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区分?
发文时间:2021-03-0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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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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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如何代扣代缴

近日,有小伙伴咨询,前几天,他们公司接受了一次内训,支付给内训讲师培训费10000元,问个税怎么处理?他认为,新个税法将劳务报酬所得视为综合所得,是否也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处理方式一样?


  我们说,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虽然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一视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的计算方法却截然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是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计算的,这在我们公众号之前的文章中都有详细的论述。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却基本保留了原个税法下的计算方法。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项:“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的规定


  该笔培训费应预扣预缴税额=10000×(1-20%)×20%=1600元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个税的方法和综合所得个税的计算方式差异较大,这个预扣预缴的税款必然会涉及到多交或者少交的问题,该怎么办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无论是多交或者少交个税,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也就是说,公司在代扣完这1600元个税后,如果这名讲师发现多交或者少交了个税,需要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那是不是公司为这名讲师预扣预缴完这1600元个税后,相关的扣缴义务就已全部完成,后期的汇算清缴与公司已经没有关系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对于支付给讲师的10000元,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在按税法规定扣缴完1600元个税后,公司的义务已全部完成。至于后期的汇算清缴的义务,由纳税人本人承担,纳税人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汇算清缴,但和公司已经完全没有关系了。


七种特殊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为了不加重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几种特殊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暂延续执行。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但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基本保留原先的计算方法,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自2022年1月1日起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可分为两步计算: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12,依据得出的商确定适用税率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为月度税率,由年综合所得税率换算而来。


  当出现“综合所得”数额达不到纳税标准,而“全年一次性奖金”需要纳税的情况,此时纳税人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单独计算与合并计算那种方法税负更低,需要计算比较才能确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比较上述方法计算,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股权激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股权激励收入包括以下情形:


  (一)股票期权。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股权激励收入=(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股权激励收入。


  (二)股票增值权所得。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股权激励收入=(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三)限制性股票所得。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股权激励收入=(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四)技术人员股权奖励。股权奖励是指高新技术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比照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确定股权激励收入。


  三、企业(职业)年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一)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四)一次性领取的,一般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注意不能按12个月分摊),仅下列两种情形,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2.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四、解除劳动关系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实务中,“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中的“当地”是指县(市、区),还是设区的地级市,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严谨统一、便于执行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应当是指支付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统计部门每年对社会公布“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公众可方便查询。


  五、提前退休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六、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是指职工在未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养期间,由单位发给生活费。一些单位,基于减员增效、机构改革等原因,还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退养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再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内部退养计征个人所得税方法没有改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执行:“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可分为两步: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


  一次性收入÷办理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依据此数确定适用税率。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一次性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为月度税率,由年综合所得税率换算而来。


  七、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