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后,如何计算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基数?
发文时间:2020-08-20
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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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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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宿舍,员工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宿舍的情况很常见。抛出两个问题,1、此部分房租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2、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

首先我们看第一个问题,首先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另外,我们看一下广州地税的具体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六、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


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

这种观点总结来说:“企业为什么给员工租房子免费住,那是因为基于“任职或受雇”的前提,因此免费住房子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利益所得,因此此部分房租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面的观点也不宜简单套用。比如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大多情况下金额都不可量化到每个人身上 。从实操上来说,员工在宿舍住与不住,房间大小很难界定核算。

笔者观点:实务中,如果房租是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宜认为是员工所得;否则,应该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给高管个人单独租赁住房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呢?根据总局官网答疑,问:“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我们提出的两个问题有没有矛盾呢?其实并不矛盾,第一个问题,单位租房提供给员工使用的情形,这是界定为是不是员工所得的定性。而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是员工自己花钱租房扣除的情形,如果员工没有支付房租,根据总局官网的答疑,是不能税前扣除住房租金这个专项附加扣除的。


员工体检费用是否交个税?

炎炎夏日是体检的高峰期,想起遇到的一个实务问题, 与诸位读者讨论一下。若我的理解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那么我们先抛出问题: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实务中是有争议的,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一种观点:体检费用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有该观点的老师认为,体检费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免税的范围内,因此,单位给员工报销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合肥市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时间:2017年3月24日。

咨询内容:

请问公司为员工体检支付的体检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因此,体检费用不在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内,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那再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

咨询内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内容: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员工体检费用是否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目前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基本上认定其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当然,这个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这个前提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因此,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原则上员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我们财税人员可以以此为标准作为是否代扣个税判断的依据。

笔者建议,我们的财税人员也可以据此与预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