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真实发生,取得的发票填写不规范,怎么处理?
发文时间:2020-11-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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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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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请明星,发了伴手礼,账务和税务怎么处理呢?

 随着春节脚步的临近,很多企业开始举办各种年会活动。名称各异,但是无非就是热热闹闹的庆祝和展望一下,庆祝过去一年取得的丰硕成果,展望一下新的一年的美好前景等等。


  中国人,或者说中国企业家(老板),多数人是喜欢热闹的,因此很多企业年会除了本单位职工外,还会邀请一些领导、客户、员工家属以及助兴的明星、网红、主持人等人员,来了客人免不了还会有伴手礼,为调动气氛可能还有抽奖环节,当然还少不了让大家“吃好喝好”……


  参加年会的人高兴了,可是留下一堆为年会开支的票据,却让财务人员头痛了…...


  一、网红的劳务报酬支出该怎么处理?


  有些企业喜欢在年会上请一些明星、网红等演职人员到场,来增加企业的曝光率和对企业的关注度。企业没有专业主持人的,还有邀请专业支持人的。


  也有些企业喜欢请帅哥辣妹来点劲舞暖场,有些会请舞狮队来热闹,有的会请一些漂亮的礼仪小姐在现场服务等等,反正只有你想不到的情况,而没有中国企业家做不到的事情。


  对于邀请的这些人,企业都是要支付报酬的,而且有的还是天价。那么,这些支出会涉及到哪些财税问题呢?


  (一)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问题


  邀请的这些人,如果对方是以个人名义承接的业务,而不是以公司或工作室之类企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承接业务,那么就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网红或演职人员、主持人、礼仪小姐等个人直接从企业取得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企业在支付报酬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方是以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对方应提供发票,企业在支付时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2.发票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问题


  单位承接业务: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否则将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报时调增补税。


  个人承接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及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金额超过500元的,应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没有超过500元的,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果对方没有提供发票的,应在支付报酬的时候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然后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


  3.支付个人的报酬是不含税的咋办?


  有些老板比较豪爽,尤其是见到一些美女明星或美女网红,大手一挥直接就让财务人员把钱支付给对方了,也不管啥税或发票之类的问题。财务人员能怎么办?只有支付呗,总不能让老板下不了台吧。


  类似这种情况,支付的报酬就属于不含税的。前面已经讲了,个人劳务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果是不含税金额,企业还必须换算为含税金额,然后再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举个栗子:


  【案例】甲公司邀请了网红李某参加公司年会,支付了100万元的出场费。双方谈妥这100万元是不含税金额,甲公司必须在年会开始前3天将该笔报酬涉及到完税凭证出示给张某,否则李某将拒绝出席年会活动,并对甲公司使用李某肖像的年会海报进行索赔。


  假定出场费的增值税按照3%代扣代缴,附加税费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10%代扣代缴。


  【解析】由于税后金额高达100万,适用税率为最高档的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我们李某包含增值税的含税收入为A,则有:


  不含增值税收入:A/1.0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A×3%×1.1/1.03


  A-A×3%×1.1/1.03-((A/1.03)×(1-20%)×40%-7000.00)=1000000


  解方程式得出:


  A=1,510,768.09元


  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1,510,768.09×3%/(1+3%)=44,002.95元;


  应代扣代缴的附加税费


  =44,002.95×10%=4,400.30元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510,768.09/(1+3%))×(1-20%)×40%-7000.00=462,364.84元


  倒算出来的增值税应申报收入金额


  =1510768.09-44002.95=1466765.14元‬


  倒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应申报收入金额


  =1000000+462364.84=1462364.84元


  4.企业所得税


  对于【案例】支付出场费,可以认为是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而做的宣传,因此可以“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毕竟,现在已经进入了网红时代,部分股票因网红直播卖货而涨停,很多股票蹭上了网红概念而连续涨停。所以,企业如果能请到网红参加年会,绝对可算成是“业务宣传费”的。


  但是,也有人会说年会那就是为了员工乐呵一番,应该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确实,如果请的是一些不知名的,确实也只能让员工乐呵一番,对宣传并无多大帮助。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都有其合理的一面,因此也容易引起税务争议。笔者的意见是看偏向哪方面多一点,请明星影响到肯定是对企业宣传有帮助的;请帅哥辣妹现场劲舞暖场,员工乐呵的成分更多。


  因此,不能“一刀切”,建议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按照对企业最有利的办法处理。


  (二)会计处理


  对于前述的企业邀请演职人员等支出,会计处理该计入什么科目呢?实际上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假设经过审慎判断,觉得【案例-1】出场费对业务宣传更多一点,则应: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1,510,768.09元


  贷:银行存款1,000,000.00元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462,364.84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44,002.95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附加税费4,400.30元


  二、伴手礼的财税处理


  伴手礼和现场抽奖的实物奖品(以下统称伴手礼),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一)税务处理


  1.增值税


  由于礼品来源不同,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也不同。


  礼品来源可以分为自制、委托加工和外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对于伴手礼的增值税处理,我们既需要区分来源,也要区分领取人的身份。


  对于员工领取的伴手礼,如果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则应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外购货物,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员工以外人员领取的伴手礼,统一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对于伴手礼的采购,需要尽可能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


  有人说,只要在礼品上印上企业LOGO就是“业务宣传费”。其实,这句话是有极大的风险的,因为“业务宣传费”中赠送礼品一般都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你年会的伴手礼是能随便送人吗?


  其实,年会伴手礼,员工的就是集体福利,按“职工福利费支出”处理;外部人员参加企业年会,主要还是为了联络双方的感情的,因此按“交际应酬费”处理更合适。


  3.个人所得税


  伴手礼虽然是实物,也是有个人所得税的。


  员工就不用讲,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员工以外人员的伴手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公告)规定,应按照“偶然所得”计税。


  (二)会计处理


  前面分析了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就简单,直接看栗子。


  【案例-2】甲公司为年会订购了一批伴手礼,共计1000份,不含税单价500元,合计价款565000.00元。供应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支付货款。


  年会时,共有员工领取了900份伴手礼,外部来宾领取了100份伴手礼。


  【解析】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5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00.00 


  贷:银行存款  565000.00 


  年会发放:


  (1)外部人员领取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678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0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1300.00


  (2)员工领取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福利  508500.00


  贷:库存商品  4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8500.00


  另外,对于员工领取的实物还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年会抽奖或颁奖


  很多企业利用年会的机会,一般会对上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自然会对有优秀者颁奖,同时为调动年会气氛也会有各种花样的抽奖。


  (一)对员工的颁奖


  对员工的颁奖,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或服务),对员工来讲,都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范畴。因此,会计处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也可以按照“职工薪酬”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是外购的货物或服务,企业所得税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则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现金颁奖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2.外购实物(服务)颁奖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对外购货物(服务)用于员工颁奖需要做视同销售调整。


  3.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颁奖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说明:上述3种情况,员工在年会现场领取的现金或实物(服务)奖励都是税后金额,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后进行个税申报,并从工资中补扣个税。


  (二)年会现场抽奖


  抽奖历来是很多企业年会的重头戏,很容易把年会气氛推向高潮。


  中奖的结果是偶然,是不是所有中奖都是按照“偶然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按照74号公告规定,只有是单位以外的人员才会算“偶然所得”,企业职工中奖还是只能算“工资薪金所得”,二者不能混淆。


  如果你非常幸运抽中的特等奖“免裁券”呢?呵呵,恭喜,你根本不用为此“特等奖”交一分钱的税!也不用做任何会计处理!


  四、场地费用和吃喝费用的财税处理


  年会肯定是需要会场,同时也会大吃大喝一番的。这场地费用和吃喝费用处理,可是有技巧的,既不能全部开成场地费用,也不能全部开成餐饮费用,二者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开具。


  年会也是会议,会议发生的当然是会议费。但是,想办年会开支全部作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是不现实的。因此,只有通过化整为零的形式,尽可能将场地费用单独开具发票,以便能通过“会议费”进行税前扣除。剩下的吃喝费用或者娱乐费用还是老实开具吧。但是,吃喝费用或娱乐费用,既不能全部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也不能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二者应按照实际到场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企业有场地,老板喜欢玩点坝坝宴或烤全羊的,企业自己厨师或请厨师做菜的,所采购菜品的开支完全可以按企业内部食堂开支处理。


  吃吃喝喝,不可具体量化,所以暂时不用担心还有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是,年会中发生的餐饮和娱乐服务,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年会中涉及到财税问题,大概也就这么多吧!如果还有不懂的,可以持续关注本公众号,这里会有税务相关分享,绝对能帮助到你。


  你们公司的年会奖品是什么呢?


  你抽到自己心仪的年会奖品了吗?


  欢迎留言和大家一起分享


  说明:


  文章中关于外部人员伴手礼或抽奖,应按照‘偶然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有人担心,没有这些人员的身份证号码,怎么能申报呢?——作者是不是只是敲敲键盘,说的是理论而无法实际操作呢?


  其实啊,人家税务总局早就给大家考虑好了,知道企业在这类活动中可能得不到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所以最新版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操作手册》中关于“偶然所得”中已经说明:


  选择“汇总申报”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证照类型都为空,不可修改。


  怎么才能实现上述操作呢?需要你先执行下步:


  若需要汇总申报时,先到税务大厅通过【扣缴汇总申报设置】模块,按所得项目开通汇总申报。


  所以,各位读者,请不要担心本人的文章只是理论。本人从事一线工作快接近30年了,深深明白理论与实操结合的重要性。


  当然,本人非常欢迎各位读者提出各种疑问和质疑,通过探讨可以加深理解。由于本人的文章基本上都是本人亲自一字一字敲出来的并且亲自排版编辑,出现文字错误(主要是拼音输入法惹的祸),或者遗漏点什么,是在所难免,所以特别希望各位读者指出。


货物置换服务,税务、会计要怎么处理

企业以产品跟服务置换,在当今不是罕见的事,可是在会计、税务上,各自应该如何处理?本文小编就从产品换出方的角度,分析以存货换取服务税务、会计上的处理方法。


  税务处理


  1、属于增值税应征范围


  企业销售货物,虽无现金交易,但获得了服务,取得了经济利益,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而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而获取了货物,也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处理原则:


  ★货物与服务置换的税务处理与“以物易物”的原则一致。


  ★增值税申报时应确认的销售收入:换出货物的公允价值


  ★如果双方置换资源价格对等,互开专票,一销一进,整体不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


  2、要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


  换出货物导致货物所有权属改变,企业应以换出货物的公允价值申报收入、同时确认换出货物成本。


  会计处理


  △性质:服务不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交易双方均不适用非货币资产交换原值处理。


  △应确认收入:企业因货物而取得的服务,视为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会计上应确认销售产品处理,确认的收入为服务的公允价格。


  **假设甲企业以生产的凉茶换取乙企业的广告服务,广告服务的价格为113万元(含税)。


  甲企业参考分录如下:

image.png

综上所述,在置换双方资源的含税价相同的情况下,换出产品企业的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的收入金额不产生差异,但会因为货物、服务增值税税率差异而承担一定税费损失。


  参考法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