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公司如何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
发文时间:2020-08-2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收藏
710

答案: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的纳税人,申报时段应据实填写申报表计费销售额和减除项目,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即可享受免征。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2020年第25号公告中这项免征优惠新政的适用范围究竟如何理解

5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明确了有关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的税费政策。第一条是对纳税人2020年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二条是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而第三条则是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于25号公告第三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不出所料,财税圈立马就产生了不小的争议。


  有的认为是免征所有行业缴费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有的则认为只是免征电影行业缴费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看上去这个问题还真有点复杂,有不少网友对文件题目中“电影等行业”的“等”字分析后得出结论,25号公告的第一、二条以外的优惠政策不仅仅只是适用电影行业;也有很多网友分析,2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都加了“电影”二字予以限定,而第三条对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对象没有限制行业,意味着所有行业的缴费人都可以享受免征优惠。


  本人认为,对于25号公告第三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其实还有个更简单的方法可以分析出结论:25号公告第三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是所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我们只需看一个问题,即,电影行业企业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所取得的销售额是否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只有两类:第一类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第二类是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该两类缴纳义务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可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限定为,广告领域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服务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文化创意服务业);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旅游娱乐服务业),取得的计费销售额。


  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规定,提供电影作品的制作、发行及播映(放映)服务属于广播影视服务。


  据此,电影行业既不属于广告服务业更不属于娱乐业,电影行业企业(个人)制作、发行和播(放)映电影作品所取得的广播影视服务收入(主业收入),本身根本就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至于电影行业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一样,附带从事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业务取得的广告服务收入,文化事业费的征缴也与其他企业相同。但这也只是电影行业企业的附营业务收入而已。


  由此可见,25号公告第三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绝对不是仅为电影行业企业“量身定制”的专享特殊优惠政策。


  综上可见,25号公告第三条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是普惠政策,所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在2020年度均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此前已缴纳的2020年属期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其实,在税收政策文件中,类似这样的条款适用情形还很多,最著名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适用所有房产税的纳税人而非仅“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还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九条“公司股权(股份)转让”涉及的契税优惠,适用于所有单位、个人而非只有改制重组的单位适用,等等。


一文多策的政策适用可以多视角判断——兼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适用范围争议的思考

无论是税的减免,还是费的减免,基本上属于出于支持鼓励或扶持帮助等政策调整的需要,是以企业类型(如小规模纳税人)或行业类型(如高新技术)或货物(产品、行为)类型(如农产品、公益性服务)为优惠扶持政策适用范围的判别界定依据,基本没有仅仅针对某类企业的或有的兼营方式的非主营业务进行的减免。


  也就是说,把税费的减免适用对象理解成仅仅针对某一类型企业,而这类企业并不是以这种可以减免税费的业务为主要业务的,仅仅可能存在兼营的,甚至这类企业中许多企业压根儿可能就没有这些业务的,这样的认识应该是很不妥当的,往往是偏离了本意的。优惠政策有时候可能适用范围针对性强,甚至有个案的特殊减免存在,但对于一种具备一定普适性的政策的适用不会过于狭窄。


  由此来考虑政策的适用就不会有太多的纠结。


  电影行业企业主营业务自然不必说,也会存在影视广告制作及相关服务,或者存在承接一些插入式或插播式广告服务业务,比较多见的比如片头片尾广告、片中道具广告或隐含的广告语等,但这些插入式的一般不属于主业,当然从收入的角度是不一定的,比如内容充满广告的“宣传”片等。综合性的电影行业企业也可能兼营一些广告娱乐服务项目等,比如影视作品与歌舞表演是合体的等。这些都是常见的兼营业务模式。但企业类型与征缴对象并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某类企业的兼营行为属于或有事项。


  一般来说,公文的行文考虑是严谨的,用词是精练的,这个我们应当需要相信行文者的态度和素质。一些行文的模糊性,可能就是对其内在问题存在允许一定的执行余地,或者也包含一定的给予自由诠释余地,毕竟许多落地事项是很难充分考虑周全的,发展市场经济还是需要有一定的自由度。对于“等”字的阐述,税舟之前有过,“等”字,自古至今均有两种解释:到此为止;以此类推。后者被更多的采用。


  看文时文面的理解自然是第一位的,除需要从字面进行推理之外,如果存在疑问,还必需要从内容所涉及的细节处的内在逻辑进行演绎。一文多策已经是常态化的发文形式,如此情形下,有必要对所述内容的适用对象有所考虑,如果出现逻辑交叉的,一般应为不同适用对象。行文研究仅仅用单篇的语法推演,很多时候很容易累成狗,哈哈~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