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地点在哪里?
发文时间:2020-09-0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收藏
520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规定:“第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和个税纳税地点分析

最近有人咨询了一个问题:总分公司是异地的,分公司需要注销,但在办理过程中,当地税务主管机关了解到分公司负责人的个税未在当地缴纳,提出需要补充申报缴纳个税之后才可以走注销流程。就这个问题,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资料,阐述一些自己的观点:


一、分公司的定义和法律责任


    1、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分公司进行了定义: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2、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指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之间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二、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规定:


    1、设立登记分公司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附:)


    2、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3、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从上述规定中笔者认为:


    1、分公司设立登记时,无需提交分公司的章程;


    2、分公司的法律角色更像是公司住所之外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应的分公司负责人更像是一个部门主管角色;


    3、分公司的负责人属于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应的变更资料;


    4、分公司注销登记程序无需经过分公司负责人的同意。


三、分公司是否是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本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界定,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故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笔者的了解,目前公司法明确总公司是法人单位,其需要注册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更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和处罚的规定,从而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分公司负责人属于分公司负有责任的人员。


五、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对分公司负责人的影响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指出(1)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2)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同时第十九条指出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对于评价为d级纳税人带来的影响:


    1、严格控制发票的供应量;


    2、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3、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5、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可以得知,如果分公司负责人经营的分公司是非正常户,后续分公司负责人注册或负责经营的,也将难以逃脱d级纳税人的命运,将会在退税、购买发票、政府项目承接、荣誉证书等获得上会遇到较大的政策性障碍。


六、分公司负责人劳动合同主体问题 


    1、分公司是否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劳动法的合同主体签订劳动合同。


    2、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必须是分公司的员工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关键是用人单位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劳动法未明确一定由哪个主体签订合同。在实务中,如果总公司直接对分公司实施强控,会采取总公司委派的形式,即总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签订合同,工资、社保、公积金、福利等均由总公司支付,此模式比较适合于总公司直接控制或分设的分支机构。另外一种是参股分公司,这类情况下,总公司或分公司都有可能与分公司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


七、分公司负责人个税申报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因此,分公司负责人的个税应由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向扣缴单位所属税机关申报解缴。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分公司负责人的个税扣缴和申报地点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而不应简单认为一律须在分公司处理。


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与“纳税地点”之异同

新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对比可见,(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增加了对“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虽说新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都是以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级别差异按市区、县城和镇以及其他地点设置三档税率,但,作为新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不惜增加一款来解释“纳税人所在地”,这就已经足够引起笔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税种的“纳税人所在地”与“纳税地(也称“纳税地点”、“纳税所在地”)”两者之异同的关注。


  在一般情形下,“纳税人所在地”与“纳税地”是一致的。因此,(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069号)曾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就会出现“纳税人所在地”与“纳税地”的差异。如,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对于这些纳税人,就是按照缴纳增值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特别是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县城或者镇,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但其纳税地点不在海上。


  可见,“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建税具体适用税率,与纳税地点不是一个概念”(财政部税政司王建凡司长语)。 对于新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所称的“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如何理解,有个很典型的实例。 在营改增以后,对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规定了预缴与申报缴纳增值税相结合的新征管模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1,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坐落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承接了本省衡阳市衡山县城的一项建筑工程,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那么,本月在衡山县取得建筑工程款(不含税)1000万元,就需要在衡山县的建筑服务发生地即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万元;同期在长沙市雨花区的机构所在地即闻涛建筑公司住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0万元(按9%计算销项税额9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已预缴税额20万元)。 至于随增值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则是,在衡山县(县城)以预缴增值税税额20万元按当地的税率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万元;在长沙市雨花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万元按住所所在地的税率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7万元。不存在还要在长沙市再按在衡山县缴纳的增值税20万元补缴2%(7%﹣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反之,也不存在退税问题)。 在这个例子里,闻涛建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长沙市雨花区;而衡山县则是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因此,长沙市雨花区和衡山县均是该公司的纳税人所在地,应分别按不同地点适用当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在长沙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的税率,而在衡山县则适用5%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2,闻涛千岛湖综合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所在地在杭州市的淳安县,在杭州市西湖区有一栋房产对外出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本月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不含税),由于其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3万元,向机构所在地淳安县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万元(按9%计算销项税额9万元﹣进项税额4万元﹣已预缴税额3万元)。 闻涛千岛湖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所在地杭州市淳安县和出租的不动产的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均为该公司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以预缴增值税税额3万元按当地的税率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21万元;同期还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杭州市的淳安县,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万元按当地适用的税率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1万元。同上例,也不存在可以在淳安县按在杭州市西湖区缴纳的增值税3万元退还2%(7%﹣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 当然,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将具体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相关的问题。这是鉴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作统一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