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执行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23、24和37号。该企业的联营(或合营)企业为保险公司,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条件,企业在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如果某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其联营(或合营)企业已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在采用权益法对其联营(或合营)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是否应统一联营(或合营)企业的会计政策?
发文时间:2021-04-30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收藏
691

答:根据《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企业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统一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会计政策。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可以不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1)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2)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可以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单独选择是否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

  因此,该企业在采用权益法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既可以选择统一会计政策,即采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也可以选择不统一会计政策。该豁免在保险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后的财务报告期间不再适用。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面对疫情,金融业财税应对指南——担保、融资租赁、保理篇

 1.担保机构延长追偿时限,核销代偿损失


  场景:财政部近期发文,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于因疫情确无能力还款的小微企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根据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外,大量其他担保机构也面临为受灾严重的被担保企业和个人履行代偿义务并核销损失的情况。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产生代偿损失,如满足特定情形,可按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所得税扣除,但应获取相应备查资料。特定情形包括:“司法追索执行终(中)止、债务人因破产注销死亡失踪等情况不再存续、债务重组以及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除此之外要求追偿一年或三年以上并已在会计上已列支损失才能税前扣除。”


  上述文件有以下几个痛点:


  1、未明确传染病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对于债务人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形,法规要求债权人声明放弃债权才能扣除损失,如债权人延长追偿时限但保留追索权,则无法按照不可抗力原因进行损失扣除。


  3、如担保企业与受灾债务人通过达成重组协议对债务进行减免,担保企业税前扣除代偿损失需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政策建议诉求


  1、考虑到此次传染病疫情的特殊情况,我们认为企业和个人因疫情确无能力还款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希望财税部门可以通过相关法规对此明确。


  2、此外,对担保机构为抗疫紧急融资提供无偿担保带来的追偿损失,建议财税部门考虑适当放宽扣除标准,并简化备查资料要求,例如是否可以考虑疫情背景下暂时先认可担保机构损失税前扣除,未来取得还款再计入收入纳税。


  2.疫情下医疗方面融资租赁需求增大


  场景:为了应对本次疫情,融资租赁公司响应号召,积极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等租赁业务。某些地方政府也发文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对相关的租金和利息收入予以缓收或减收。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8〕91号及财税〔2020〕2号文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商务部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即商租企业)主要的服务对象为中小微企业,但是该文件的适用范围仅限定在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导致商租企业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建议诉求


  1、在抗击疫情期间,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给予承租人减收或者缓收租金的情况,财税部门也可以适当予以税收减免或者财政补贴来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例如,允许商租企业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也可享受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以充分发挥其在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扶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从长期角度,建议财税部门考虑针对特定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入给予增值税免税的政策,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参与医疗大健康产业发展。


  3.小微企业保理业务需求提高


  场景:受此次国内疫情的影响,大量中小微企业短期内可能会出现无法承接新项目,预计数月内无法取得经营收入的情况。为解决职工工资发放、办公室租金支付等日常现金支出问题,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会考虑利用现有资产进行融资以缓解现金流压力,如通过保理的方式获得现金流。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现有增值税规定并无明确针对保理业务的特殊优惠政策。保理服务在增值税上作为贷款服务进行处理,商业保理公司就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缴纳6%的增值税。同时,如果商业保理公司将取得的应收账款再保理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时,向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费用将无法抵扣进项税。


  实操中,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模式通常是先通过保理取得应收账款,再将该应收账款再保理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取得的收益仅为两次转让的价差。如果按照第一次保理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会直接加重保理公司的增值税负担,对业务的开展影响较大。


  政策建议诉求


  1、在实体经济面临冲击和此次疫情对全国中小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可能会依赖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渠道。商业保理公司为了迅速周转资金,将取得的应收账款再保理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的业务模式也越来越普遍,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对商业保理公司这种业务模式给予优惠政策。


  2、在实体经济面临冲击和此次疫情对全国中小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可能会依赖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渠道。商业保理公司为了迅速周转资金,将取得的应收账款再保理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的业务模式也越来越普遍,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对商业保理公司这种业务模式给予优惠政策。


汽车4S店提供车辆装饰服务,卖车收取金融服务费如何交增值税

问题一:某汽车4S店系一般纳税人,为其他人员提供车辆装饰服务,收取装饰费,应如何缴增值税?


  解:4S店销售汽车提供车辆装饰服务,分四种情形:


  (一)销售汽车的同时免费提供车辆装饰服务,车辆装饰服务的价款实际上已包含在汽车的售价当中,属于折扣销售,应以汽车售价(指不含税价,下同)乘以13%税率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销售汽车同时提供车辆装饰服务,收取装饰费,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应以汽车售价和装饰服务费的合计金额,乘以13%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店庆等活动随机向新老客户赠送汽车装饰服务,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应视同销售,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日常汽车装饰服务收取的装饰费,属于4S店的兼营服务收入。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对装饰服务收入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综上,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的,是兼营行为。如果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般是混合销售,除了与建筑服务有关的三种情形:


  (1)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二:卖车时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应该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解析: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一)购车时提供贷款服务收取金融服务费,按贷款服务税目6%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4S店未提供贷款服务,但收取了金融服务费,区分两种情形:


  1.由4S店开具发票的,应作为车辆的价外费用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2.4S店代收金融服务费,将银行开给购车者的发票转交给购车者,4S店不垫付资金,按银行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购车者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金融服务费部分属代收代付款项,不交增值税。


  问题三: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伴随车蜡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答: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车蜡销售适用16%税率,两者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该汽车美容店主体不属于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其提供打蜡服务同时销售车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核算。


  问题四: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国税函〔2010〕5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