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2020]19号 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28
文号:湘财税[202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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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32号)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湘财综[2014]32号文件有效期已届满。为保障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进一步推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现有排污单位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为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缴纳的费用。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挂牌、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第五条 省级及省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和全省火电、钢铁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环境监管权限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各级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合理分配和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向排污单位下达《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排污单位完成缴费后,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缴款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通过公开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受让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七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免除其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义务。


  第八条 排污单位按年度向政府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排污权。


  第九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能力建设、交易管理机构日常运行等。


  污染治理支出包括污染减排工程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支出等。


  排污权收购成本包括排污权储备交易管理机构按规定回购或收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指标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市场监督、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和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免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不得违反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否则,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将按各自职责,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0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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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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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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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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