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细化《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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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以简称《20条措施》)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20条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工作和贯彻落实《20条措施》摆到当前财政工作的重要位置来抓,立足财政部门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实行领导责任制,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稳定经济增长。


  (二)层层压实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责任分工,将任务落实到相关内设部门,责任压实到人,优化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对牵头负责的政策措施,要主动作为、迅速布置,确保落实到位;对协助办理的政策措施,要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全力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拓展工作成效。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借鉴好的经验做法,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强化监督绩效。各级财政部门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要,又要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以及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作用,加大力度稳定经济增长


  (一)加大财园信贷通政策支持力度。2020年,财园信贷通支持全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的贷款利率上限为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对其他财园信贷通新增及续贷企业的贷款利率,按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30降低为不超过25执行。2020年2月至5月底,可对经营正常的企业进行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6个月。


  (二)为企业提供优惠的融资担保政策。2020年2月至5月底,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全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为全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提供单户最高额1000万元、取消抵(质)押物要求、免收担保费的定制担保产品,全力支持企业扩大产能。对已经免收担保费用、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免收再担保费;对新发生的单户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


  (三)加大农业担保政策支持力度。2020年2月至5月底,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全省“菜篮子”、“米袋子”等服务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农业经营主体,300万元以下的政策性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0.5%,其他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经营困难的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续保、调整担保周期等方式持续提供担保服务,及时为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提供资金帮助。


  三、强化财政保障能力,确保疫情防控资金需要


  (一)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省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卫生、就业补助、工业发展、金融发展等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市、县开展疫情防控、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等采购所需经费,以及企业稳岗复工复产、创业就业等方面支出,对财政困难市、县加大补助力度。同时,市县要加大“三保”经费保障力度,切实兜牢“三保”支出底线。


  (二)确保财政资金调度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本级财政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库款情况动态监测,强化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支出需要,必要时可以采取预拨等方式,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省财政根据市县库款监测情况,加大资金调度力度,缩短资金调度周期,切实保障市县疫情防控财政资金需求。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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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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