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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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创新发展,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现组织开展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2018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2018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的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2018年度较2017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符合上述条件的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2018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


  1.联合工作机制。根据《补助办法》,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60%,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各自承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部分中,市级承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比例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拟与省级联合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工作的市,请务必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备案,且拟与省级联合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工作的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


  2.申报组织。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已根据2017-2018年度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相关数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了初步测算,现反馈给你们(附件3)。请参考却不局限于反馈的信息,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3.审核推荐。各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务必于2019年11月12日前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一式六份),正式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由所在市汇总上报。各市、县结合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安排本级预算资金。


  (二)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此次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作为支持企业创新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指定专人负责,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补助政策。同时,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避免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推荐信息不实。申请财政补助的企业需对所提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系方式:丛培虎  刘玉国  0531-66777329


  政策咨询:省科技厅高新处  0531-66777036


  省财政厅科教处  0531-82669901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0531-85656356


  附件:


  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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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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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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