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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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会计人员: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9]377 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取得原会计从业资格,已经进入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目前还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在我区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三、信息采集的内容、方式及操作流程


  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的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主要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单位与岗位信息等。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采取网上采集方式。会计人员网上自主填报信息,上传本人身份证、学历证等相关证件扫描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或由管理地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系统内确认的方式。


  会计人员登陆内蒙古会计网(www.nmgacc.cn)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选择【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模块进行填报。未进入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的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先选择【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入库备案】或【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入库备案】模块进行入库备案,然后按照信息采集流程进行信息采集。


  四、其他事宜


  信息采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会计人员所属地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实施及信息确认工作。会计人员所属管理地区的确认、信息采集后会计人员信息的日常管理以及不参加信息采集的后果等事宜,请阅读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19]377 号)。


  各单位要组织、督促会计人员参加信息采集。会计人员要相互转告、积极配合,按时完成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请联系会计人员所属地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系电话请查询内蒙古会计网【联系办事机构】栏目信息。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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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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