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发文时间:2020-09-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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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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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国财税浪子提醒:资管产品(信托计划)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增值税的一般规定


  举例来说,在信托计划运营期间,信托计划向委托人募集的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放款给融资人,借款周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每半年付息一次。融资人作为借款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本期应在2019年6月30日支付第一期贷款利息1000万元,但实际只支付了应付利息的20%,也就是只有200万元。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收入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结息日)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结息日(6月30日),无论利息是否实际收取,都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信托计划管理人应按照全部100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3%简易征收率。


  上例第一笔利息,此前已经按照上一自然段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确认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借款人由于总总原因,第一笔利息一直没有支付到账。2019年12月31日,应收第二笔利息到期,但此前第一笔利息已经逾期超过90天(实际逾期时间更长),那么信托运营环节是否要对第二笔利息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呢?


  由于信托计划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信托计划应向借款人收取的逾期利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三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第一笔逾期利息已经满了90天的情况下,第二笔利息属于第一笔利息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可以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时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们再将举例稍微复杂化一些!假设信托公司经过税务备案,可以适用该项优惠政策。此时,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全部借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借款期限是2年(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利率12%。每月利息在当月20日收取)。2018年1-12月的利息全部如期正常收取,这12笔利息均不属于逾期利息。但自2019年后该房地产公司开始出现财务困难,在这样的艰难当中,2019年1、2、3这三个月均正常收取利息,这三笔利息也不属于逾期利息。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未能如期收取,信托公司仍按照现行政策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回款资金,信托公司用固有财产垫付了4月20日这笔应收未收利息(也是第一笔逾期利息)对应的增值税及其附加;2019年5月20日和6月20日也的利息未能如期收取,信托公司也是同样处理。这里的5月和6月的应收未收利息属于第二笔、第三笔逾期利息。


  2019年7月20日的这笔利息,也同样没有收到利息,该笔利息属于第四笔逾期利息。此时,距离第一笔或者第一次利息逾期(4月20日那笔)已经满90天,那么7月20日的这笔未收利息可以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其后的利息(8月20日、9月20日等)也没有收到,可以进行同样的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对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中逾期90天的政策理解并不统一。有的税务机关认为,逾期90天的规定仅适用于逾期利息款项对应的罚息,在分期收取利息的情况下,90天必须每一笔利息单独计算。这里的单独计算应广大读者的要求进行以下补充:前面的举例中,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的第一笔、第二笔、第三笔逾期利息均为收取,然后我们以4月20日第一笔利息为参照物,推算出第四笔未收利息(7月20日)的那笔与4月20日的第一笔利息相差超过90天,所以我们得出结论第四笔利息可以暂不纳税。持不同意见的税务机关认为,不能以第一笔利息为参照物,第四笔利息在7月20日那天仍然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一般规定确认纳税义务,不能适用90天的特殊规则,只有7月20日逾期利息自身衍生出来的复利罚息才可以适用90天规则。如果按照这个观点,每笔利息本身均需要缴纳增值税,90天的政策就基本不起作用了。


无偿使用集团房产的酒店是否可以免房产税

省局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房土两税优惠指引之十四、本酒店与集团公司是总分机构,酒店属于住宿餐饮业,酒店的房产和土地属于总公司。集团公司不属于苏财税[2020]8号文规定的行业优惠范畴。酒店和集团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房土两税减免政策呢?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酒店不需要缴纳房土两税,集团公司是房土两税的纳税人,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旅游业和文体娱乐业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集团公司不属于苏财税[2020]8号文规定的行业优惠范畴,因此,酒店和集团公司均不能享受苏财税[2020]8号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


  我提的疑惑处: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如果酒店和集团位于同一城区,则酒店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集团的经营范围就包括了酒店业务,则由集团享受住宿和餐饮业的2020年上半年免征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如果酒店和集团不在同一城区,则酒店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现多证合一,办理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即可),但由于酒店不属于法人,因此酒店的房产由集团名义购置,本质上属于酒店无偿使用集团的房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则由酒店按集团的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而省局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房土两税优惠指引之八、我公司无偿借用了街道的房产,那么无租使用房产由我公司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对房产税实际缴纳人能否享受苏财税[2020]8号公告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属于公告列举行业范围或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则作为无租使用集团房产的酒店分公司由于属于住宿与餐饮业,依照上述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这样优惠指引的十四与八之间似乎有矛盾,则适用十四,集团的房子不免房产税,适用八,则无偿使用集团房子的酒店可免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