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按当期实际可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的‘本月数’,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增值税清算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或欠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申请退还。”
因此,该纳税人可以用已预缴的税款抵减以后属期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增值税清算时,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或欠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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