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税办发[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23
文号:冀税办发[20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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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 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80号)的要求,依法依规、科学高效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省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细化分工表》,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政务公开,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程中,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继续推进税收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全面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拓展公众获取信息渠道,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以公开促公正,持续推动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与公开透明相结合推进政务公开。对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研究决定的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制定的重要税收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要及时公开。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等相关信息。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部门职能优化,及时做好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切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及时公开税务检查执法信息,坚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使税务执法过程和结果更加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坚持主动公开、多渠道公开与重点领域公开相结合推进政务公开。省局将于2018年11月20日前编制完成本级机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将新机构成立后的主动公开信息、原机构仍有效的政策法规、纳税服务、税收执法信息等纳入目录,并对外发布。各设区市局税务机关依据新的“三定”规定及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全面梳理公开内容,利用门户网站、主流媒体、新媒体多渠道做好主动公开,进一步抓好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三)坚持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与主动发声引导相结合推动政务公开。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影响市场预期的重要政策,严格坚持三同步原则,同步起草、同步解读。政策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税收舆情风险防控意识,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密切监测、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高效回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税收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深化增值税改革、环境保护税征收等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热点舆情回应,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各市、县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通报会,接受记者采访、发表署名文章等方式主动发声,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坚持实体办税、网上办税与规范提升服务质效相结合推动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税指南,办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清理并公开纳税人办税需要提供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及时更新已公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公开网上办税服务事项清单;推进门户网站与地方政府网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涉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明确税务网站和新媒体等渠道网民留言的受理、处理、办结流程;推广使用统一的12366税收知识库。开展办税服务信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为纳税人提供清楚、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三、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一)加强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大力推进网站建设集约化,严格网站开办整合流程,优化升级省局门户网站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完善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网站编辑部建设,建立健全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断提高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对接总局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积极配合开展公共信息资源相关试点工作。


(二)整合“两微一端”新平台。按照机构改革推进要求,做好原国税、地税“两微一端”对接整合。加强“两微一端”日常监管和维护,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信息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落实。


(三)规范对外公开电话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系统对外公开电话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电话、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电话、税务部门联系电话、纳税人端税务软件支持电话等“六类”电话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对外公开电话的集中清理,及时进行电话号码的更新维护和对外发布,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内部流转、高效便民”的原则,保证接通率和处理效率。


(四)及时做好主动公开文件资料移交、发布。及时将税收公告、规范性文件汇编、税务年鉴等可主动公开的文件向地方图书馆、档案局移交,方便公众检索。按照总局要求做好,推动省、市税务机关制发的税务公告由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发布工作。


四、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印发实施后,结合总局、省政府要求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文件措施,严格落实各项规定。根据总局统一部署要求,围绕十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新修订《条例》的特点等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避免发生失泄密、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税收秩序等问题;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进一步拓宽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尽快开通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平台;进一步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确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渠道规范、畅通;加强对已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归类研究,确保相同类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口径的一致性。


五、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建设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分工并对外公布。全面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配齐配强专业工作人员,及时开展业务培训,严格考评考核和督查问效,推动各级税务机关政务公开能力不断提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细化分工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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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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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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