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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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并就相关文件商省财政厅同意,决定修改或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2004]77号印发)


  (一)将文件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删去第十一条。


  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73号)


  (一)将第一条中的“(具体名单附后)”删去。


  (二)将第二条中的“《江西省库区基金申报表》”修改为“申报表”。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五、库区基金的票据使用税务机关代征库区基金,应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征收和缴库。”


  (四)将附件中的“1.《税收通用缴款书》(票样)”、“2.《江西省库区基金申报表》”和“4.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单位名单”全部删去。


  (五)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73号)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系统”修改为“税务系统”,“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地税”修改为“税务”。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废止公告附件,即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四、《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一)第一条第(一)项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第一条第(一)项“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修改为“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第一条第(二)项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第一条第(三)项中“按月汇总”修改为“按季汇总”;“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7%)-进项税额”修改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6%)-进项税额”。


  (五)第一条第(五)项中“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六)废止第一条第(六)项。


  (七)第一条第(七)项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八)第三条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九)废止公告附件,即《实物贵金属交易增值税预缴情况月报表》。


  五、《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一)第二条第(三)项中的“困难减免按年审批,地税机关原则上当年只受理、审批、减免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税款”修改为“困难减免按年办理,税务机关原则上当年只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


  (二)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修改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三)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中的“由设区市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设区市地税机关应在纳税服务(分)局受理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的决定,批复相关县级地税机关”修改为“由设区市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的,设区市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四)文件中所有“地税机关”和“纳税服务(分)局”分别修改为“税务机关”和“办税服务厅”。


  (五)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调整税务行政管理的相关表述。


  六、《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一)删除第一段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将第一段修改为:“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办税程序,根据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现将我省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二)第三条第(二)项中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三)附件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一)第二条中“省国税局”改为“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废止第五条。


  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一)将第一段“地税”修改为“税务”,并将“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地税发[2016]56号)已明确的30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新情况,再提出以下10条政策措施”修改为“结合当前新情况,提出以下10条政策措施”。


  (二)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继续开展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5类21项53条便民措施”修改为“继续开展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各项便民措施”。


  (三)删去第十条第(三)项。


  (四)将第十条第(四)项中的“与国税部门共建”修改为“开发建设”。


  (五)将第十条第(六)项中“逐步将全省通办业务范围由原来的7项扩展到80项”修改为“不断扩展全省办税事项通办业务范围”。


  九、《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政策服务举措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一)将正文中所有“地税”修改为“税务”。


  (二)将第一条第(四)项第13点中的“对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征管的”删去。


  (三)将第二条第17点中的“对纳税人未来特定事项所涉及的指定税务问题,按照法律法规作出解释并出具在若干年内有约束力的书面决定的服务”删去。


  (四)将第二条第18点修改为:“积极推进‘互联网+办税’。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加快电子税务局推广使用,集成各类办税业务,实现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开展税务通用自助办税终端,实现电子办税与实体办税同质化,线上线下相互融合,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多跑网络,少跑马路’。”


  (五)将第三条第19点修改为:“推进简政放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国家级开发区税务局享有设区市税务局税收管理权限,赋予省级开发区税务局享有县(市、区)税务局税收管理权限”。


  (六)将第三条第20点中的“落实权责清单”修改为“落实‘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清单”,将“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落实权责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防止税收执法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确保权责清单落到实处”删去。


  (七)将第三条第22点中的“对新设企业3年内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删去。


  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一)第一条中“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主管国税局”修改为“主管税务局”;“设区市国税局”修改为“设区市税务局”。


  (二)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条调整“二、汇总纳税核准程序”中的第(二)项第2目“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主管国税局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报送”。


  (三)第二条“主管国税局”修改为“主管税务局”。


  (四)附件中“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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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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