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经营期满决定解散,员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发文时间:2021-04-21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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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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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解除班组长或包工头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财税法处理技巧

一、劳务公司解除班组长或包工头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法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务处理如下: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肖太寿博士温馨提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确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工资年限的确定


  第一,计算工作年限的起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第二,如果工资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


  第三,如果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则按半年计算;


  (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第一,如果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则按照一个月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工资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则按照一个月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如果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则按照半个月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对高收入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的封顶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劳务公司解除班组长或包工头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财务处理


  1、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实质:职工薪酬中的辞退福利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其中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而给予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补贴,包括生活费补贴、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实质上是职工薪酬中的辞退福利。


  2、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记入“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会计科目。


  三、劳务公司解除班组长或包工头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税务和保费用的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不要到税务主管部门向用人单位代开发票


  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应税项目(即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不要到税务主管部门向用人单位代开发票,直接以劳动者签字并按手印的收款收据、该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解除合同一次性支付的补偿金,属于企业为服从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3、社保费用的处理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4、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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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税率表按月换算为以下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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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探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终止。管理人应及时安置破产企业员工,认定企业员工欠发工资,计算员工经济补偿,确认职工债权。那么,在破产语境下,关于破产企业员工的经济补偿应如何认定,笔者根据自身参与承办的案件实务,与各位同仁探讨如下:


  情形一:破产受理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但尚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在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按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那么,在破产受理前,破产企业已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仅需要核算拖欠工资,同时根据入职时间及离职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就可。


  情形二:企业宣告破产时,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终止。在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即终止。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这些员工不属于留守人员的范围,则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员工,并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结果告知。否则,关于破产宣告之后,是否需要计算经济补偿金将会存在较大争议。因为,管理人应着重关注破产宣告的时间节点,及时解释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有关事宜,避免产生职工债权的争议。


  另外,员工数量多,需要分类别确定欠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高管人员工资若超过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应按平均工资三倍数额计算,且经济补偿年限不超过十二年。非高管职工按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


  情形三:企业宣告破产后,原职工被确认为留守人员,管理人也一直未与留守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破产宣告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在本文的情形二已经阐述,不再赘述。那么对于破产宣告后的时间是否要计算,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方面,破产宣告时,劳动合同终止。另一方面,如果不给与留守人员在破产宣告后期间一定的补偿,那么必然打击留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之所以将部分员工确定为留守人员也是基于其对公司资产情况熟悉,对于维护资产价值不贬损更为便利,也更利于管理。


  故此,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情形的员工,在破产宣告后的期间内应考虑给其继续计算经济补偿金。而且,王欣新教授也认为:应根据每个企业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日期做出差别性规定。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管理人因破产案件需要聘请的非公司员工的留守人员、财务人员等,那么该类工作人员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但在聘请前应充分告知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产生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从更快推进破产程序、维护社会稳定等层面出发,应根据破产企业的不同情形,合理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及年限。如果机械搬用法条,将无法解决实践中复杂的情况。


  最后,笔者想说,在《企业破产法》范围中,具体操作性的条款不多,这就需要管理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专业智慧,在实践中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提出较为平衡的解决方案,如此才可高效推动破产案件的进展。

 



2017年10月的解读——


特例: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编者按:在实务中,常常出现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特例,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现与大家分享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昨天,我们讨论了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从公司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想必已经学习的老师们一定有比较深刻的认识。注意,以后不要多缴了个人所得税。


  可是,如果员工从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又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如果企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的,则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贵阳吉祥公司于2017年10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依法破产,职工王长江在2017年10月取得公司一次性安置费收入912,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4,000.00元,王长江已在本企业工作13年。王长江取取得公司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应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必须注意的是:员工从非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思考:本文案例中王长江取得912,000.00元免税收入,在进行年取得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时是否应进行纳税申报?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