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在央视财经中听说因为公务用车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司可以这样操作吗?
发文时间:2017-03-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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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当地有标准的,职工取得的当地规定标准内公务用车补贴的不征个税。


  比如陕西省陕财税〔2015〕10号规定: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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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临时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新个人所得税法已全面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减税降费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以来,陆续推出一系列减税措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税负,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由统一按1.5%征收,调整为三档适用不同征收率征收:(一)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代开货运发票除外)适用0.6%征收率;(二)娱乐业适用1%征收率;(三)其他行业适用0.8%征收率。


  三、《公告》对执行时间、废止文件有何规定?


  (一)《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公告实施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二)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