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开具错误,应如何处理?
发文时间:2020-10-29
来源:焦点财税
收藏
884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年度中间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信息年度中间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结合国务院、财税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答疑,我们把发生变化时的处理总结如下:

 

一、子女教育年度中间变化处理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中需要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以及“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两项信息,其中结束时间为非必填项,我们认为,当纳税人能够确定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时应当填写结束时间,比如小学、初中、高中等固定学制的阶段,而当纳税人无法确定当前子女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时,可以不填写,比如子女攻读博士学位时暂无法确定准确的毕业时间。

 

因此,对于子女教育费,如果纳税人填写了某阶段结束时间,该阶段结束后其子女继续接受下一阶段的教育,比如当前小学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为2019年8月,初中阶段自2019年9月开始,则纳税人应当在升学的当月即2019年9月提交变更信息。实际情况中,小学可能在6月毕业,而初中9月开学,我们认为中间的7、8月份应当属于寒暑假的范畴,按照总局的答疑口径可以正常扣除,无需中断。

 

如果纳税人填写了正常预计的结束时间,但其间子女因为各种原因在年度中间终止接受教育,如高中阶段就辍学,则纳税人应当在终止教育的当月报送信息进行变更,从终止教育的次月起不再扣除。如果纳税人没有填写结束时间,应当在子女实际终止接受教育的当月进行信息变更,次月起不再扣除。

 

二、继续教育年度中间变化处理

 

从上面的信息采集表可以看出,不同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支出表中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都是必填项,因此纳税人需要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在年度中间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具体处理方法与子女教育类似。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用在取得证书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方法,不存在年度中间发生变更的问题。

 

三、住房贷款利息年度中间变化处理

 

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采集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主要的必填项目中包括“首次还款日期”与“贷款期限(月数)”两项,因此我们可以明确,若纳税人按照正常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从贷款期限截止的次月起,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就应当停止扣除。

 

1.提前还款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执行中贷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也比较常见,提前还款时如何进行处理?我们认为,按照支出实际发生的原则,纳税人提前还款后贷款全部还清,贷款合同立即终止,纳税人不再支付贷款利息也就不能继续扣除,应当及时变更信息,从贷款还清的次月起不再扣除。

 

2.夫妻双方首套房年度中间结婚处理

 

在扣除方式的问题上,《暂行办法》相比原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条规定,即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由于文件规定了扣除方式一经选定在一年之内不能变更,我们认为,对于婚前双方各自享受首套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情况来说,如果两人在年度中间结婚,那么本年度剩余的月份,仍应按照原来各自扣除1000元的标准执行,待下一个年度确认信息时再进行修改,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进行选择,但后期执行时是否按照这种方式来操作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四、住房租金年度中间变化处理

 

对于住房租金支出年度中间发生变化的处理,我们认为应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年度中间终止租赁住房

 

如果纳税人在租赁到期前年度中间终止租赁住房,不再支付住房租金,应当及时变更信息,于停止支付租金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扣除。

 

2.年度中间变更租赁合同

 

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变更租赁合同,如原合同到期后续签,或者原租赁的住房到期,换租另一处住房重新签订合同的情况,应当及时变更信息,衔接好前后两个合同,即可连续享受扣除。

 

3.年度中间购买自有住房

 

如果纳税人原来租赁房屋居住,后在年度中间在主要工作城市购买了自有住房,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个阶段来分析:

 

(1)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仍然租房居住。我们认为这一阶段应该仍然属于《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继续享受租金扣除。

 

(2)房屋交付,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正在装修未入住,仍租房居住。我们认为这一阶段纳税人实际仍然支付租金,且该租金支出是必要的,应当允许纳税人选择继续扣除住房租金,直到当年年末,但后期如何执行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赡养老人年度中间变化处理

 

1.赡养两位老人,年度中间一位老人去世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总局相关答疑口径,现行规定是按照父母均健在的情形进行设计的,即按照两位老人的赡养标准测算的。按照规定只要父母其中一位年龄达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因此,赡养两位老人,年度中间一位老人去世不影响原扣除方式。

 

2.赡养一位老人,年度中间老人去世

 

从赡养老人支出信息采集表的结构来看,由于无需填写也无法确定赡养义务终止的时间,《暂行办法》中也有“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的规定,结合总局的答疑口径,我们认为若被赡养人在年度中间去世,则纳税人可继续享受扣除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即被赡养人去世年度剩余月份纳税人可以继续按照之前选定的标准扣除,次年再停止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老人原有两个子女,年度中一个子女去世

 

根据总局的答疑口径,按现行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只余一人的,不属于独生子女。因此,年度中间老人有子女去世,其他子女当年剩余月份仍按照原扣除方式继续扣除,待下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选择扣除方式,但仍应按照非独生子女的方式进行选择。

 

4.老人原有独生子,年度中又育有一子,未成年

 

这种情况目前相关政策和总局答疑口径均没有进行明确,但是由于有“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的规定,我们认为老人原独生子仍可按照原扣除方式,继续扣除到当年年末,后续扣除方法有待税务机关明确。

 

总结一下我们认为一个大的原则应该是,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时,若表格填写信息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截止日期或期限,则应当在截止的次月停止扣除;若表格填写信息未明确期限,则原则上可继续扣除至当年年末,其中赡养老人支出本身允许继续扣除,其他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期间扣除,纳税人应当在发生期间结束后及时变更信息,但相关操作目前仍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到每项扣除,在年度中间发生变化后的操作可总结如下表:

 

image.png

核定企业购入资产在改查账征收过渡期应如何处理

雁言税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是条很有意思的规定,这条规定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税期间投入使用资产改为查账征收的,可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在税前扣除,从而解决了核定改查账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购置资产如何计提折旧的过渡问题——就是这条特立独行的规定,引发了大家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计税基础,以及税前扣除问题的探讨。


  1.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征收期间购入一设备因各种原因未取得发票发票,请问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该设备在改查账征收后,如何计提折旧,如何税前扣除。


  答:为便于此类企业规范核算,依法纳税,保护其合法税收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对于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凡能够提供发票等相关购置凭证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对于不能提供发票等购置凭证的,可以凭企业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计税基础的凭证。


  对于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2.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除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外的企业类别外,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3.哪些企业的所得税不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答:以下企业不能实行核定征收:


  ①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②汇总纳税企业;


  ③上市公司;金融企业:


  ④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12类金融企业;


  ⑤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⑥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⑦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⑧其他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包括查帐征收、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其中,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法。


  5.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改变通常在什么时候,未改变征收方式前,纳税人如何缴纳预缴?


  答: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6.哪些情况下,可以核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税额?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②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7.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应税所得税额?


  答: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8.核定所得税率时,如何计缴所得税款?


  答:企业根据税务机关鉴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在纳税年度内根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9.各行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情况如何,多业经营,税务机构如何确认应税所得率?


  答:以下为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情况:

image.png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10.什么是税法意义上的计税基础,试着结合资产负债表角度阐述。


  答:计税基础是2006年发布的企业新会计准则中提出的概念,我国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这一用语。然而,学术界普遍认为会计的计税基础(Tax base)不同于税法的计税基础(Taxbasis)。税法意义上的计税基础仅是和资产相联系的概念。


  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计税基础一期间内,就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当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意味着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两者之间的差额可以减少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


  11.计税基础和税前扣除是什么关系。


  答: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税基础指的是资产计税基础。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税前扣除则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通俗来说,计税基础确定的是计算税额中衡量交易和事项的数额,而税前扣除则是规定缴纳所得税时,规定允许哪些可以扣除,哪些不允许扣除。


  12.税前扣除和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关系?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13.如何把计税基础、税前扣除和税前扣除凭证结合起来理解,试着举例说明。


  答:举例:果果企业2021年向红十字会捐赠自产200万货物,用于目标脱贫地区,途中发生运费1.5万,红十字会可就该货物公允价格及提供相关支出运费支出载明的金额开具公益捐赠票据,企业以此作为计税基础,按照疫情捐赠相关规定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请进行简述和举例。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举例来说,内部凭证当中的成本分配表和工资单,企业在成本分配涉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人员和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多用途)时,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须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并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如果不按照合理方法分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加计扣除。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普通发票、通行费发票等几类可抵扣发票,需要引起注意,在保证发票来源可靠,业务真实前提下,务必要注意票据形式完整。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5.哪些情况下,企业支出可以内部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以下情况,企业支出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①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其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超过起征点的,须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6.企业支出需以发票等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


  答:企业支出需要以发票作为外部凭证的情况:


  ①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③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7.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有哪些,这些相关资料与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关系?


  答: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企业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18.哪些情况取得的凭证不得税前扣除,填写不规范发票包括哪些情况?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常见填写不规范发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项目填写不全、发票印章不符的发票;②发票开具没有使用中文;③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④没有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⑤应该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内容但是未按规定注明。


  19.税前扣除凭证取得时间点最晚是什么时候?


  答: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20.企业在规定时间未取得符合规定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①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②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③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①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21.被税务机关认定未非正常化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换开、补开发票时,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并不是取得非正常户发票可税前扣除的万能药,上游的凭证到下游抵扣被发现异常有时需要较长时间。因开票方非正常户等原因而导致受票方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的前提是交易过程中完整的业务痕迹(证据链)保留,这种情况需仰赖企业具备良好的内控体系。


  案例


  核定征收的果果企业2019年2月购入一单位价值120万机器设备安装生产线,购入时未取得原始凭证,但有合同等其资料证明其支出真实性。该设备2019年4月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安装耗费人工6万元,税法规定最低年限为10年,假设净残值为0。2021年该企业改为查账征收。请问企业核定该查账以后该套设备应该如何计提折旧。


  【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对于核定改查账征收企业,在核定期间购置资产,如不能提供发票等购置凭证的,可以凭企业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作为计税基础的凭证。


  购置设备安装生产线计税基础为126万元


  税法规定生产设备最低年限为10年


  2019年可计提折旧:126/10/12*7=7.35(万元)


  2020年可计提折旧:12.6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对于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2021年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后,剩余年限为8年5个月(101个月),年折旧为12.6万元,至2029年4月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