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生产经营所得是否有综合申报?
发文时间: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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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税法,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也仅汇算纳入其范围的这四项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按原规定执行,不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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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综合申报是进一步减少报送资料、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


  二、关于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纳税人还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单税种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申报。


  三、关于纳税期限


  为减少纳税次数,《公告》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原实行按月计征的纳税人调整为按季计征,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已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7月、8月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原按月计征印花税纳税人,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只申报所属期为9月的印花税并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中“按月”申报缴纳的方式予以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按季度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按季度计征不变(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并缴纳税款。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税种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提质增效,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减少报表报送次数,优化纳税申报流程,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税种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种综合申报是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从税种征收管理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对税种信息的综合管理。 


  二、关于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进入税种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三、关于调整相关税种纳税期限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照半年纳税,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调整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按月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告》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为减少纳税次数,《公告》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考虑纳税人现有办税习惯,为便捷纳税人纳税申报,其中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仍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