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否需要按新租赁和新收入准则核算?
发文时间:2021-03-19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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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上述准则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无需执行上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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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交冤枉税,年终奖“单独核算”真的适合您吗?

 一年的时间一晃就过去了,离年终奖的日子也越来越近了,我仿佛看到了年终奖在使劲向我招手,希望今年的年终奖丰厚一些,希望我的希望不要落空,那我就提前规划规划我的年终奖咋算吧,毕竟,提前规划,可避免交冤枉税!


  先提示大家,“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全年只能用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是说只能在年终用。年初用,年中用,年末用,都行,没人干涉,但是如果您跳槽了,上半年老公司发过年终奖,到新公司下半年又发年终奖,全都用了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的话,估计就该有人跟您聊聊了,您懂的。


  公司给员工发的半年奖、季度奖、优秀奖、全勤奖、加班奖、先进奖等等,这些统统都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都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如果是年终奖,可以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纳税。算法为:奖金总额/12,根据该商数确定适用税率A1与速算扣除数A2,然后:


  应纳税额=奖金总额*适用税率A1-速算扣除数A2。


  (千万注意,这里是奖金总额,而不是刚才计算的商数!!!商数只是来找税率玩的,找完了就没它啥事了,您就把它忘了吧。)


  那这个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魅力有多大呢,适合不适合您使用呢,咱们通过案例的形式来分析一下:


  案例一:2019年北京鑫发集团员工苏小强每月固定工资收入6000元,全年7.2万元;假设每月可扣除“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全年3.6万元;在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时间内,苏小强又收入年终奖2万元。那么,小强应缴个税情况如下:


  选择一: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7.2+2)-0.5*12-3.6=-0.4万,不纳税。


  选择二:单独计算:年终奖缴纳个税:20000/12=1666元,小于3000元,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那么,2万×3%=0.06万元=600元。


  两者相比,小强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不含年终奖)缴纳个税:0元,单独作为年终奖缴纳个税600元。


  案例二:2019年北京鑫发集团员工苏小玉全年应发工资为15万,全年自己应负担三险一金为1万,当年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费为4万。小玉应发年终奖3.1万元,年终奖在12月份发放,公司给小玉发放年终奖时应扣缴个税多少?(假设小玉没有其他综合所得)


  选择一: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5+3.1-0.5*12-1-4=7.1万元


  7.1万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为10%和2520,全年应纳税额=71000*10%-2520=4580元


  选择二:单独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全年工资奖金应纳个税:15-0.5*12-1-4=4万元


  4万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为10%和2520。40000*10%-2520=1480元


  年终奖单独计算缴纳个税:31000/12=2583元,小于3000元,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那么,应交个税为:31000*3%=930元


  两者合计:1480+930=2410元


  并入综合所得全年缴纳个税:4580元,用全年一次性年终奖政策全年缴纳个税:2410元两者相比,年终奖单独计税节税:4580-2410=2170元


  我们来总结一下:


  如果您属于中低收入者:如并入后综合所得减除各项扣除后,余额小于零或适用较低税率,则不要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发的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反而更合适,需要您进行测算。


  如果您属于高收入人群:如并入后综合所得减除各项扣除后,余额适用较高税率,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算个税,更合适,也是需要您进行测算。


  记住: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有选择权,纳税人自己做选择是并入综合所得还是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同的人群可以有不同的抉择,因为每个人的税收负担都是不一样的。自2022年1月1日之后呢,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就要隐退江湖了。


  参考政策:


  一、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备注:这里说的办法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第五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什么无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有网友说,他们是分支机构,公司总机构在深圳,位于厦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一般企业”独立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想问说为什么不可以享受,有什么政策依据吗?


  我们先来看看厦门税务局的回答: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看出什么了吗?说的是政策,给出的解决方案。


  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呢?


  当然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除上述公告第二条中所列举的特殊企业或行业外,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就是:统一计算


  那问题来了,为什么有些明明是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却没有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这个真是说来话长,也经常被N家企业问起,这里就不解释某些原因了,直接说结论吧。


  没有汇总缴纳的企业,除了公告第二条特殊企业和行业外,无非原因有二,一是在税务登记时勾选了独立核算,从而错误地认为不应该汇总缴纳。二是有可能小微三项指标并不达标,人为拆解,有意为之,从而变成不汇总缴纳。


  对于第一种情况,无论分支机构在做纳税登记时勾选“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都改变不了分支机构的性质。有人问为什么,可以看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应该领取的是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吧,难道是否独立核算可以改变分支机构非法人的实质吗?而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


  而无论是一时不注意造成的情况一,还是也许有意为之的情况二,事实都已经给出了结论,在今年所得税季报时这样的分支机构已经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了。当然,汇算清缴时也会是相同结果。肯定又会有人问为什么,还是看看小微企业三项指标的要求,均是包含了分支机构的数据。反过来说,如果可行,假设极端情况下,一个法人企业,是不是可以被任意拆解为一个总机构+N个分支机构,从而适应指标呢?所以,结果当然是如此了。


  回到开篇的问题,这家企业其实总分机构数据汇总之后,完全符合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各项指标。那这家企业今年季报的时候没有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等汇算清缴的时候改为汇总缴纳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所以,从结果来看,很可惜,对这家企业的分支机构而言,今年就没有办法正常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了。


  需要强调的是,符合公告条件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才是正确的方式。如果这家企业明年要改变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一定要在2020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变更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