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19]91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9-18
文号:鲁科字[201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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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黄三角农高区科技局、财金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强化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8日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二)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第五条 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60%,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各自承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部分中,市级承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比例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第六条 补助流程。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负责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反馈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上述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


  (一)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二)审核上报。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反馈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三)省级补助下达。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省级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第七条 各市应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一个月内,将省级资金下达县(市、区)财政或直接拨付至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市补助资金,并督促县(市、区)财政按约定补助比例落实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级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市科技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制定本市补助实施办法,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统计上报、补助资金审核及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对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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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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