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发生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470元,怎么做账务处理?
发文时间:2020-09-04
来源: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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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发生的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的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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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的工资发放账务处理,您做对了吗?

身边有很多财务人员会问,公司制度规定每月月底发放工资,那根据收付实现制,是不是可以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就可以?还是说一定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才可以?关于这类问题,本文将为你答疑解惑。


一、应付职工薪酬到底核算哪些内容?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

职工薪酬核算的两个步骤:

① 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登记分配计入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② 实际发放应付职工薪酬,借方登记: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三、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1.计提次月工资以及社保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

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直接人工(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研发支出(研发费用支出)

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保(对应“管理费用”)


2.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支付社保费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银行存款等


   *部分公司会同时承担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社保(公司承担部分20%)

       其他应付款-社保/代扣代缴个税(个人承担部分8%)

       贷:银行存款等


四、工资为什么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1.最直接的原因是从“应付职工薪酬”可以反映出企业每月发放的工资总额,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能够直观判断工资限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若发现超过标准的情况,便于及时调整。

另外,可能在当期损益科目的二级科目中同样核算工资项目,如果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提,在申报时需要逐一从明细分类账中找出汇总,降低工作效率。

2.汇总统计职工薪酬的累计发放金额,账面直观反映出截止到某一时点公司实际发出工资总额、应发工资总额等数据。

3.在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的具体数字时,需要以工资这一项为核算基数,便于计提核算。

4.通过比对计提工资金额和实际发放工资金额的差异,往往是计提金额大于实际发放金额,若发现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透支发放的情况,应及时调整。


疫情期间放弃增值税减免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区别

针对新冠肺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如果放弃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是否需要书面报税务机关备案呢,很多人看了总局12366答复出现了困惑: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


  18.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我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但是,在总局之前的问题答复中,大家看到了类似的问题,却有着相反的答复口径。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


  21.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星空特别提示:


  对于放弃增值税减免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一样的。无论是财税〔2016〕36号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都规定的是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12366答疑和公众号视频中都明确了,放弃增值税减免税是不需要书面申明和报税务机关备案的。而是在目前征管实践中也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在这次防控疫情税收优惠中,可以按客户和业务需要,同时选择部分业务收入不享受减免税按3%开票,部分业务选择享受减免税按1%或免税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