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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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长远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651745170@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810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海省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附征率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经营所得税率表执行。


  4.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对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在年度中间若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暂将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调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次年可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方式。


  四、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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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