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国合[2020]30号 关于[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30
文号:财国合[2020]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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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河南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相关精神,进一步优化世界银行贷款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的管理流程,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我们对[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14]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具体补充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修改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中的“财政部国际司”修改为“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涉及以下调整,应当由子项目单位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提出,由财政部商世界银行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1、[子项目执行协议]或[子项目转贷协议]的调整;2、预算表中各类别预算的上限调增以及在各类别预算限额内,超过贷款总额5%(含5%)的预算增幅;3、预算表中类别间超过贷款总额5%的调整;4、活动类型和项目目标内容的调整。其他调整均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备案(子项目单位经批准的外事计划及调整的批复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子项目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子项目,应当在项目原实施期结束前2个月向财政部正式提出延期申请,由财政部商世界银行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子项目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子项目资金。子项目资金仅限于以下类别:(一)聘用咨询专家(机构/个人)的费用(包括其差旅费);(二)培训学习、调研、研讨会、资料、翻译等费用;(三)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少量设备购置(仅限能力建设部分项目);(四)项目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子项目单位应当承担和落实主体责任,将子项目下的出国(境)活动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外事计划管理。应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本部门、本地区审批程序,开展子项目下相关出国(境)活动。经批准的外事计划及调整的批复在出境前45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子项目单位利用子项目资金出国调研、培训的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如有调整,则从其最新规定”。


  七、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财政部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子项目单位违反资金使用、采购、外事管理等方面的行为,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应当责令子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和纠正。财政部将视整改情况作出恢复、暂停或者终止子项目的决定”。


  请严格遵照[暂行办法]及补充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切实强化项目管理,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实施。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财  政  部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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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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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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