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如何规范税目和免税管理?
发文时间:2020-0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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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规范细化了税目。原有资源税税目由中央层面列举的30余种主要资源产品税目和各省人民政府列举的具体税目组成,且分散由不同的文件做出规定。实践中,部分税目名称也不够规范。此次资源税立法,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资源税税目的分类、名称与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同时也适当兼顾了实际征管需要。


规范了减免税管理。现行减免税政策既有长期性政策,也有阶段性政策。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对阶段性优惠政策,则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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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率的确定与适用问题——《资源税法》新内容之二

《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共164个税目,其中9个税目实行全国统一固定税率,其他155个税目实行幅度税率(详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有的征税对象只包括原矿或只包括选矿,有的征税对象既包括原矿,又包括选矿。实务中,纳税人应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01、具体税率确定权限的调整


  《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之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具体税率确定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02、原矿或者选矿适用税率的规定


  《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如《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煤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和选矿,适用2%—10%税率,在这一框架下,辽宁省明确,原煤适用3%税率,选煤适用2%税。山西省明确,原煤适用8%税率,选煤适用6.5%税率。


  原矿、选矿分别适用税率,让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变得简单,下列征税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1.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03、开采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会计核算要求


  《资源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如纳税人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应区分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中又应区分铁、锰、铬、钒、钛五种金属。实务中,不仅要对原矿与选矿分别核算,还要对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否则将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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