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所以,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是按比例计提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待实际发生时,只就计入费用的部他冲减应付职工薪酬,可抵扣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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