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员工教育培训费需要哪些依据?
发文时间:2020-09-04
来源: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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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会议批准后施行。发生业务培训时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且把培训内容,参加人数,时间日程,聘请的老师,付款数额等相关证据做为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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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佣金的不同处理方式及税负测算

 问题背景:


  甲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需要向中介人按照销售额的4%支付佣金,支付的人数较多,单个金额波动幅度也较大,有哪些处理方式及对应的财税风险。


  建议方案:


  1、直接向个人支付的方式。对甲公司来说,支出的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合法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个人应该缴纳相应的税金(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向甲公司开具发票(代开)等收款凭证。


  (1)单次500以下


  甲公司:


  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次500元以下的支出属于小额零星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司满足小额零星支出的,可以不提供发票,个人向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佣金比例不超过5%可以税前扣除。


  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低于800元不需要。


  个人:


  ①增值税及附加:低于起征点不缴纳;


  ②个人所得税:低于800元不缴纳。


  (2)单次500元以上


  甲公司:


  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个人开具发票;佣金比例不超过5%可以税前扣除。


  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次低于800元的不需要;高于800元的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


  ①增值税及附加:按照3%缴纳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


  ②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同工资薪金合并应该按照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适用于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与工资薪金不同的是,在企业发生劳务报酬时需要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先预扣个税,在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税款多退少补。


  企业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假设乙(自然人)全年佣金为100万元,无其他综合所得,不考虑附加扣除的情况下,需要预扣个人所得税=100/1.03*(1-20%)*50%-0.7=38.16万元,个人所得汇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1.03-6)*35%-8.592=23.29万元,退税14.87万元。


  个人综合税负:26.47%


  2、个人在承接业务之前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


  甲公司: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对方提供发票;佣金比例不超过5%可以税前扣除。


  个人:


  ①增值税及附加:季度低于30万元的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的优惠


  ②个人所得税:核定0-1.5%


  同上例,乙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丙,按照1%核定个人所得税,年佣金100万元,增值税及附加享受季度30万元小微企业优惠,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00/1.03*1%=0.97万元。


  综合税负:0.97%。


  以上两种操作方式,都是比较安全的操作方式,税负差异很大,都前提都是业务真实性,防范虚开是很关键。


  注意事项:


  ①部分地方个人代开可以以生产经营所得(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合并到综合所得汇算,缴纳的个人所得较低,但是很难全部满足纳税义务地点的规定,存在补税的风险较大;


  ②佣金支付方式:企业将佣金支付给个人或者企业,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资质要求: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但目前实务操作过程中有争议,大部分的税务机关对此部分的审核并不十分严格。


企业支付境外个人设计费如何代扣代缴税金?涉及哪些税款

目前很多境内房地产开发商寻找境外个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设计,那么企业支付给境外个人的设计费,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款呢?今天和大家探讨一下。


  一、增值税及附加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同时,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当房地产企业支付境外设计服务且设计方案是服务境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


  房地产公司取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以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如果资料不全,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和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居民个人是完全纳税义务人,无论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取得的个人收入,均依法在中国进行申报纳税和缴税。


  非居民个人是不完全的纳税义务人,只对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在中国进行申报纳税和缴税。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断有两个标准:


  (1)住所


  只要是在我国有住所的人,就都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这里的住所,不等同于房子,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产生的习惯性居住地。


  案例01:王小二因为出国旅游需要在境外居住,旅游结束之后仍会回到中国境内居住,则中国为王小二的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


  183天就是一个界限。居住时间满183天(含)的,为居民个人,居住时间不满183天的,为非居民个人。


  案例02:新加坡公民史密斯先生在微软(中国)公司工作,如果2020年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时间不满183天,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时间超过183天(含),为居民个人。


  具体参考税法文件: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九号)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2、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取得哪些应税所得需缴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非居民个人取得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都应依法在中国进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九号)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无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取得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2020年境内居民企业——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德国的专家做房产设计,德国专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完全在国外工作,然后交付产品,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德国专家的设计费1800万元。问甲公司如何代扣代缴税金?


  1、增值税及附加分析


  甲房地产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甲房地产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增值税=1800÷(1+6%)×6%=101.8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01.87×7%=7.13(万元)


  教育费附加=101.87×3%=3.06(万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101.87×2%=2.04(万元)


  2、个人所得税分析


  德国专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完全在国外工作,也未居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规定,为非居民个人。


  德国专家从中国境内的设计费1800万元,为来源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甲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在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德国专家应缴个人所得税额=(1800-1800*20%)*45%-1.516


  =648.484(万元)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注意:德国专家为德国税收居民个人时,按照我国与德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除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按照规定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本案例德国专家不享受中国和德国税收协定待遇,则需要由甲公司代扣代缴个税648.484万元;德国专家为德国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