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发[2019]78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17
文号:云税发[2019]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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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2019年新出台和以前年度已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5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围绕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提劲提神接续发力。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税降费是税务部门严肃重大的政治任务,提劲提神提升站位,围绕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第二步改革顺利推进、2月1日以来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及时落地、4月1日起深化增值税改革平稳实施、5月1日起实施社保降费政策等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把握时间节点,调整工作节奏,持续发力、坚决落实。


  二、聚焦减税降费“新老政策”,抓实政策宣传辅导。减税降费是系统工程,无论是今年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还是往年已实施的减税政策,都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任何一项政策落实不力都会直接影响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都会直接影响整个减税降费工作的成效。各级税务机关要摸清底账,积极开展“两个清单”建设,细致做好政策梳理形成税收优惠政策清单,主动开展管户梳理形成适用政策的纳税人清单,通过“靶向辅导”“精准滴灌”,增强政策宣传辅导的精准度、精细化。4月底前,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好第三轮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工作,对新老政策统筹开展深入细致的答疑解惑。省局已下发《2018-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指引》,近期还将下发《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供各地各部门参考使用,各地也要进一步梳理本地依据国家授权依法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清单。


  三、落实减税降费“放管服”改革,提高征管服务便利化。要巩固落实好近年来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成果,特别是要在减税降费过程中不折不扣落实好简政放权、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各项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严格按照新的征管理念、管理方式,及时落实好留存备查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近期取消的35项税务证明事项、现行保留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坚决杜绝变相增设管理要求、增加享受政策办理负担的情况发生,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便利、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四、做好减税降费“三笔账”调研,加强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加强数据管税理念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全面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核算分析,确保新政策和老政策的运行情况都能得到完整反映。结合税务总局、省局减税降费工作课题调研,综合运用好数据信息、统计核算、税收分析、样本调查、风险管理、宣传辅导等方式,切实算好纳税人“收益帐”、税务部门“减税帐”、经济社会“改革帐”,充分体现减税降费政策成效。围绕执行中操作性不强、受益面有限、纳税人获得感不明显,以及减免税数据反映落实情况异常的政策,深入调研、对症施策,加强向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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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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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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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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