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2016]7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08
文号:闽地税[2016]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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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建省局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


  根据《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经研究,省局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罗恩平


  副组长:张良、徐建华


  团队成员:许玉生、余继诚、张中安、卞松峰、陈建、许东、吴毅鹏、陈东吴、周娟、林伟、黄丰桂、林雪梅、饶伟、黄振智。


  二、省局风险管理团队本年度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按照《通知》要求,研究确定我省企业所得税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建立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模型,编制企业所得税风险事项应对指引。


  第二阶段:总结专家团队工作开展情况,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点评,研究解决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修改、完善风险指标模型。


  省局风险管理团队集中工作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设区市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部署


  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建设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应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企业所得税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事中事后管理的必然要求。各设区市局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风险管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形成团队合力


  各地应加强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选拔领军人才、人才库人才、业务能手等熟悉所得税、税收征管、数据管理、稽查等专家型人才,或外聘专家建立市级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以满足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作为基础性、日常性、长期性工作的需要。


  各设区市局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要集中优势资源形成合力,按照总局和省局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管理工作的要求,承接省级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推送的任务,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风险指标模型,指导县(区)局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应对工作。


  (三)加强经验交流,“走出去”“引进来”


  龙岩市局已初步建立了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团队管理;建立风险识别模型,监控企业所得税异常申报信息;建立申报数据分析机制,强化后续监控,取得了较好成效。各地可以与龙岩市局进行交流和协作,开展、完善本地区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


  (四)开展绩效考评,及时总结报告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是税务总局确定的2016年度绩效考评项目,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认真总结风险团队管理工作。各地应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内容:风险团队建设、风险管理机制建设、风险点的识别和推送情况、协助千户集团风险管理查补收入(含调减亏损情况,下同)、重要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查补收入、各项高风险事项查补收入、所得税风险应对效能、查补收入占所在单位所得税收入比重等情况,对完善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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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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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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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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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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