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不要去海南注册公司?
发文时间:2020-08-25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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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发布以来,近来常常有朋友问这个问题,说得多了干脆整理成文字以飨大家。个人以为,做出这个决策起码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你的行业是不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支持的行业?

去海南开公司如果想要享受海南特殊优惠政策,关键是看是不是属于海南支持的鼓励性行业,在最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谈到了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三大鼓励性行业:


19.旅游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健康医疗、养老养生等深度融合,提升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发展水平,支持建设文化旅游产业园,发展特色旅游产业集群,培育旅游新业态新模式,创建全域旅游示范省。加快三亚向国际邮轮母港发展,支持建设邮轮旅游试验区,吸引国际邮轮注册。设立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支持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5A级景区。


20.现代服务业。集聚全球创新要素,深化对内对外开放,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总部。创新港口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港口资源整合,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推动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转口贸易、大宗商品贸易、进口商品展销、流通加工、集装箱拆拼箱等业务发展,提高全球供应链服务管理能力,打造国际航运枢纽,推动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建设海南国际设计岛、理工农医类国际教育创新岛、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扩大专业服务业对外开放。完善海洋服务基础设施,积极发展海洋物流、海洋旅游、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21.高新技术产业。聚焦平台载体,提升产业能级,以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贸易等为重点发展信息产业。依托文昌国际航天城、三亚深海科技城,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培育深海深空产业。围绕生态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等壮大先进制造业。发挥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优势,建设全球热带农业中心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智慧海南。

具体的自由贸易港鼓励产业目录还未出台,但上述文件中列出的产业未来基本上就是鼓励类产业的大致范围了。如果你要做的是这些行业,可以考虑到海南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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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海南自贸港的机遇与风险,海关监管执法的“变与不变”

引言


  海南,因改革开放而生,因改革开放而兴。在自贸区、自贸港建设进程中,海南蹄疾步稳、谋定后动,持续创新与风险防控两手抓,既要放得开,也要管得住。本文将从海关政策红利与法律风险的双视角出发,以近期受到中外企业高度关注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解读入手,进一步阐述和提示海南这样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常见的进出口合规风险。


  一、《总体方案》的主要优惠政策及解读


  从201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到2018年10月16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再到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建设与发展的宏伟蓝图日益清晰。特别是在《总体方案》公布之后,相关政策落地的脚步明显加快。如2020年6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以下简称“《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在海关监管领域迈出了新的一步。


  从对标香港、超越深圳,到前所未有的高自由度的讨论,自由贸易港建设已成为新时代深化改革开放的一面旗帜,被国人寄予了极高的期待。不过,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发展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需要长年累月的实践和脚踏实地的积累。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来看,海南自贸港的发展到底有哪些特色?政策优惠是否真的有吸引力?又存在哪些不容忽视的进出口监管法律风险?在下文中,我们将作具体分析。


  (一)全岛封关运作的自由贸易制度设计


  随着《总体方案》的公布,中国历史上最大的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即将诞生。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建设全岛封关运作的自由贸易港,包括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以及对服务贸易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整体来说优惠力度空前,可谓使自贸港插上了翅膀,只待振翅翱翔。


  1.“一线”放开[1]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2]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设立的目的是在进(出)境环节强化安全准入(出)监管,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具体而言,在进出口货物方面,会有如下特殊安排:


  (1)放宽部分货物、物品进出口限制。在确保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义务的前提下,制定海南自贸港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清单,清单外货物、物品自由进出,海关依法进行监管。从我们的实务经验推断,这个清单将可能会在现行法律法规已明确的清单基础上大幅放宽,很多货物的进出口限制都会降低和取消,对于在海南自贸港外地区进出口受限的货物,企业可以在海南开展经营活动,把握新商机,真正获得政策性实惠。


  (2)部分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制定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目录外货物进入自贸港免征进口关税。这相当于针对海南自贸港单独制定一本“小税则”,在全岛范围内适用,列在目录上面的货物依照规定进行进口征税,不在目录上面的货物一律免进口关税。因此,这个“小税则”的条目保留多少、如何进行取舍是非常关键的,这也将直接决定海南自贸港今后在货物进出口贸易领域的竞争力和发展机会,尤其对比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关税政策,可能会有相当程度的放宽,广大企业应予以重点关注。


  (3)转运货物和离境货物的特殊管理。以联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不征税、不检验。从海南自贸港离境的货物、物品按出口管理。实行便捷高效的海关监管,建设高标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单直白地说,就是转运货物“直接走”,最终到哪儿哪来管;离境货物算出口,监管手续简单化;单一窗口的操作将更加完善、便捷,体现自贸港在进出口操作系统上的比较竞争优势。


  2.“二线”管住[3]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税收管理方面,货物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本数)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很明显,后者是海关在政策上对海南自贸港发展加工制造业的一个鼓励和倾斜。目前从数据上来看,海南第一产业占比略超20%,第二产业占比和第一产业基本持平[4],但第二产业的总体质量还不高,其中有近一半是建筑业,其工业增加值甚至低于深圳市的南山区[5],因此,政府欲借助政策利好补足加工制造业的短板,对于企业而言会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商机;


  (2)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由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运输管理方面,对海南自贸港前往内地的运输工具,简化进口管理。显然,这是一个独特的不对等的管理政策,一方面“入岛算国内”,其目的也很明确,就是要鼓励广大内地企业的积极性,使其参与到海南自贸港的发展中去,让内地对自贸港进行全面的建设支持,另一方面“送财送物”,使相关优惠政策能够落地,加快自贸港的建设效率,打消“支援”企业的顾虑;


  (3)中转货物管理方面,内地货物经海南自贸港中转再运往内地无需办理报关手续。但是,应在自贸港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装卸,与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分开存放,并设立明显标识。简言之,这类中转货物流转自如,除应在指定区域进行操作外,不设定其他复杂的附加监管手续,使货物的运转更加快捷,提高自贸港作为货物中转地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为当地创造更多的收入和就业岗位,吸引更多人才从事相关工作。


  3.岛内自由[6]


  除已明确的“一线”和“二线”监管政策,从海关监管角度来看,还会对海南自贸港内企业及机构实施低干预、高效能的精准监管,实现自贸港内企业自由生产经营。具体包括:①由境外启运,经海南自贸港换装、分拣集拼,再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转货物,简化办理海关手续;②货物在海南自贸港内不设存储期限,可自由选择存放地点;③实施“零关税”的货物,海关免于实施常规监管。对于第①点,目前并未明确手续可以简化到何种地步,但综合整个《总体方案》来看,这个简化力度不会太低。对于第②点,货物存放的不设期限、地点选择自由,可谓给了企业最大的便利,可以其商务安排为基准由企业自主决定如何存储和使用货物,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物流及仓储成本等。而对于第③点“零关税”货物的免监管,也是一个大大的利好,结合前文中我们推测的那个“小税则”,是否列入目录将直接影响货物的后续监管,值得重点关注。


  (二)特殊的优惠税制安排


  1.货物进出口时的税收减免[7]


  《总体方案》明确指出,要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贸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具体而言分为两个阶段:①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②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贸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2.岛内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减免[8]


  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贸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都可以实打实地减少企业成本,并提高企业和经营者以及广大职工个人的收入。


  3.岛内消费的税收减免[9]


  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拉动内需,并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在这些政策的综合作用下,可以预见自贸港内部的生产与消费将会产生良性循环,收入和消费会同步增长,内部造血功能将进一步得到激活和强化。


  二、洋浦保税港区释放“好上加好”的海关政策红利


  在《总体方案》的分步骤、分阶段实施战略中,2025年前的第一项重点任务就是在洋浦保税港区等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2020年6月3日,在《总体方案》印发仅两天后,《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就作为配套的实施细则新鲜出炉。对于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先行区,海关将率先在洋浦保税港区实施一系列有利于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的措施,未来再将成功经验复制推广至海南全岛。因此,海关在洋浦保税港区实施的措施对于预测未来海关具体会如何整体对海南自贸港进行监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分析洋浦保税港区的政策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上海的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发展历程。具体来讲,在《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发布之前,上海的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曾被称为“海关政策最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一期)于2020年5月16日正式封关运作,成为我国截至当月末153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0]中唯一的特殊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是不同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区域。而相较其他综合保税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一步简化了监管,给予了区内企业更大的经营自由度,就两者之间的对比,我们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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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共包括七章三十一条,对照《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不难发现,前者中有26条规定都可以在后者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表述[19]。通过进一步分析可知,洋浦保税港区不但延续了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已有的便利化措施,而且在以下两个方面实现了“好上加好”式的政策性突破:


  (一)试行《总体方案》明确的加工增值免税政策


  如前文所述,海南的发展一直以旅游业为主要依托,制造业的基础相对薄弱。我们推测,《总体方案》中之所以提出要在海南自贸港实施特殊的加工增值免税政策,是为了激励制造型企业进驻海南,引导和鼓励海南的制造业发展。而这一特殊的免税政策也在洋浦保税港区率先试行,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在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时免征进口关税。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1)这一税收优惠只针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并非所有的区内企业均能享有。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海南鼓励发展的三大产业,加工增值免税政策主要针对其中的高新技术产业,具体清单有关部门还在制定中;(2)这里的免税仅指免除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


  (二)不禁止居民在区内居住或设立营业性的商业设施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第5条规定,洋山特殊综保区内不得居住人员,除保障洋山特殊综保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配套设施外,洋山特殊综保区内不得建立营利性商业、生活消费设施。这一条符合《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即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仅允许进行贸易、工业及其生产性服务业等经济活动,不允许进行营业性商业活动,也没有人员进出境、社会运行和居民消费。而《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则对区内居住居民、设立营利性商业设施等不做禁止性的规定,实现了一个巨大突破。这是因为,不同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国内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港面向的是945万的海南人民。不过,这对海关而言同样是一项全新的挑战,如何更好地实现对岛内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分管理,如何在避免个别不法分子以“蚂蚁搬家”的形式把岛内免税商品携带至内地的同时尽量减小对岛内居民生活的影响,都需要海关以洋浦保税港区为试点逐步摸索。


  三、自贸港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潜在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海南自贸港的优惠政策不可谓不丰厚,很多企业已经跃跃欲试,准备投身到自贸港的建设中来寻求新的发展机会。但企业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自由度越高,可能同时意味着风险度也增高。即便是对海南自贸港、洋浦保税港区等,《海关法》《刑法》等进出口监管及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设定任何“法外施恩”之处。因此,广大外贸企业应当充分理解“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住”的准确含义,高度重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常见法律与合规风险,以免“乐极生悲”。


  (一)“一线”放开中的合规底线


  1.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1.1随时关注《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的更新状态


  2017年开始至今,我国针对固体废物的管理政策持续收紧,终极目标是实现固体废物的零进口。近年来,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蓝天”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进口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这里的“境”指的是国境。也就是说,如企业进口的固体废物已列入《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即使在海南自贸港、洋浦保税港区,也是禁止“一线”进口。且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目录还在随着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而在不断扩充和更新。举例而言,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在2019年底,不锈钢废碎料、钨废碎料等金属废碎料已列入《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虽然实际上这类金属废碎料是具有一定的可回收利用价值及经济价值的,但在我国已明令禁止进口。如违规进口,则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1.2高额行政罚款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下调


  2020年初,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1]》已通过,并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其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2]》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如违规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至少会导致企业降级,甚至会由于行政处罚金额过高导致企业直接降级为失信企业,其进出口业务将无法延续,影响极大。


  1.3入刑门槛低,个人及企业面临严重刑事责任


  若企业明知故犯,后果将更加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3]》,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就已属于“情节严重”,可以入刑。结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的,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责。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进口固体废物以万吨计的案件并不鲜见,可轻易“达标”。有鉴于此,需重点提示广大企业,针对固体废物的进口,海南自贸港并不“自由”,对于这类风险,企业应予以高度关注,以防“一失足成千古恨”。


  2.正确申报进口货物税号的重要性[24]


  2.1商品归类属于技术性疑难问题


  如前文所述,未来海南自贸港会有一个适用全岛范围的“小税则”,列在目录上面的货物依照规定进行进口征税,不在目录上面的货物一律免进口关税。当然,这一点非常优惠,但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原因在于商品归类(即税号判定)问题属于海关领域中与原产地、进口完税价格确定比肩并存的三大技术性难题。例如,针对某种货物的进口,存在接近的两个税号A(假设为1234.01)和B(假设为1234.02),如依照A税号申报,因其列在目录中,需要照章征收“一线”进口关税,而B税号不在目录中,依B税号申报进口无需征收进口关税。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其实一直没有关注过进口货物的归类准确性问题,尤其对于归入A、B两个税号适用相同税率的情况下,更容易予以忽略。但同样的问题放在海南自贸港,因新政对A、B两个税号采取不同的征税管理措施,其结果则完全不同。一旦造成税号的误报,导致漏缴进口关税,会产生严重的法律责任。


  2.2商品税号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如企业虽然申报进口货物的商品税号存在错误,但经查其没有主观故意,则海关通常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及第十五条(四)的规定[25],对企业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并责令补税。但是,如有证据证明企业在主观上具有通过伪报进口货物的商品税号,从而达到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故意时,则需要根据其偷逃应缴税款是否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的起刑点人民币20万元为标准,分别按照“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没有达到起刑点的走私行为而言,海关通常会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三)的规定[26],对企业处以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对于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犯罪的情形,海关缉私部门会在完成侦查阶段的刑事预审工作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将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27],对单位最高可以判处偷逃应缴税额五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仅如此,后续因企业被降为海关失信企业,还会面临33个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28]。


  根据我们常年办理海关案件的实务经验来看,近年来高价值货物的进口增长非常明显,以上走私普通货物单位犯罪20万元的入刑门槛非常容易“达成”。因此,外贸企业在“一线”申报环节应当对进口货物商品归类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在遇到归类疑难问题时,建议可以考虑根据《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9]》的相关规定,事先向直属海关申请并获得进口商品税号相关的《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并据此在“一线”环节向海关申报税号最为稳妥。


  (二)“二线管得住”中的“重中之重”


  1.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或伪报导致少征进口税款


  举个例子,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OEM或贴牌加工生产并内销进口的加贸企业数量众多,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都会忽视一个问题,即在“二线”进口申报环节频繁发生漏报或瞒报通过非贸渠道向外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以下简称“特费”)的情况,从而导致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存在缺失,造成漏缴税款。从海关近年来在监管方面的改革方向来看,改造营商环境、简化进口环节、提高通关效率、强化后续监管是一个大趋势。对于海南自贸港来说,事后监管的重担将会由海关稽查部门负责。而进口环节漏报特费问题,一直是海关稽查部门在开展后续稽查时重点关注和检查的问题之一。


  从海关稽查部门的法定职权来讲,通常会要求企业补税及缴付滞纳金,但另一方面,因部分企业并未在年初将该巨额补税纳入年度预算,因此会对其维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链带来极大压力。而如果企业故意进行瞒报(例如,明知特费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或者将部分货款隐藏入特费中对外支付,从而降低进口申报价格等),则会因涉嫌构成走私被移送至海关缉私部门立案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追究涉案企业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追责。


  2.限制进口货物不能借机随意“变身”


  对于海南自贸港而言,可能会在进口政策上设置一个“绿灯”。即,限制进口类货物管控清单可能会大幅减少,以便于企业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活动。然而,可能与该政策红利结伴而生的潜在海关法律风险应当值得关注。举例说明,C货物对采用一般贸易方式从境外向内地申报进口而言属于限制进口货物,但假设在海南自贸港未来的新政中被排除在“二线”进口管控清单之外,那么不排除会有企业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将C货物进口到自贸港之后,经过所谓的某种“加工变身”之后流转至内地市场的风险。对此,相信海关及立法机关也会在未来的政策中加以考虑,而企业在享受特殊的政策红利时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30]。


  (三)海南地区其他需要防范的海关法律风险


  1.传统货物走私风险


  以成品油走私为例,近年来,境内外成品油价差依然较大,而海南拥有大量渔船,其市场需求很旺盛,所以成品油的走私屡禁不止,也是海关在海南地区重点打击的走私货物之一。此外,洋浦保税港区已正式试点实施“保税油品同船混装运输”业务,从事该种运输的企业尤其要注意在申报和混装环节规范操作,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除了包括前述成品油在内的传统资源类产品(包括需要缴税的废钢铁低报价格出口)、农产品的走私风险,随着海南岛免税政策的逐步落地,高新技术产品、奢侈品和化妆品进口等领域的走私犯罪风险也可能会上升,从事这些行业的企业应对进出口环节的合规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2.商品检验检疫查处力度加大的风险


  “一线”虽然放开,但同时也提出了要强化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及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即在2018年“关检融合之后”,海关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监管职能不但没有简化,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特别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海关已经对进口冻品等采取非常严格的监管措施,查验率达到了100%。随着海南地区未来水产品、农产品等冷链物流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加之海南正在全力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推测未来海关将会对包括进出口商品、动植物及其制品、食品等涉检类案件加大查处力度。


  3.后续稽查监管风险


  从我们的实务经验来看,无论建立什么样的保税区、自贸港等海关特殊监管区,无论采取何种优惠措施,海关历来的基本要求都是要“管得住”。“一线”和“二线”的政策看似宽松很多,但申报环节和口岸手续的简化必然需要科学且强有力的后续监管与之匹配才能达到有序和合规。从海关稽查的视角来看,我们推测,新规中涉及的保税混装运输、医疗设备和药品、保税航空器维修等可能成为未来海关开展后续稽查的重点对象。因此,对于要在海南谋求高速发展的外贸企业而言,有必要尽早着手建立完善的进出口合规体系,实现全面有效预防海关与国际贸易领域合规风险的目标。


  结语


  海南自贸港的宏伟蓝图已摆在眼前,洋浦保税港区管理政策也已初步落地。从长远来看,这是继1988年海南建省和2010年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之后,海南迎来的最大一次发展机遇。但高端人才的相对紧缺,基础设施的相对薄弱,政府监管水平的相对欠缺同样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自贸港的发展终究还是要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地推进。机遇与挑战并存,利益与风险同在,我们提示广大企业在开疆拓土、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充分理解海关监管政策中的“变与不变”,未雨绸缪,及时了解和把握政策及法规变化,合规发展,做大做稳。


  [1]本节规定内容引自《总体政策》第二部分“制度设计”中第(一)项第1条。


  [2]关境是“海关境界”的简称。亦称“关税国境”。是执行统一海关法令的领土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关境同国境并不完全一致。如一国境内有自由港或自由区,即不属于该国关境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在缔结关税同盟的国家,它们的领土成为统一的关境。在此情况下,关境则大于国境。(王美涵,《税收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


  [3]本节规定内容引自《总体政策》第二部分“制度设计”中第(一)项第2条。


  [4]参考2020年1月16日在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海南省省长沈晓明所作政府工作报告http://www.hainan.gov.cn/hainan/2019lhzfgzbgn/202001/4da410f960de4f729ec402d05fe526ed.shtml


  [5]2010-2019年海南省GDP及各产业增加值统计,https://m.huaon.com/detail/511295.html;2019年GDP突破6000亿,建区30年增长78倍!南山交出高质量发展答卷。https://www.sohu.com/a/388659993_355757。


  [6]本节规定内容引自《总体政策》第二部分“制度设计”中第(一)项第3条。


  [7]本节规定内容引自《总体政策》第二部分“制度设计(八)”。


  [8]本节规定内容引自《总体政策》第三部分“分步骤分阶段安排(二)”中第7条。


  [9]本节规定内容引自《总体政策》第三部分“分步骤分阶段安排(一)”中第2条。


  [10]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截至2020年5月底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http://zms.customs.gov.cn/zms/hgtsjgqy0/hgtsjgqyndqk/3141957/index.html参考)


  [11]参见《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44条


  [12]参见《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10条


  [13]参见《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


  [14]参见《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14条


  [15]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6号《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


  [16]参见《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11条


  [17]参见《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


  [18]参见《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17条


  [19]《海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另有5条特殊规定,分别为第4、13、14、16、27条。


  [20]2011年4月8日公布,同年8月1日实施。


  [21]2020年4月29日最新修订,同年9月1日实施。


  [22]2018年3月3日公布,同年5月1日实施。


  [23]2014年8月12日公布,同年9月1日实施。


  [24]对于海南自贸港,现在洋浦的监管措施是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申报的外,“一线”对于不涉证、不涉检的货物,采用径行放行,企业可以直接提货、发货。但从《总体方案》的要求来看,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目录外货物进入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由此可见,对于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之后,其制度设计可能还会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目录内货物进入自贸港如何申报和缴税,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以下主要是针对未来目录内货物进入自贸港需要申报和缴税的前提下,进行推测性的风险分析和提示。


  [25]《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发布,同年11月1日实施)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十五条(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6]《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8]可参见3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9]2017年12月26日公布,2018年2月1日实施。


  [30]《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1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海南岛会疫情期间免税项目如何转出进项税额刍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疫情期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就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了。


  一、进项税额的划分


  进项税额,可划分为以下几类:明确属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明确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业务(以下简称“免税等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无法划分是属于应税项目还是属于免税等项目的进项税额,则需要按公式计算划分。


  例如,某从事税控设备销售业务的公司,2019年4月实现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其中培训收入300万。当月全部进项税额100万,其中,采购税控盘进项税额10万,采购税控设备进项税额50万,支付技术服务费进项税额20万,差旅费进项税额1万,培训场地租赁费进项税额1万元,其他无法区分的办公费用进项税额18万元。要求按类别划分该企业全部进项税额。


  第一类,明确属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采购税控盘进项税额10万+采购税控设备进项税额50万+支付技术服务费进项税额20万+差旅费进项税额1万=81万。


  第二类,明确属于免税等项目对应的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免税等项目对应的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培训场地租赁费进项税额1万元。


  第三类,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办公费用进项税额18万元。


  二、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我们将该公式展开,简化一下名词,得到新公式(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等项目销售额÷(当月免税等项目销售额+当月应税项目销售额)】。


  但是,该细则并未明确“免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等概念是按照含税金额计算还是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的批复中规定:


  你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7]201号)收悉。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局函[1997]089号)文件规定:


  你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的请示》(衡市国税函〔1997〕第10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其分子"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营业额"以及分母中"当月全部销售额"中与分子相对应的销售额、营业额,均为纳税人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额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再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和剔减销项税额。


  上述文件解决了免税等项目的销售额是否含税问题,即免税等项目销售额不进行不含税收入换算,直接按免税收入进行细则规定公式的计算。


  但应税销售额,是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还是按照含税金额计算呢?这个问题就再无规定明确了。


  三、参与公式计算的应税销售额是否含税辨析


  按照常理推论,一个分数,分子分母的口径应该保持一致,如果分子是不含税的,分母也应该是不含税的,反之亦然。


  所以,只要明确了免税等项目的销售额,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就可以推论出应税销售额是否含税了。


  长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过,免税销售额到底含不含税。


  但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免税销售额,在开票时,应直接填在销售额栏,税率栏除特殊情况外(如销售免税机动车),直接填“免税”字样,即从侧面承认了免税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


  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免税业务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直接收取的免税销售额直接填在对应税率的销售额栏,即也从侧面承认了免税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


  既然免税销售额是不含税的,且用来作为细则规定的公式的除数(分子),则作为细则规定公式的被除数(分母),即“(当月免税等项目销售额+当月应税项目销售额)”,也应该是不含税的。


  所以最后推论得出,当月应税项目销售额,也是不含税的。


  接上例,计算该从事税控设备销售业务的公司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明确属于免税等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而计算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8×(300÷1000)=1+18×(300÷1000)=1+5.4=6.4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疫情发生以前,很多税务机关都认定“免税销售额”是含税的,所以长期以来,细则规定的公式一直是全部采用含税销售额计算的,而我们根据疫情期间的税收法规推论出细则规定的公式全部都应该用不含税销售额计算这一结论,与此前的实务操作是相悖的,所以企业在实务操作中,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该问题。


  总体来说,细则规定的公式中,应税销售额按含税销售额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会小于采用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出来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他,分母越大则分数越小,分数越小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越小。


  建议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规定,免税销售额到底含还是不含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