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注协[2021]20号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3-17
文号:川注协[202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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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提升会员服务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注协对《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川注协[2019]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docx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3月17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行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及《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申请转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合伙人(股东)代表;


  (二) 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 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时,尚未办理完成退伙(股权转让)手续的;


  (四) 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 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未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单位会员的;


  (六) 未完成当年任职资格检查的;


  (七) 省注协认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须持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等相关书面材料到省注协办理。因合并、分立批量转所时,由会计师事务所持《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统一到省注协办理。具体转所类别、需提交的相关书面材料及操作流程等见《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转所操作须知》。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本人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投诉。省注协接到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省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省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派专人或督促注册会计师本人到省注协提交《四川省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办理撤注销手续。因不及时撤销、注销注册,造成的后果,由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承担。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提交的相关书面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注协认为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结前,经转出所同意,可以在转出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但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八条 每季末在省注协官网集中公告注册会计师正常转所信息。另单独公告上述第四条转所信息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事由。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不受理注册会计师转所。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保存二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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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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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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