八)适当延长旅游客车运输经营权期限和车辆营运期限。根据企业申请,对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旅游客车在强制报废期限内给予延长经营权期限和车辆营运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九)2022年4月至6月,对在本市注册从事厦金小三通客运业务的水路运输企业,因停航影响其厦金客运船舶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每艘客船每月6万元予以补助。对从事厦金小三通客运业务的码头企业,因停航影响其保持基本运营需要的费用按照每月20万元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


  (十)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支持旅行社按照相关规定承接职工疗休养、春秋游等工会活动。对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委托旅行社承办的业务,在相关规定标准和限额内,凭旅行社发票报销。(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自贸委)


  (十一)支持旅行社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服务。对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按规定组织学生开展研学且累计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以消费发票总额的10%予以奖励,每家旅行社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二)对旅行社2022年4月至12月组织国内游客在厦旅游,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限额以上宾馆饭店过夜的,按照住宿第1晚20元/间,第2晚30元/间、第3晚至第5晚40元/间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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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