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代开发票需要作废或红冲,该如何办理?
发文时间:2021-03-09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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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纳税人已领用的代开发票需作废或红冲,应前往开具发票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如涉及退税的,请纳税人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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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废的五种发票

0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0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


  03、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05、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何防范销售方恶意红冲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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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电子发票开具红票,不涉及收回原票,所以需重点关注系统内发票状态及系统提示。专票可以通过亿企风控系统关注发票的状态,是否有提示“进项发票已认证但开票方红冲”等;勾选平台上也可以查看,专票可通过“进项发票查询模块”查看发票状态,电子普票在打开勾选平台时会有弹窗提示。


  事后处理比较麻烦,建议事前做好风险防范准备,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01、提醒客户在供应商选择时前期尽调,选择资信好的供应商;


  02、提醒客户订立合同时明确发票相关事项,比如避免A销售B开票的情况,在收到同等金额正规增值税发票后XX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开票项目为“XXX”,同时协商约定清楚因发票问题导致损失的后续处理情况;


  03、如果企业进项不是特别紧张的情况下,可以等次月对方报税后确认发票没问题了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