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商务规字[2019]1号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2-02
文号:穗商务规字[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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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要求,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开拓市场,推动外贸监管模式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现制定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广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9年2月2日



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促进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发展,按照《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综服企业是指,在广州市依法注册,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第二章 培育重点企业


  第三条 培育一批业务发展规范、服务能力较强、规模增长较快的综服企业,授予“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称号(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称号(以下简称成长型企业)。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对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 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且1年内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方面不存在因违法违规下调企业信用级别的情形。(2)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二类及以上。(3)年服务企业在300家(含)以上。(4)上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元(含)以上。(5)已建立线上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并投入使用。


  第五条 成长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且1年内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方面不存在因违法违规下调企业信用级别的情形。(2)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三类及以上。(3)年服务企业在100家(含)以上。(4)上年度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增长率超过10%(含)。(5)已建立线上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并投入使用。


  第六条 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申报程序。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推荐意见。经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共同确定培育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组织复核,对于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列入培育名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或“广州市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称号。


  第七条 考核与退出机制。建立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原则上每2年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对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分别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进行考核。对考核通过的企业,保留原称号;对考核不通过的企业,不再保留相应称号且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实施动态调整,不再保留相应称号且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营造发展环境


  第八条 加强业务指导。指导综服企业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界定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风险管控,完善内部机制,强化贸易真实性审核。加强监管核查,指导综服企业严格守法合规,诚信经营,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核查工作。


  第九条 财政扶持措施。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业态发展,重点支持综服企业培育和引进、平台建设、加强风控、退税融资以及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等方面的发展。积极争取中央、省资金对我市综服企业的支持。


  第十条 海关便利措施。简化综服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单证审核。优先选择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作为认证企业的培育对象(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高级认证或一般认证)。将高级认证示范企业纳入协调员管理,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指导企业规范经营,加强关企合作。


  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高风险项目严密监管和低风险产品快速放行的检验检疫监管机制,加快信用评级高的综服企业通检速度。对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在检验检疫监管频率和抽检批次上给予支持,实施便利化通关措施。


  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便利措施。落实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积极辅导综服企业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和申报代办退税。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办理示范企业出口退(免)税。对符合条件的综服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为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便利措施。对综服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原则上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要求。支持分类等级为A类的综服企业适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管理措施,简化其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第十三条 引进领军企业。积极吸引国内实力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外贸综合服务领军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优先确定为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或成长型企业培育对象。海关、税务等部门对新引进的外贸综合服务领军企业缩短信用等级上调的时间。支持具备较强实力和供应链服务能力的外贸企业优化外贸供应链服务,向综服企业转变。


  第十四条 优化政务服务。以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为主体,为重点综服企业提供跟踪服务,组织相关监管部门与企业进行一对一的交流协调会,提供个性化和全流程的服务和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加强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应综服企业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引导综服企业、中小微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适当下调综服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对自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综服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融合新业态发展。鼓励综服企业利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优势,拓展业务范围,提供商品展示、交易撮合等高附加值业务;利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政策红利,扩大业务规模,服务华南地区的专业批发市场;利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产业集聚优势,拓展细分领域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打造产品优势,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第十七条 搭建对接平台。组织综服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展会和各种对接交流活动,引导更多的中小微企业、传统外贸企业与综服企业进行对接,达成合作意向。利用媒体、门户网站、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推介综服企业。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商务会同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培育工作,建立联络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形成促进外贸综合服务新业态发展的合力。


  第十九条 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实现执法互认和联合监管,及时互相通报综服企业涉及信用等级下调等违法违规行为。适度、有序向综服企业开放相关企业诚信度信息,降低综服企业的风险控制成本,提高风险控制成效。支持综服企业的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我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平台对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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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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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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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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