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员工取得股权是否可按20%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文时间:2020-09-17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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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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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赠送的网络红包并不必然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论是线下的春节等重大节日,还是线上“双十一”,生产销售企业(当然一般是以商业为主体)在业务推广活动中随机向个人赠送网络现金红包,用于增加销售交易的成功转化率是一项常见的运销业务模式。对于网络随机现金红包,个人取得之后,需要根据情况判断是否缴纳个税,并非一律需要缴纳。


  在实务中,对于应当需要缴纳的,根据现行个税法规定,采用的是企业扣缴方式。一般赠送现金红包采用的是税后所得的发放方式,是否需要扣缴个税,对于企业开展活动的实际支出差异较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由此可见,企业赠送的网络现金红包,个人取得过程中,与购物等消费无关的直接可以提现的红包收入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但实务中,现金红包并不都是属于直接提现的红包,更多的是赋予附加条件的不可提现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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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赠送:用户在2019年10月21日00:00:00至2019年11月11日23:59:50,每天有拆奖机会,有机会获得不同面额的天猫双11超级红包。


  2.使用:


  (1)直接使用:用户获得的红包,不能提现,不得转赠他人,不得为他人付款,并且在2019年11月11日00:00:00至2019年11月11日23:59:59期间使用,逾期作废。用户仅限在天猫或淘宝平台购买规定使用的范围的实物商品订单中使用。使用时可以直接从货款中扣除红包现金金额之后支付折扣优惠后的货款。


  (2)退货使用:使用红包的订单若发生退款的,则分别退还相应的金额和现金红包。退款成功时,若仍在红包有效期结束后50天(北京时间)内,则退回的红包仍可使用,且新的有效期以红包券面展示为准;退款成功时,若已超过红包有效期结束后的50天,则退回的红包不可使用,失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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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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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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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由所在单位按月预扣预缴申报个税。


  情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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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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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商场送给我2000元礼品,礼品是商场外购的,购买价就是2000元,应代扣个人所得税=2000*20%=400元


  情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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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参考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