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发文时间: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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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十、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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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与“纳税地点”之异同

新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对比可见,(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增加了对“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虽说新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都是以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级别差异按市区、县城和镇以及其他地点设置三档税率,但,作为新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不惜增加一款来解释“纳税人所在地”,这就已经足够引起笔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税种的“纳税人所在地”与“纳税地(也称“纳税地点”、“纳税所在地”)”两者之异同的关注。


  在一般情形下,“纳税人所在地”与“纳税地”是一致的。因此,(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069号)曾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就会出现“纳税人所在地”与“纳税地”的差异。如,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对于这些纳税人,就是按照缴纳增值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特别是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县城或者镇,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但其纳税地点不在海上。


  可见,“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建税具体适用税率,与纳税地点不是一个概念”(财政部税政司王建凡司长语)。 对于新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所称的“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如何理解,有个很典型的实例。 在营改增以后,对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规定了预缴与申报缴纳增值税相结合的新征管模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1,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坐落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承接了本省衡阳市衡山县城的一项建筑工程,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那么,本月在衡山县取得建筑工程款(不含税)1000万元,就需要在衡山县的建筑服务发生地即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万元;同期在长沙市雨花区的机构所在地即闻涛建筑公司住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0万元(按9%计算销项税额9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已预缴税额20万元)。 至于随增值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则是,在衡山县(县城)以预缴增值税税额20万元按当地的税率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万元;在长沙市雨花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万元按住所所在地的税率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7万元。不存在还要在长沙市再按在衡山县缴纳的增值税20万元补缴2%(7%﹣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反之,也不存在退税问题)。 在这个例子里,闻涛建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长沙市雨花区;而衡山县则是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因此,长沙市雨花区和衡山县均是该公司的纳税人所在地,应分别按不同地点适用当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在长沙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的税率,而在衡山县则适用5%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2,闻涛千岛湖综合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所在地在杭州市的淳安县,在杭州市西湖区有一栋房产对外出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本月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不含税),由于其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3万元,向机构所在地淳安县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万元(按9%计算销项税额9万元﹣进项税额4万元﹣已预缴税额3万元)。 闻涛千岛湖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所在地杭州市淳安县和出租的不动产的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均为该公司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以预缴增值税税额3万元按当地的税率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21万元;同期还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杭州市的淳安县,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万元按当地适用的税率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1万元。同上例,也不存在可以在淳安县按在杭州市西湖区缴纳的增值税3万元退还2%(7%﹣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 当然,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将具体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相关的问题。这是鉴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作统一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


外购+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如何扣减销售额——《资源税法》新内容之一

《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伴随新法的施行,资源税将有哪些新政出台值得关注?从本期开始,税喵将与您分享《资源税法》及配套新政的相关内容。本期我们一起分享纳税人外购+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加工后再销售如何扣减销售额问题,主要涉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34号公告及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两个配套文件。


  《资源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该条规定明确了资源税仅对开采应税资源的行为征税,该税种具有征税环节单一、不重复征税的特点。在清楚资源税这一特点后,我们很容易理解下面的问题: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应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避免税上加税、重复课税,才能有助于维护税收公平。实操中,如何扣减及会计处理呢?


  01、会计核算要求。


  会计上要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不允许扣减,这样重复纳税是不可避免的。


  02、扣减凭据要求。


  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作为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的依据。


  温馨提醒:


  上述扣减凭据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意味进口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也允许扣减。此项扣减充分体现了资源税的特点,即只对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不属于境内开采的应税资源不征税。


  03、具体扣减方法。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直接扣减。外购(原矿、选矿)+自采(原矿、选矿),混合后一并销售的,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二是计算扣减。外购原矿+自采原矿,加工为选矿产品再销售的,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例如,某煤炭企业将外购100万元原煤与自采2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售,选煤销售额为4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100×(3%÷2%)=150(万元)


  税喵提醒:


  一是上述计算出的扣减金额会大于购进金额,政策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在洗选加工过程中,外购应税产品产生了增值或数量消耗,为确保税负公平,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设计出按公式计算出金额予以扣减的规定。


  二是无论按哪种方法扣减,当期允许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均应为用于混合销售部分所涉及的购进金额或数量,未用于混合销售部分不允许扣减,如2020年8月外购100吨原煤,其中20吨与自采原煤80吨混合销售,8月份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时,允许扣减的金额是20吨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而不是100吨的全部购进金额。即资源税的扣减属于“实际销售扣减”,与消费税的“实耗”扣税相似,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抵扣。


  04、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受购销价格及按公式计算扣减等因素影响,当期应税矿产品销售额可能会出现小于当期可扣减销售额,为充分保证不重复征税,现行政策规定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05、如何申报问题。


  自9月1日起,纳税人应填报修订后的申报表,修订后的申报表分为1张主表、1张附表。实操时,应先填写附表数据项计算资源税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和减免税税额,再将结果代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主表及附表内容详见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的附件。


  06、扣减购进金额或数量,抵减应纳税款的会计处理。


  资源税属于价内税,计算应纳税额时因扣减购进金额或数量而抵减的税款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应分如下两步:


  第一步:按全部销售额计提资源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第二步:对抵减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