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会协[2017]125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28
文号:京会协[2017]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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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大事项可通过以下方式报告。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bicpa@bicpa.or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9)。


  (三)通过传真方式(传真号:88221122)。


  联系人:薛晋伟

  联系电话:88221030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28日


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会员”)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促进会员依法、依规、依章执业,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会员自身以及行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件


  1.会员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2.会员因执业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发生民事诉讼、仲裁;


  3.会员被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自律惩戒(北京市财政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本会给予的处罚、惩戒除外);


  4.执业机构发生合并或分立;


  5.执业机构中因执业团队流动,导致其业务收入发生较大变化。


  (二)重要活动


  1.执业机构组织举办人数超过100人的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2.会员组织或参与的公益活动;


  3.执业机构开展涉外活动,包括执业机构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机构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境内活动;加入国际组织、国际网络、国际联盟或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及时准确、简明扼要、实事求是,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材料应载明机构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机构公章。特殊情况下,可以先行口头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


  第五条 执业机构可就重大事项撰写简报,经协会审核批准,刊登在会刊或协会网站。


  第六条 执业机构特别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执业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按程序呈报会长、秘书长阅批。


  第八条 执业机构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将作为协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和给予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4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重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发生法律诉讼案件进行备案>的通知》(京会协[2005]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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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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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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