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呢?
发文时间:2021-03-30
来源: 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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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将其表述为:“‘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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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中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解读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外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外国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来我国从事商业活动也越来越多,本文结合税收协定及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内容,对其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的主要内容


  目前对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作出规定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新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公告)。


  (一)演艺人员活动的内涵


  1.演艺人员活动包括演艺人员从事的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活动;


  2.以演艺人员身份开展的其他个人活动(例如演艺人员开展的电影宣传活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参加广告拍摄、企业年会、企业剪彩等活动);


  3.具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


  4.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具有演出性质的演讲。比如,外国前政要应邀来华参加学术会议并发言,这不属于演艺人员活动;但如果其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具有演出性质的演讲,应不属于会议发言,而是属于演艺人员活动。


  5.运动员活动包括参加赛跑、跳高、游泳等传统体育项目的活动;参加高尔夫球、赛马、足球、板球、网球、赛车等运动项目的活动;参加台球、象棋、桥牌比赛、电子竞技等具有娱乐性质的赛事的活动。


  注:演艺人员活动不包括会议发言,以及以随行行政、后勤人员(例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组的运送人员等)身份开展的活动。


  (二)征税原则


  1.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直接或间接取得所得的情况下,依据《中新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对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的所得征税,不受到中新税收协定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规定的限制。


  2.在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全部或部分由其他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收取的情况下,如果依据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国内法规定,由其他人收取的所得应被视为由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则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向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就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征税,不受到中新税收协定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规定的限制;如果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不能依据其国内法将由其他人收取的所得视为由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则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该国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向收取所得的其他人就演出活动产生的所得征税,不受到中新税收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规定的限制。


  上述征税原则总结如下:符合《中新协定》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的活动,我国有征税权,可以依照我国国内税法对其征税,不受中新税收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规定的限制。


  (三)应税所得的范围


  直接所得和间接所得,包括出场费、形象宣传的广告费等;对于从演出活动音像制品出售产生的所得中分配给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的所得,以及与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有关的涉及版权的所得,按照《中新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处理。


  二、具体案例解析


  (一)演艺人员和运动员以个人名义收取劳务报酬


  案例1:2019年3月,新加坡某演艺人员以个人名义来华从事表演,取得劳务报酬2万美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办法》(2018年61号公告)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因此,本例中,演艺人员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或全部收入由其他人(含个人、公司、团体)收取


  案例2:交响乐团的成员不是按每次演出直接取得所得,而是以工资的形式取得所得。


  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对乐团成员工资中与该次演出活动对应的部分有征税权。对于由交响乐团收取但未支付给乐团成员的部分演出报酬,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演出活动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可以对交响乐团从演出活动取得的利润征税,不论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1.对乐团成员工资部分征税分析


  根据乐团成员在中国境内的住所和居住时间对其进行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进行判定,进而确定纳税义务。具体详见本公众号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解析一文分析。


  2.对乐团收取但未支付给演艺人员部分报酬征税分析


  交响乐团来华演出,应该对交响乐团收取的全部演出报酬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征收企业所得税。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全部演出报酬-乐团成员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等。


  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3: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受雇于缔约国一方“一人公司”的情况下。


  1.如果我国国内法将该“一人公司”视为本国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则处理方式与上述乐团的情形一致,分别对个人和公司就其取得的演出报酬的部分征税。


  2.如果我国国内法将该“一人公司”视为税收透明体,即将其收取的演出报酬视为全部由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直接取得,则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国可以对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就演出活动产生的全部所得征税,不考虑报酬是否确实支付给上述个人。


  案例4:在一些避税安排中,演出报酬未支付给演艺人员或运动员,而是由其他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收取。


  1.如果依据我国国内法的反避税规则,可以将由其他人收取的所得视为由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取得,则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该国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对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就该笔所得征税。


  2.如果我国没有依据上述反避税规则,则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向收取所得的其他人征税。如果所得由公司或其他团体收取,该国征税不受中新税收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规定的限制,如果所得由个人收取,该国征税不受中新税收协定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和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规定的限制。


  如果其他人为个人的,按照上述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直接或间接取得所得操作。


  如果其他人为公司或其他团体的,具体分析如下: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下,按照查账征收要求,对全部演出报酬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下,公司或其他团体收取的演出报酬的征税权执行境外公司或其他团体取得了演出报酬,因合理理由,未支付劳务报酬给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符合国税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的,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不支付演出报酬给非雇员的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规定,申报的演职员报酬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查账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演出报酬总额、演职员分工、演员演出通常收费额等情况核定演职员的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据此扣缴税款。


八案例定位特许权使用费

大家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所得包括四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在这四项所得中,估计最让人感觉到陌生的项目就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了,毕竟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人群不算太多,但作为具有法定扣缴义务的财务人员,还是有必要了解清楚特许权使用费究竟是个什么东东,不要把它和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弄混淆了。


  我们先看一波官方的解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虽然有解释,似乎讲得也很清楚,但是遇到实际问题还是让人感觉很懵圈。税务总局也下了多个文件来帮大家厘清易混项目所得的性质。我们具体通过实例来领会一下:


  情形一:设计者张三设计了一套卡通人物,甲广告制作商在制作广告时使用了该卡通人物,支付了10000元报酬,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报酬?


  【答】这是著作权使用权的转让,张三这笔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情形二:甲广告制作商超过合同授权,扩大了适用范围,张三向其索赔,取得赔偿款20000万。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偶然所得?


  【答】特许权使用的赔偿款,也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范畴。


  情形三:某知名作家将自己的手稿拍卖,以20万元成交。这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稿酬所得?


  【答】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国税发〔1994〕089号第五条,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李四写了一个剧本,被本单位影视制作中心看中准备拍摄,支付了30万元。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


  【答】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五:王五许可某招聘网站使用他的头像,取得使用权3万元,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答】这是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情形六:书法家赵长河参观一个企业,为该企业家题字“天道酬勤”,获得5万元润笔费,这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答】这是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情形七:某企业家将书法家赵长河的作品“天道酬勤”拿去拍卖,取得拍卖收入10万元,这属于什么所得?


  【答】这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八:韩玲玲有一项自己研制的配方,制作出来的辣酱深受顾客喜爱,她将此配方卖给了一家酱菜厂,取得收入100万元。这是什么所得?


  【答】这是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通过上述八个实例,你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不是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