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海南省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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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现将我局拟出台的《海南省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并公开征求意见。


  邮箱地址:hngsqyzcj@163.com;


  联系人:李慧,联系电话:65250792。


  附件:海南省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海南省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个体工商户以一家平台企业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平台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个体工商户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本办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基于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商业活动自营、交易链条闭环、政企协作联动、合规保障有力等要求,为多个个体工商户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和住所托管服务的现代服务业平台。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平台企业在统一规范名称、统一经营范围、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代办申请的前提下,以该平台企业统一提供的地址作为拟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在琼常住地并登记为个人体工商户住所,统一为入驻经营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的服务方式。


  第三条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址递送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平台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台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平台企业登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平台企业可以提供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住所托管业务:


  (一)在海南省登记、纳税,住所在重点产业园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三)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承担住所托管服务与管理责任。


  第五条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所在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认定。


  (二)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地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固定场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不得以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作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


  (三)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同时或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的,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平台企业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台企业所在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允许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登记的推荐函;


  (二)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委托代理机构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方签订的《平台经济集群注册战略合作协议》;


  (三)平台企业签署的载明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的《平台企业集群注册申报表》。


  第七条 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资料修改登记。


  第三章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办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委托平台企业办理,平台企业可按照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有关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所需的数据项目和字段要求,批量收集拟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并形成中间数据池,通过接口方式推送至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


  平台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收集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平台企业委托代理机构收集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由“平台企业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第十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可采用“行政区划+平台简称+平台内分类项+数字+行业属性”的命名规则,如“海口字节跳动批发5号五金”“吉阳区阿里巴巴零售9号服装”等。


  第十一条 下列个体工商户暂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集群注册经营范围正面清单》(试行)以外的经营事项的;


  (三)港澳台个体工商户。


  《集群注册经营范围正面清单》(试行)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提供的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住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与平台企业解除托管关系的,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材料。


  第四章 平台企业及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规范和监管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与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


  (一)建立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台账,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册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户籍所在地及联系方式等。


  (二)建立平台企业与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联系记录簿,其中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存续情况每月至少核实一次,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每季度至少核实一次。其他联系内容的次数及要求由平台企业自定。


  平台企业应建立半年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登记机关报送履行托管义务情况、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联络等情况。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督促和监督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发现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平台企业对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应予配合。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因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等情形,监管部门通过平台企业通知其到场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的,平台企业、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平台企业未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保持与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经常性的联系,导致失联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超过托管总数30%,或平台企业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督促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依法开展年报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情况可暂停平台企业办理新设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


  第十七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后,应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账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平台企业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做好相关涉税事项办理工作。


  第十八条 平台企业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与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签订的税收监管协议,并承担日常税务监管、发票监管、税收担保等税收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风险开展核查,平台企业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平台企业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加强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现状,积极宣传税收政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平台企业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加强后续管理。平台企业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获知违规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名单或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平台企业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发票的领用、保管、开具等事项进行管理,合法使用发票。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验时,平台企业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当配合。对发现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存在发票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配合税务部门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涉嫌发票违法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平台企业所在重点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建立市场监管和税收征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平台企业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自愿委托平台企业代理签收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平台企业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的,合同应明确涉税文书签收、记账、报税等服务内容及双方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平台企业及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建立集群注册联络员制度,向登记机关报备联络员信息,经报备的联络员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平台企业应当通过平台网站公示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方式,托管的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联络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平台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应将无法联络的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名单书面报送登记机关。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协助平台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平台企业新设集群注册业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平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获准办理集群注册的,或者串通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


  (二)平台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三)平台企业建立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平台企业未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联络情况的;


  (五)平台企业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隐瞒真实情况,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六)平台企业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管理,或串通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逃避登记机关监管的;


  (七)平台企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年度报告。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平台企业所属重点园区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平台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应及时报告登记机关。经查实,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由平台企业所属重点园区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将该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平台企业所属重点园区所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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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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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