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添加或者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发文时间:2021-03-17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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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需添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可依次点击【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或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界面,选择需扣除年度及所需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添加;


如需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您可依次点击【办税】-【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模块,或者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模块,选择您需要作废或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记录,进行作废或修改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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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年度中间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信息年度中间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结合国务院、财税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答疑,我们把发生变化时的处理总结如下:

 

一、子女教育年度中间变化处理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中需要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以及“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两项信息,其中结束时间为非必填项,我们认为,当纳税人能够确定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时应当填写结束时间,比如小学、初中、高中等固定学制的阶段,而当纳税人无法确定当前子女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时,可以不填写,比如子女攻读博士学位时暂无法确定准确的毕业时间。

 

因此,对于子女教育费,如果纳税人填写了某阶段结束时间,该阶段结束后其子女继续接受下一阶段的教育,比如当前小学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为2019年8月,初中阶段自2019年9月开始,则纳税人应当在升学的当月即2019年9月提交变更信息。实际情况中,小学可能在6月毕业,而初中9月开学,我们认为中间的7、8月份应当属于寒暑假的范畴,按照总局的答疑口径可以正常扣除,无需中断。

 

如果纳税人填写了正常预计的结束时间,但其间子女因为各种原因在年度中间终止接受教育,如高中阶段就辍学,则纳税人应当在终止教育的当月报送信息进行变更,从终止教育的次月起不再扣除。如果纳税人没有填写结束时间,应当在子女实际终止接受教育的当月进行信息变更,次月起不再扣除。

 

二、继续教育年度中间变化处理

 

从上面的信息采集表可以看出,不同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支出表中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都是必填项,因此纳税人需要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在年度中间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具体处理方法与子女教育类似。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用在取得证书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方法,不存在年度中间发生变更的问题。

 

三、住房贷款利息年度中间变化处理

 

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采集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主要的必填项目中包括“首次还款日期”与“贷款期限(月数)”两项,因此我们可以明确,若纳税人按照正常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从贷款期限截止的次月起,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就应当停止扣除。

 

1.提前还款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执行中贷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也比较常见,提前还款时如何进行处理?我们认为,按照支出实际发生的原则,纳税人提前还款后贷款全部还清,贷款合同立即终止,纳税人不再支付贷款利息也就不能继续扣除,应当及时变更信息,从贷款还清的次月起不再扣除。

 

2.夫妻双方首套房年度中间结婚处理

 

在扣除方式的问题上,《暂行办法》相比原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条规定,即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由于文件规定了扣除方式一经选定在一年之内不能变更,我们认为,对于婚前双方各自享受首套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情况来说,如果两人在年度中间结婚,那么本年度剩余的月份,仍应按照原来各自扣除1000元的标准执行,待下一个年度确认信息时再进行修改,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进行选择,但后期执行时是否按照这种方式来操作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四、住房租金年度中间变化处理

 

对于住房租金支出年度中间发生变化的处理,我们认为应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年度中间终止租赁住房

 

如果纳税人在租赁到期前年度中间终止租赁住房,不再支付住房租金,应当及时变更信息,于停止支付租金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扣除。

 

2.年度中间变更租赁合同

 

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变更租赁合同,如原合同到期后续签,或者原租赁的住房到期,换租另一处住房重新签订合同的情况,应当及时变更信息,衔接好前后两个合同,即可连续享受扣除。

 

3.年度中间购买自有住房

 

如果纳税人原来租赁房屋居住,后在年度中间在主要工作城市购买了自有住房,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个阶段来分析:

 

(1)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仍然租房居住。我们认为这一阶段应该仍然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继续享受租金扣除。

 

(2)房屋交付,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正在装修未入住,仍租房居住。我们认为这一阶段纳税人实际仍然支付租金,且该租金支出是必要的,应当允许纳税人选择继续扣除住房租金,直到当年年末,但后期如何执行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赡养老人年度中间变化处理

 

1.赡养两位老人,年度中间一位老人去世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总局相关答疑口径,现行规定是按照父母均健在的情形进行设计的,即按照两位老人的赡养标准测算的。按照规定只要父母其中一位年龄达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因此,赡养两位老人,年度中间一位老人去世不影响原扣除方式。

 

2.赡养一位老人,年度中间老人去世

 

从赡养老人支出信息采集表的结构来看,由于无需填写也无法确定赡养义务终止的时间,《暂行办法》中也有“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的规定,结合总局的答疑口径,我们认为若被赡养人在年度中间去世,则纳税人可继续享受扣除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即被赡养人去世年度剩余月份纳税人可以继续按照之前选定的标准扣除,次年再停止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老人原有两个子女,年度中一个子女去世

 

根据总局的答疑口径,按现行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只余一人的,不属于独生子女。因此,年度中间老人有子女去世,其他子女当年剩余月份仍按照原扣除方式继续扣除,待下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选择扣除方式,但仍应按照非独生子女的方式进行选择。

 

4.老人原有独生子,年度中又育有一子,未成年

 

这种情况目前相关政策和总局答疑口径均没有进行明确,但是由于有“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的规定,我们认为老人原独生子仍可按照原扣除方式,继续扣除到当年年末,后续扣除方法有待税务机关明确。

 

总结一下我们认为一个大的原则应该是,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时,若表格填写信息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截止日期或期限,则应当在截止的次月停止扣除;若表格填写信息未明确期限,则原则上可继续扣除至当年年末,其中赡养老人支出本身允许继续扣除,其他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期间扣除,纳税人应当在发生期间结束后及时变更信息,但相关操作目前仍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到每项扣除,在年度中间发生变化后的操作可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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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021年度确认的通知


  各位同仁: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若未及时确认,前期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


  建议各位同仁2021年度较上年无变动的,也确认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因为系统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进行了调整、个人本身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很可能会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需要登陆个人所得税APP,对涉及项目进行修改。


  1.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特别提醒各位同仁检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中的申报方式,需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然后选择本单位。


  详细确认及修改步骤,请见附件。


***财务处

2020年12月1日



个税APP端|确认操作步骤


  情形(一)


  ☞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①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一键带入”;如下图1、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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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依据提示“将带入2020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1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如下图3、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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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如下图5、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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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④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不需要重复确认,否则之前确认的信息会显示已作废,系统会以最新确认的信息为准。如下图7、图8:

image.png


  用户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PP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扣除年度“2021”-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情形(二)


  ☞2021年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注:此方式只能修改部分信息。


  如:需要修改基本信息:先进入2020年的信息页面,修改后再重新确认。在APP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年份2020年,修改之后再确认2021年的信息。


  举例:用户需修改赡养老人的分摊比例。


  点击“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点击“修改”-“修改分摊方式”,修改成功后返回“待确认”界面,再点击“一键确认”。


  情形(三)


  ☞2021年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1年不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点击“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点击“删除”,再点击“一键确认”。如下图9、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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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四)


  ☞2021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


  先按情形(1)步骤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点击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如下图11、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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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五)


  ☞2021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直接选择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如上图11、图12。


电脑网页端|确认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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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网页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①如您2020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需要在2021年继续享受,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一【扣除年度】选择“2021”一“快捷填报”栏【一键带入】);如有变化,请及时修改。


  ②如您未曾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1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您可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一【扣除年度】选择“2021”点击相应扣除项目进行填报。


  情形(一)


  ☞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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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二)


  ☞2021年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查看”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如需修改基本信息,可先进入2020年的信息页面修改后再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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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三)


  ☞2021年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1年不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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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删除”后,一键确认即可。


  情形(四)


  ☞2021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


  先按情形(1)步骤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扣除年度,点击相应的扣除项目进行填报。


  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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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五)


  ☞2021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直接选择扣除年度,点击相应的扣除项目填报即可。


  看下面:如果发现有您满足的条件的话,您就可以填报啦~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条件


  子女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三)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具体扣除标准为:


  (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目前,比较便捷的查询大病医疗支出金额的方式主要通过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询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提示: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分别计算扣除额。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2020年年度汇算办理的是2019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


  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


  1、没有及时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不可以补报?


  可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2、前面月份没有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多扣的税款怎么办?


  员工在专项附加扣除采集前可能会多预缴税款,但在采集后每次申报时会累计扣除前几个月的总和,如果税款为负值的,暂不退税,一直往后留抵,在次年3-6月进行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多退少补。


  3、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


  方式一: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扣缴义务人为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时,需事先下载您本次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即:由您的单位按月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可以较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


  优点:按月按时享受,不用自行办理扣除。


  缺点:单位会知道部分个人信息。


  方式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您本次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在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


  即:不由单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自行去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延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优点:单位不会知道您的个人信息。


  缺点:延迟享受、自行办理较麻烦。


  4、换新单位,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方式一:


  由新单位在申报系统中采集并报送你的个人信息,一般最迟3天内APP中会自动添加上任职受雇信息,之后打开APP—查询—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需要更改的项目—修改—修改扣缴义务人后提交即可。之后和单位确认下是否能在申报系统中下载到你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方式二:


  直接向新单位提交纸质或电子版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