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7-12-04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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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的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含社保费,下同)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办税人员是指负责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或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为纳税人在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依申请涉税(费)事项。 

 

四、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 

 

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需提供的信息包括: 

 

(一)必须提供的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人像信息; 

 

(二)可自愿提供的信息:电子邮件、微信号等信息。 

 

五、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渠道 

 

办税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一)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1.关注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gdltax)办理; 

 

2.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 (http://www.etax-gd.gov.cn)办理。 

 

(二)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税人员既可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也可前往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持有其他身份证件的办税人员需在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已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国地税双方信息共享互认,无需再在地税机关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六、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需提供的资料 

 

(一)电子办税渠道 

 

在电子办税渠道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网上进行实名认证时需拍摄提供人像信息,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并按提示上传其他相关资料。       

 

(二)地税办税服务厅 

 

在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资料: 

 

1.办税人员是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身份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七、办税人员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 

 

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的,在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 

 

八、办理涉税事项时实名身份的确认 

 

(一)电子办税渠道 

 

已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以已认证的实名账号和密码登陆确认身份。    

 

(二)地税办税服务厅 

 

已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到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确认身份。因特殊原因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可以凭借已采集信息的手机,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完成身份确认。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授权关系变更或解除手续。 

 

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将逐步扩大实名办税的适用范围,并对已进行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所列事项时,提供无纸化办税服务。 

 

十二、2018年7月1日起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业务时,须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 

 

十三、在本公告实施前已通过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进行简易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暂参照已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前款办税人员需按照本公告第四、五、六、七条要求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 

 

十四、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实名办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访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关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咨询。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附件:办税授权委托书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4日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行实名办税。 

 

二、制定目的 

 

通过实名办税,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确保涉税(费)事项的提出是纳税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确保简政放权和税制改革的红利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托税收实名制管理采集的信息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管理。让守法者尽享优质服务,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三、起草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实名办税的含义、范围、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采集的渠道,对办税人员在实名办税中需提供的资料等提出了要求。 

 

一是阐释了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含社保费,下同)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办税人员范围。办税人员是指负责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或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为纳税人在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依申请涉税(费)事项。 

 

四是明确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办税人员必须提供的信息,以及办税人员可自愿提供的电子邮件、微信号等信息。    

 

五是明确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渠道。明确办税人员可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或电子办税等渠道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国地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从办理的便利性考虑,推荐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六是明确了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时须提供的资料。规定:办税人员在实体办税服务厅或电子办税渠道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时,需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明确了身份证件的范围。 

 

七是明确了办税人员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规定: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的,在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 

 

八是明确了办理涉税事项时实名身份的确认方式。规定:已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以已认证的实名账号和密码登陆确认身份;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时应携带身份证件确认身份;因特殊原因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可以凭借已采集信息的手机,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完成身份确认。 

 

九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人员信息变更的方式。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授权关系变更或解除手续。 

 

十是明确了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的义务。 

 

十一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人员可享受的纳税服务。 

 

十二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业务事项的办理要求,2018年7月1日起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业务时,须先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即过渡期为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十三是明确了公告实施前已通过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进行简易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暂参照已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前款办税人员需按照公告第四、五、六、七条要求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 

 

十四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咨询渠道。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实名办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访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关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咨询。 

 

十五是明确了公告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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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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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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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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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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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