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103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鸿路9号金色莱茵2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
诉讼代表人王朋涛,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单位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镇新利街道。
法定代表人孙某。
诉讼代表人于仁春,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人韩立华,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研究生文化,系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晓萍,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洪全,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晓玲,女,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专文化,原系黑龙江省金银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维涛,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谷云旭,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专文化,系黑龙江省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2009年1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学军,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黑龙江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立华、王晓玲、谷云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8月19日、2017年3月8日、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3月1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朋涛、被告单位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于仁春、被告人韩立华及其辩护人郭晓萍、方洪全、被告人王晓玲及其辩护人孙维涛、被告人谷云旭及其辩护人张学军、**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4月22日、8月22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2016年12月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公诉机关追加起诉后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韩立华在经营黑龙江天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和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花公司)期间,为获取巨额利润,伙同负责两公司财务的被告人王晓玲、金银花公司经理被告人谷云旭等人,在两公司从药品供应单位采购药品后,与第三方单位虚构交易,取得第三方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药品价格及逃避缴纳税款。其中,韩立华、王晓玲利用天华公司取得河北省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虚开税额款31210009.5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西藏自治区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税款24385356.3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虚开税款4067213.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云南省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虚开税款1733100.4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韩立华、王晓玲、谷云旭利用金银花公司取得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虚开税款4719025.6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云南省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虚开税款100423.8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税款均已抵扣。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向第三方单位支付的虚假购货资金,均转回到韩立华控制的个人账户。
2、2014年10月,被告人谷云旭为黑龙江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盛隆汇昌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税款440436.4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已抵扣。
综上,被告人韩立华、王晓玲虚开税款共计66215129.3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谷云旭虚开税款共计5259885.9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10日在哈尔滨市分别将被告人韩立华、王晓玲、谷云旭抓获。
2017年3月16日公诉机关追加起诉,指控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为获取巨额利润,公司主要负责人韩立华、谷云旭、王晓玲等人与第三方单位虚构交易,取得第三方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药品价格及逃避缴纳税款。其中,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河北省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虚开税额款31210009.5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西藏自治区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税款24385356.3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虚开税款4067213.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云南省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虚开税款1733100.4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取得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虚开税款4719025.6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云南省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虚开税款100423.8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税款均已抵扣。综上,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税款共计61395679.8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虚开税款共计4819449.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韩立华、王晓玲、谷云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韩立华、王晓玲、谷云旭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韩立华、王晓玲、谷云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犯罪的证据不足,其单位不构成犯罪。
被告单位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犯罪的证据不足,其单位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韩立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事实及犯罪数额均有异议,辩称他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虚构交易。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立华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韩立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与涉案的四个公司即供货商具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是通过政府招标拥有黑龙江省药品销售的配送权和黑龙江省药品的交易平台,供货商为了开拓在黑龙江省药品销售市场,主动找到天华、金银花公司要求为其代理销售药品。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与涉案的四个供货商是严格依据药品质量规范采购流程环节及会计核算法规定进行操作,双方签订合同,依据合同进行药品采购,双方进行资金结算,药品入库,从四家供货商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及申报。涉案的四个供货商与药品上游供货单位(生产厂家)也有合同、支付货款凭证、购进货物等账面记录。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与四家供货商还签有货物委托验收协议,目的是为了减少药品运输损失,双方约定由药品生产厂家直接将药品发货给天华和金银花公司,双方这种协议约定及履行符合法律的规定。2、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增值税是流转税,有增值才征税,不增不征税,国家对增值税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天华、金银花与四家供货商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天华、金银花向四家供货商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四家供货商向某、金银花发货,天华、金银花依法取得四家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家供货商是依法具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纳税人资格的医药销售公司。双方在药品销售过程依据合同的约定、GSP药品质量管理程序、会计核算法程序作到了“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相一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天华及金银花两公司作为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天华及金银花两公司在商品采购过程中,履行合同并作到“三流合一”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相互联系、相互一致、相互统一,符合公告的规定。天华及金银花两公司作为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款在整个流转中没有任何损失。四川大邑县国家税务稽查局关于“对四川省百草医药公司2013年至2014年税收检查报告体现暂未发现增值税涉税问题。2016年5月10日哈尔滨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关于对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情况说明:“经过我局检查发现,天华与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等企业之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疑点问题,鉴于天华是受票方企业,我局已向开票方企业辖区税务局机关发出协查函,请求协查,目前正等对方协查回复结果”,以上证据说明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天华、金银花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3、天华、金银花与以上四家供货商不存在价格高开的行为。天华、金银花与以上四家供货商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没有超出天华、金银花最终销售给医院的价格,即发改委对药品限定的价格。4、被告人韩立华不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问题。5、韩立华没有获取非法利益。6、韩立华银行卡回钱与本案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关联性。辩护人为证明其辩护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出具的与四家商业公司的合同、付款凭证、入库凭证、发票、随货同行单以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的情况说明(电子版:U盘)。证实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与四个商家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签订合同、付款、发货、收货验收、开具发票的过程。2、委托验收协议。证实厂家将货物直接发至天华公司是根据其与商家的约定履行的,约定由天华公司代替商家进行收货并验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也按照此约定在履行。3、韩立华劳动合同。证实韩立华是康健公司黑龙江代表处的员工,有权在黑龙江地区代表西藏康健公司从事购销业务,从成都邮寄合同给西藏是要作工资表用于备查,表明韩立华与康健的劳动合同是真实的,成都业务部员工的工资由李某审批发放,而李某供述证明给韩立华发了工资,劳动合同具有客观真实性,从而证明韩立华有权在黑龙江地区代表西藏康健公司销售药品。4、锦州奥鸿发票。证实虽然天华同奥鸿公司签订合同(价格13.5元),但奥鸿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实际履行,奥鸿销售给天华的小牛血价格(59.85元)远远高于合同签订价格(13.5元),并且必须现款现货不能分期付款,更没有任何销售奖励及开发费用。5、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开具给医院的发票及四家商业公司开具给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证实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向外销售给医院的药品品种与向四家商业公司采购的药品品种完全相同,进而证明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同四家商业公司具有真实的货物交易。6、四川省大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收检查情况报告。证实经过国家税务机关检查未发现本案中涉及的商业公司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涉税问题。四家商业公司是开票方而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是受票方,开票方未发现涉税问题说明受票方的受票行为不是涉嫌虚开发票的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9号。此份公告详尽的将不属于虚开发票的情形作出说明,结合证据一,作为受票方的天华公司及金银花公司取得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所取得的发票不属于虚开的发票,因而不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8、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页。证实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对外公示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均为药品配送企业;各生产厂家在政府采购网上的中标价格,可以证明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向各大医院出售药品的合法性及药品价格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价格。9、在补充卷宗1中2015年10月9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该份证据证明韩立华并没有构成偷税漏税,2016年6月1日补充侦查意见证实了并没有查清韩立华依据利用本案涉嫌的犯罪行为获得违法所得的数额。10、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证实经高某2、陈某、刘某7文、施某、刘某8五位专家论证,五位专家一致认为涉案公司没有虚构交易,亦没有虚增药品价格及逃避缴纳税款,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被告人王晓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她天华公司的会计,不是财务负责人,没有伙同韩立华进行指控的犯罪行为,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晓玲在主观上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故意,在客观上亦没有让他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本案中所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任何流失,因此,被告人王晓玲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谷云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他是2014年6月到韩立华的公司的,不是金银花公司经理,是质管员。金银花公司不是他介绍韩立华购买的。药品采购单位采购药品后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事他不知道,四川百草公司、云南昆明天宇公司开发票的事他也不知道。为康某公司开发票的事是康某公司经理找他买药,他在网上找了一家公司,让其联系的。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谷云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能成立。1、谷云旭不是金银花公司的经理,既不负责管理公司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业务,不具备虚开增值专用税发票罪名主体资格。2、公诉机关认定被告谷云旭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5259885.97元的增值专用税发票,事实不成立。3、谷云旭并没有在公诉机关所称的在金银花公司虚开增值专用税发票过程中获取利益。4、起诉书指控谷云旭为黑龙江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盛隆汇昌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税款440436.4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于1999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剂,原法定代表人张某2,被告人韩立华系股东之一,2007年6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股东为刘某、韩立华。被告单位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花公司)于2001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等,金银花公司多次就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2014年5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孙某,2014年5月15日聘任被告人谷云旭为该公司经理,任期三年。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实际经营人均为韩立华,负责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财务的是被告人王晓玲。王晓玲参与了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取得本案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汇款、资金回流等相关事宜。谷云旭参与了金银花公司取得本案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事宜。
1、天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韩立华以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康健公司)业务员身份联系药品供应单位,由西藏康健公司与药品供应单位签订购货协议,天华公司与西藏康健公司签销售协议,天华公司将药款底价汇至西藏康健公司账户,再由西藏康健公司账户将该款汇至药品供应单位,药品供应单位根据西藏康健公司要求将药品发送至天华公司在哈尔滨市的库房或由天华公司自提,天华公司按照高开的价格入库。药品供应单位给西藏康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西藏康健公司再为天华公司开具高出药品底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天华公司将货款汇给西藏康健公司后,西藏康健公司扣除药款底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点钱及费用,余款以销售费用的名义返回给韩立华掌握的个人账户。经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鉴定,自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天华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情况下共取得西藏康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41份,金额143443280.24元,税额24385356.34元,税价合计167828636.58元,已全部抵扣。自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天华公司对公账户向西藏康健公司支付货款169262497.33元。自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由西藏康健公司拉萨农业银行卡号为25×××03的账户向韩立华、胡某、高某1、郭某等人银行卡转入资金100817303.72元,此款均是天华医药公司支付西藏康健公司货款的回流款。
2、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自行联系药品供应单位,谈好药品价格,以上述方式取得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天宇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鉴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天华公司及金银花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共取得昆明天宇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1份,金额10785436.13元,税额1833524.27元,价税合计12618960.4元,已全部认证抵扣。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天华公司向昆明天宇公司支付货款13297247.72元。自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王某1银行卡向刘某4银行卡转入资金6635000元。此款均是天华公司支付昆明天宇公司货款的回流款。其中天华公司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共取得昆明天宇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金额10194707.77元,税额1733100.43元,价税合计11927808.2元,已全部认证抵扣。金银花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共取得昆明天宇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590728.36元,税额100423.84元,价税合计691152.2元,已全部认证抵扣。
3、天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上述方式取得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医药张北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鉴定,自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天华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情况下共取得东方医药张北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86份,金额183588300.48元,税额31210009.52元,价税合计21479831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自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天华公司向东方医药张北分公司支付货款189374273.94元。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由任某及刘某9向韩立华、胡某、郭某、刘某、王晓玲等人银行卡转入资金119099971.88元,此款均是天华公司支付东方医药张北分公司货款的回流款。
4、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上述方式取得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百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鉴定,自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天华公司及金银花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共取得四川百草公司开具的药品名为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及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0份,金额为51683760.8元,税额为8786239.2元,价税合计6047000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自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天华公司及金银花公司向四川百草公司支付货款112373132.8元。自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由甘孜州雪域中藏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汶川县翔和种植有限公司及吴某1的个人账户向刘某4、刘某3、刘某2、周某等个人账户转入资金36486000元,此款均是天华公司及金银花公司支付四川百草公司货款的回流款。其中2012年2月至2014年10月天华医药公司共取得四川百草公司开具的药品名为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及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金额为23924786.44元,税额为4067213.56元,价税合计2799200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金银花公司共取得四川百草公司开具的药品名为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及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7份,金额为27758974.36元,税额为4719025.64元,价税合计3247800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自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天华公司及金银花公司向四川百草公司支付货款112373132.8元,不仅包括药品名称为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及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货款,还包括其他药品的货款,因人民币是种类物,故无法确定支付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及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货款金额。货款的回流款36486000元也无法确定是哪部分货款的回流款。天华及金银花公司谷云旭任职期间(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共取得四川百草公司开具的药品名为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及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0份,金额为51683760.8元,税额为8786239.2元,价税合计6047000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自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天华公司及金银花公司向四川百草公司支付货款110421072.8元。自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由甘孜州雪域中藏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汶川县翔和种植有限公司及吴某1的个人账户向刘某4、刘某3、刘某2、周某等个人账户转入资金36486000元,此款均是天华公司及金银花公司支付四川百草公司货款的回流款。
2016年9月30日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出具说明,内容为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与东方医药张北分公司、西藏康健公司、四川百草公司、昆明天宇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依据是没有货物流,资金流有回流。
2017年3月9日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自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及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情况下共取得东方医药张北分公司、西藏康健公司、昆明天宇公司及四川百草公司(药品名为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及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18份,金额389500777.65元,税额66215129.33元,价税合计455715906.98元,已全部认证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故此业务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66215129.33元。
5、2014年10月,被告人谷云旭为黑龙江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盛隆汇昌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鉴定,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盛隆汇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590803.24元,税额为440436.49元,价税合计为3031239.73元,经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认证后失控。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10日在哈尔滨市分别将被告人韩立华、王晓玲、谷云旭抓获。
庭审时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实其指控: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国家税务稽查局于2014年11月28日将天华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交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2014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天华公司办公地点将被告人韩立华口头传唤回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受调查;2014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将被告人王晓玲口头传唤回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受调查;2014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金银花公司位于阿城区新华镇的办公地点将被告人谷云旭口头传唤回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受调查。
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韩立华、王晓玲、谷云旭身源及前科劣迹情况。韩立华、王晓玲无前科劣迹,谷云旭于2009年1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天华公司工商档案:该公司于1999年7月成立,原法定代表人张某2,被告人韩立华系股东之一,2007年6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股东为刘某、韩立华。
4、金银花公司、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工商档案:金银花公司多次就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孙某,2014年5月15日聘任被告人谷云旭为该公司经理,任期三年。张北分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成立。
5、配合外地公安机关取证的相关书证、询问笔录复印件:本案侦查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配合四川、河北、河南公安机关来哈工作的材料,包括成都市公安局提供的卷宗材料(成都市公安局已对四川百草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侦查)、配合成都市公安局、张家口市公安局、河南省长垣县公安局查证韩立华、王晓玲、谷云旭的供述及史某1、韩某1、付某、胡某、刘某1的证言。
6、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营销系统交接明细、销售代理协议、与涉案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开具的发票、货物快运单、银行支付凭证: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河南国某药业有限公司、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等单位签订销售合同,上述公司向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汇货款,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上述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药品送到哈尔滨的天华公司库房。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华公司也有购销业务往来。
7、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西藏康健公司的药品销售合作协议(被告人韩立华代表西藏康健公司签订)、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西藏康健公司营业执照、特殊药品定点企业批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2012年、2013年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西藏康健公司明细账等(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出库单、随货同行单);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销售合作协议、开票明细、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随货同行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四川华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销售合作协议、开票明细、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回单、随货同行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黑龙江省泽平医药有限公司向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四川华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康健公司、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的资料;黑龙江省欣合永顺医药有限公司向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四川华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康健公司、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河南国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药品的资料;哈尔滨松鹤制药有限公司向西藏康健公司销售药品的资料:被告人韩立华以西藏康健公司名义与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药品销售合作协议,货款由西藏康健公司账户汇到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后,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向西藏康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西藏康健公司的要求将药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送到哈尔滨闽江路179号的天华公司库房,收货人韩立华;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四川华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交易流程与其和西藏康健公司交易流程相同,药品销售合作协议不是韩立华签订的;黑龙江省泽平医药有限公司向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四川华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康健公司、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药品的流程、发票的开具同上,销售合同不是韩立华签订的;黑龙江省欣合永顺医药有限公司向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四川华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康健公司、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河南国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药品的流程、发票的开具同上,货物发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有坊街122-4号;哈尔滨松鹤制药有限公司向西藏康健公司销售药品的的流程、发票的开具同上,货物为自提,收货人为韩立华。
8、天华公司2011年至2014年会计凭证、2011年至2014年电子账;天华公司工商银行革新支行银行对帐单(电子版)1份、招商银行哈尔滨大直支行银行对帐单1份、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银行对帐单1份、哈尔滨银行会展支行银行对帐单1份;西藏康健公司哈尔滨银行会展支行银行对帐单1份;韩立华卡号为62×××19农行卡的电子资料;胡某农行卡号为62×××60的电子资料;郭某农行卡号为62×××69的电子资料;高某1农行卡号为62×××68的电子资料;西藏康健公司与天华医药公司对帐明细表1份;金银公司2014年6月至11月会计凭证、会计帐簿、银行对帐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及刘某4等人银行卡资料等:证实资金回流情况。
9、西藏康健公司、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向某公司、金银花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银行协助冻结回执证实:公安机关对西藏康健公司在哈尔滨银行会展支行的账户、徐某1在中信银行哈西支行的账户、金银花公司在龙江银行的账户、天华公司在营口银行的账户、金银花公司在营口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11、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证明二份证实:1、2012年2月至2012年12月,四川百草公司为天华公司开具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共计40051.27元,税额共计6808.73元;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四川百草公司为天华公司开具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共计94017.08元,税额共计15982.92元;2014年2月至2014年10月,四川百草公司为天华公司开具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173份,金额共计58736633.44元,税额共计9985227.56元,经我支队依法侦查查明,上述发票均涉嫌虚开。2、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四川百草公司为金银花公司开具的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217份,金额共计49317021.37元,税额共计8383893.63元,经我支队依法侦查查明,上述发票均涉嫌虚开。
12、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移动硬盘、U盘、U盾、财务票据、其它文件资料、记账凭证、电脑主机箱,其中记账凭证已交给审计所,电脑主机箱已返还给天华公司。
13、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哈分公司提供的明细证实:货物由供应商直接发送给被告单位。
14、拉萨市中级法院(2016)臧0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5月31日拉萨市中级法院对被告单位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马某、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有罪判决。
15、成都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015年12月7日,成都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单位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吴某1、曾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呈请移送审查起诉。
16、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立案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张家口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22日对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该公司负责人史某2。
17、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书:2015年9月2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王某2(康某公司会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判决,判处王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8、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说明: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与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依据是没有货物流,资金流有回流。
19、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说明:自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及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情况下共取得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及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名为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及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18份,金额389500777.65元,税额66215129.33元,价税合计455715906.98元,已全部认证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故此业务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66215129.33元。
20、证人史某1的证言:她于2012年9月份通过招聘到天华公司工作,负责开具出库单和发票,公司的采购工作由她负责,2014年9月份,谷云旭派她去金银花公司负责采购。天华公司的负责人是韩立华,金银花公司的负责人是谷云旭。她担任公司采购员期间,公司与河南国某药业有限公司、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四川甘孜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慈广福药业有限公司都没有正常购销业务,都是非正常的“过票”业务。其中经她联系“过票”的有四川甘孜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安徽慈广福药业有限公司,与这三家公司“过票”流程是她和库管员张某1发现公司库里没有货了,先告知韩某3进货,韩某3同意后,由她按药品的底价做货款凭证,韩某3审批后,她将货款凭证交到公司财务,财务根据货款单跟上述三家公司联系,按药品的底价打款,上述三家公司收到钱以后,再往生产药品的厂家打款,打完款以后,再把银行的汇款凭证以传真的形式传到她所在的公司财务,或以QQ形式告知她,由她催生产药品厂家企业,厂家直接将药品以物流、中铁或送货的形式送到她所在的公司。公司库房张某1接到货以后,验收员董某确认药品名称及数量,刘某1填写入库单,入库单是以高开的价格填写,按照高开的价格入库。临床各大医院所需的药品,她所在的公司在网上提计划并根据计划,由送货员从公司库房提出,发给各大临床医院。生产药品的厂家直接将药品发到她所在的公司,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从上述三家公司邮寄到她所在的公司,发票的价格照药品的底价高了几倍,这三家公司说白了是过票公司、开票公司。过票的意思是,比如天华公司从厂家进药,药厂的出厂价是10元钱,通过中间的过票公司倒一手,过票公司卖给天华公司50元钱,天华公司支付中间公司50元钱,过票公司支付药厂10元钱,剩下的40元钱,去掉应该交的税款,再给天华公司返回来,过票公司给天华出具50元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过程就是“过票”。河南国某药业有限公司、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云南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这四家公司也都是过票公司,天华与这四家公司有过“过票”业务,但不是她经手。天华公司与上述七家公司都有资金回流现象。资金回流不回公司账户上,回流到个人卡上。她知道的有刘某3、周某、高某1,这三人不是公司的人员,这么做是隐瞒有资金回流的现象。公司取得过票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是厂家按药品的底价先给过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票公司再给她所在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数额是高开的价格,按药品的正常价格(底价)高了3至5倍,具体数额公司的财务人员能知道。公司财务主管是王晓玲。上述七家的发票都是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到她公司,有的是公司财务收到,有的是她收到。公司财务将这些发票入帐抵扣,药品的数量没有变动,就是价格高了。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写的是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货单位写的是上述七家开票公司。她见过公司与开票公司的购销合同,这些合同是公司伪造的,合同上的金额虚高,与开票公司给她公司开出发票的高开金额相符。伪造合同是刘某1做的,刘某1在公司负责验收、填写入库单,以前管理销合同。公司伪造这些购销合同的原因是开票公司寄来的发票需要入公司财务帐,发票要抵扣需要她公司与开票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伪造合同上过票公司的公章应该是韩某3找人伪造、私刻的,去年10月份,韩某3让她保管过河南国某药业有限公司、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公章,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质量管理章、出库专用章,其余涉案公司的印章由谁保管她不清楚。韩某3交给她过票公司印章的时候,告诉她将这些印章锁起来,不要放在明面上,防止被别人看见,大家心里都清楚过票公司的印章是假的,伪造的,因为她公司不可能有别的公司印章。公司伪造购销合同的时候,她使用过这些印章。在今年3、4月份,国家审计署来天华公司检查完以后,韩某3怕出事,就将这些印章收回了。购进的药品卖到哈医大一院、医大二院、医大三院、医大四院、省医院、市医院、中医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市五院、解放军211医院等,还有一些外地医院。高开的价格应该是韩某3跟开票公司协商以后,把高开的价格传达给公司的财务王晓玲,王晓玲把韩某3的意见告诉刘某1,刘某1再按照高开的价格填写入库。高开的价格跟发票数额、随货通行单的数额是一致的。关于随货同行单、质检报告单的流程,开始是药品生产厂家的货、随行单及质检报告单一起发到她公司,公司收到随货同行单、质检报告单后,邮寄给上游过票公司,过票公司再给她公司寄回的随货同行单是高开的价格。她担任采购员期间用“方某”的名字和哈尔滨珍宝岛药业的赫某联系过公司购进药品的事。
21、证人付某证言:她于2001年底2002年初到天华公司,2008年开始担任公司采购员。她担任采购员期间天华公司和河南国某药业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天宇公司、张家口东方医药公司、西藏康健公司有过医药业务往来,业务的流程是她和库管员张某1发现公司库里没有货了,就告知韩某3,韩某3同意后,由她按货的出厂价格做货款单,韩某3审核后交到公司财务,财务根据货款单跟上述四家公司联系,往上述四家公司打款,上述四家公司收到钱以后,再往生产药品的厂家打款,打完款以后,再把银行的汇款凭证以传真的形式传给天华公司财务和她,由她催生产药品厂家,厂家直接将药品以物流、中铁或送货的形式送到天华公司,公司接到货后,验收员刘某1确认药品名称及数量,再由公司库管员张某1按照高开的价格入库。临床各大医院所需的药品,在网上天华公司提计划并根据临床提的计划,由送货员将药从公司库房提出,发给各大临床医院。刘某1做入库单,以高开的价格入库。生产药品的厂家直接将药品发到公司,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从上述四家公司邮寄天华公司,发票的价格虚高,这四家公司说白了是过票公司、开票公司。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是厂家按药品的底价给上述四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四家公司再给天华公司开具发票是高开的价格。这四家公司的发票都是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到天华公司,有的是公司财务收到,有的她收到。她收到的发票她见过,发票上的药品的金额明显高了,她收到这些发票都交给了公司财务,公司财务将这些发票入帐抵扣。药品的数量没有变动,就是价格高了。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写的是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货单位写的是上述四家公司。她见过天华公司与上述四家开票公司的购销合同,这些合同是天华公司伪造的,合同上的金额虚高,与开票公司给天华公司开出发票的高开金额相符。天华公司伪造购销合同的原因是开票公司寄给天华公司的发票需要入天华公司财务帐,发票要抵扣。天华公司这么做是虚开发票的行为。高开的价格应该是韩某3跟开票公司协商以后,把高开的价格传达给公司的财务王晓玲,王晓玲把韩某3的意见告诉刘某1,刘某1再按照高开的价格入库。关于随货同行单、质检报告单的流程是药品生产厂家的货、随行单及质检报告单一起发到天华公司,公司收到随货同行单、质检报告单后,邮寄给上游过票公司。2012年开始天华公司跟哈尔滨珍宝岛医药公司有过业务往来,是韩立华以西藏康健公司名义跟对方谈的,以康健公司名义跟对方签订合同。天华公司是西藏康健公司在哈尔滨的一个办事处,经销珍宝岛公司生产的舒血宁注射液药品,天华公司购买珍宝岛公司的药品后,珍宝岛公司按照药品低价给西藏康健公司开发票,康健公司再给天华公司高开发票。珍宝岛公司的货及发票大多都直接送到天华公司库房,极少数的时候天华公司的人去取货。珍宝岛公司的经办人是赫某。2013年初,韩立华告诉她准备跟珍宝岛公司赫某签合同,她和赫某联系后,赫某将内容起草好的合同送到公司交给她,她将合同交给公司财务王晓玲,公司财务人员盖好康健公司的经济合同专用章后,由王晓玲交给她,她通知赫某来取,韩立华让她把康健公司的资质材料提供给赫某,康健公司的资质材料是康健公司给天华公司邮寄过来的。
22、证人刘某1证言:2012年7月份她通过应聘到天华公司工作,公司药品到货后,她负责药品的品种点货、数量进行验收,填写入库单入库,临床各大医院需要公司药品的时候,药品出库按照电脑系统出的出库单,她负责出库复核,公司的购销合同也归她管理,当时公司的库管员是张某1,开票员史某1也跟她在一起。她在天华公司期间,天华公司与河南国某药业有限公司、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四川甘孜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慈广福药业有限公司有过医药的业务,都是非正常业务。正常业务是货到公司以后,有随货同行单,她按照随货同行单填内容写入库单,药品入库。而上述七家公司是生产药品的厂家将货直接发到天华公司,公司接到厂家货以后,绝大多数都没有随货同行单(有随货同行单的极少),上述七家公司的随货同行单是单独给天华公司寄过来的,她再按照邮寄的随货同行单内容填写入库单入库。这七家公司的随货同行单有的时候是生产厂家的货到公司前寄过来、有的时候是生产厂家的货到公司后寄过来。经她手做过四家公司的购销合同,分别是河南国某药业有限公司、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云南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西藏康健医院销售有限公司。经她制作的合同都是制式合同,是在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的时候制作了大的计划合同,并不是实际发生的业务。她填写药品名称、计划销售数量、药品价格后,盖完公司印章给对方公司邮寄过去,对方公司盖完印章以后再寄回。合同上药品的价格由她填写,她不是按照药品网上中标价格做就是按照药品入库的价格做,现在忘记了,以合同填写的价格为准。公司制作购销合同是因药监局检查,公司需要合同存档,对方供应商也需要合同,所以她就制作了这些合同。公司财务王晓玲要过合同,但不知道做什么,她将合同复印件交给王晓玲。金银花公司是2014年下半年成立的,金银花公司和天华公司都是韩立华的公司,所以库房都是一个。过票的过程是她在库房收到厂家寄来的药品,但厂家的随货同行单上面的发货单位是生产厂家,收货单位是上述7家过票公司,她收到后把厂家的随货同行单发给过票公司,过票公司再按照这个随货同行单出一个随货同行单给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这两个随货同行单的品种、数量、批号都是一样的,就是价格不一样,她根据过票公司重发来的随货同行单入库。因为天华和金银花公司与过票公司不是真实的购销关系,厂家的随货同行单在天华和金银花入不了帐,所以她将这些随货同行单邮给过票公司入账,过票公司再重新开随货同行单给天华和金银花公司入账。安能物流的发货单都是和随货同行单一起邮来的,没有实际发货,就是为了应付药监局的检查,所有安能物流的发货票据都是四川百草医药公司用特快专递邮来的,都是四川做的伪造的物流单据。她还使用过张家口东方医药公司张北分公司、西藏康健公司、河南国某药业公司的出库章,因张北分公司和国某公司有时发来的随货同行单时间有差距,她就用这些章先做一些随货同行单入库。
23、证人韩某1的证言:她通过亲属韩立华安排于2013年6月份到天华医药公司实习做资料员,2014年3月份回到天华公司的,还是资料员,2014年8月份到金银花公司做出纳员。金银花公司总经理是谷云旭,她负责汇款,到银行办理业务,包括存支票,办理贴现业务,取银行的回单,还有金银花公司的现金业务。她只用金银花公司的基本户和辅助户上往外转款,给深圳华生园药厂、深圳瀚宇药厂、西安仁仁药厂、西安金华药业、四川百草医药公司汇过款,还有一些厂家想不起来了,她没向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安徽慈广福药业有限公司、西藏康健医药有限公司、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汇过款。对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她是通过QQ和吴经理联系。吴经理是男的,没有见过面。她和吴经理联系是王晓玲告诉她的,王晓玲告诉她找吴经理报发票的计划,就是金银花公司每个月需要多少发票都向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的吴经理报,她从2014年9月份开始报计划,一共报了三个月。她报计划是根据金银花公司的销售额,销售额在开发票的电脑里有显示,每个月20号左右胡某就告诉她该报发票计划了,胡某告诉她大约的数额,让她向王晓玲请示这个数额可不可以,王晓玲同意后,她就向四川百草的吴经理报计划,发票在每个月的月底就可以邮来了,发票的金额、单位、品种、数额她都根据入库单的内容整理成一个表格,然后拍照,通过QQ发给吴经理,每个月基本上都是一张表格。2014年9、10、11月都是900万和1000万左右,具体数额她没有留记载。发票是开给金银花公司的,开票单位是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发票的数额是根据药品的种类来开,比如假设入库单显示药品奥德金9月份进货120件,价格是100万,她发给四川百草公司的信息显示就是这些,吴经理就把这个发票开给金银花公司。发票是按照复核员刘某1提供给她的入库单上的药品的种类、价格、数量、金额,以每种药品为单位开的,发票开完后,吴经理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她。收到发票以后,她就把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做入库,抵扣联给胡某,胡某怎么处理她不知道,应该是抵扣了。她除了整理的表格以外,没有向吴经理提供其他东西,但是还在报计划的同时按照这个公式:返金额=高开价格-拿货价-高开价格X12%来计算复核员刘某1提供的入库单上的每种药品的返金额,其中的高开价格是按照入库单上显示的价格,每种药品的拿货价她都是每次通过QQ问王晓玲,王晓玲通过QQ告诉她,她计算好以后制成表格,拍照发给王晓玲,这个单子她不给吴经理,就给王晓玲。返金额是返款的钱,具体做什么用她不知道,都是王晓玲告诉她的。高开价格是发票上的价格,拿货价是王晓另玲告诉她的,就是实际的药品进货价格。高开价格X12%就是开增值税发票的税钱。她就是计算好以后给王晓玲,没有亲自汇过钱和收到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返还的钱。她做完计划后,正常程序是先向王晓玲汇报,王晓玲签字,然后找韩立华签字。金银花公司向四川百草药有限公司购进过药品,她是根据入库单的显示知道金银花公司向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了,但是没有见过实际购进的药品。金银花公司给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汇的是税点钱,就是买增值税发票,她就是看见入库单了,入库单是根据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由复核员刘某1做出来的。税点钱都是王晓玲通过网银付的,也是王晓玲记账的。王晓玲给她电话,让她母亲到中国农业银行闽江路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闽江路和泰山路交口的分行办理两张银行卡,她和母亲周某就到这两家银行办理了两张借记银行卡,是周某的名字,密码写在一张纸条上,办完后她把密码和两张银行卡都给王晓玲了,王晓玲拿这两张卡做什么用她不知道,她和周某都没使用过这两张卡。
24、证人胡某证言:2001年至2002年她在天华公司做出纳,2002年至2014年4月在天华公司做会计,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在金银花公司做会计。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老板都是韩立华。她知道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虚开发票的事情,概括的讲一下就是公司和四川百草公司谈好了从锦州奥鸿药厂进药,就是奥德金、邦亭等药品,价格是韩立华和厂家谈的。四川百草、甘孜、华某公司都是谷云旭经理联系的,因为谷云旭和四川的公司比较熟,金银花公司和四川三家公司联系开票的主要事情都是谷云旭和四川交涉,但是韩某3必须同意才可以,和四川三家过票公司联系好以后,她们每个月中旬就根据这个月的销售情况,向过票公司报这个月虚开增值税发票计划,然后过票公司就把发票邮过来。她们先把买药的实际的钱给过票公司,过票公司首先把买药的钱给锦州奥鸿药厂家打过去,锦州奥鸿药厂家就给她们公司发货。然后她们就按照事先和过票公司讲好的税点钱,把税点钱打给过票公司。过票公司就将药品的价格按照药品采购网上的价格九五折,将药品的价格在发票上虚开后给她们邮过来。药品高开的部分差价的钱,她们公司有钱时就给过票公司打过去,过票公司在账面进行记账,把账做平,然后按照她们公司提供的个人银行卡,过票公司在把钱给她们公司打回到个人的银行卡里。发票发到她公司后,她负责把发票入账抵扣。税点钱是这样计算的,有差10底2,就是药品开票价格减去药品的实际进价乘以百分之十,药品的实际价格乘以百分之二,这百份之十的钱加上百份之二的钱就是买增值税发票的钱。还有差9底2,都是同样计算方法。四川百草、甘孜、华某三家公司的税点钱是谷云旭谈好的,这个她知道,因为她听到谷云旭和这三家公司谈的,其他的几家是韩立华谈的。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购进的药品都是厂家直接发到哈尔滨她们公司的库房,但是购药的货款都是购药公司打给生产厂家的。药品从厂家发过来有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是厂家正常开具一起邮过来的,如果走过票公司的话,就是厂家把随货同行单发给四川过票公司,然后过票公司再把价格调成虚开的价格,重新做个随货同行单给她们发过来好做入库。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财务没有其他公司的印章,她也没有见过其他公司的印章。返金额=高开价-拿货价-高开价×12%,返回的钱不进入公司账,而是过票公司把钱打到公司提供的一些个人银行卡里。她办理的自己的银行卡,是刘某让她办的,她知道刘某使用她的卡用于过票公司返钱,卡办完后她就交给刘某了,她没使用过这张卡,卡里的钱也不是她的。
25、证人张某1的证言:她于2011年1月到天华公司任保管员工作,2014年9月或10月到金银花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都没有变化,韩立华告诉她是为了应付GSP认证,因为她有资格证,所以把她的人事关系划到金银花公司。关于她收到的药品情况是,河南国某药业公司在2013年的1、2、3月份有,2013年4月至今很少,2014年基本没有了;四川百草医药公司是在2014年2、3月份至今都有药品进货;四川华某医药公司她记不清了,应该很少;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医药中药材公司就有几笔;西藏康健医药公司有两年左右没给她所在的公司发药品了,她也没见过西藏的随行单了;云南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有少量,每个月就几笔;安徽慈广福医药公司她没有见过药品货物;张家口张北分公司2014年应该是没有,2013年就是一般的。这些进货的药品随行单在2014年6月GSP验证时被韩立华拿走了,一起拿走的还有质检单和药品的相关资料,2014年7月以后的随货通行单在董某那里保管。她收到的公司进货的药品是物流公司送来的,都是有随货同行单的,发货地址和随货同行单上的地址都是一致的。不清楚采购药品的计划和价格是谁决定的。没有来货药品无随货同行单的情况。据她所知没有有随货同行单但没有采购药品的情况。
26、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在韩立华、刘某被拘留后,其同母亲郭某及他人到银行支取韩立华、刘某控制的银行卡内资金情形。
2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在韩立华、刘某被拘留后,其同女儿徐某1从韩某2手中取得韩立华、刘某控制的银行卡,并同他人支取卡内资金的情形。还证实其办理了5张银行卡,但这些卡不是她本人使用,卡办完后就在韩立华手里了,不清楚韩立华用这些卡干什么。
28、证人刘应竹(徐某1的丈夫)的证言:证实内容与徐某2、郭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基本相同。
29、证人韩某2(韩立华女儿)证言:证实在韩立华、刘某被拘留后,她将自己发现的韩立华、刘某控制的银行卡交给郭某、徐某2的情形。
30、证人刘某2、刘某3、刘某4证言:均证实韩立华曾借三人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在韩立华被刑事拘留后同徐某2、郭某等人到银行取款的经过。
31、证人高某1证言:她女儿许某在2013年9月份去天华有限公司工作,在公司管理药品分销。在2014年5月份,许某跟她说用她的身份证办理一张农行卡,她也没有多问,就和许某去南岗区泰山路中国农业银行闽江支行办理了一张农行卡。办完以后,她将这张农行卡交给许某。她没有使用过这张卡。她听许某说卡是其单位用。
32、证人许某证言:2013年9月她应聘到天华公司,她在工作中使用过四川甘孜的出库章、四川华某的公章,此外她还见过四川甘孜的公章,不知道这些章是哪来的。2014年5月份,韩立华、刘某在单位跟她说,让她用她母亲身份证帮公司办理一张银行卡,说是单位要用一段时间,并给她500元钱好处费,她和母亲就去南岗区泰山路中国农业银行闽江支行,用她母亲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行卡,办完后,她就将这张农行卡在单位交给了韩立华、刘某,他们付给她500元钱。这张银行卡她跟母亲没有使用过。
33、证人孙某(金银花公司法人)的证言:他是金银花公司法人,他在这个公司没有投资,金银花公司是韩立华的公司,他爱人刘某和韩立华的爱人是亲姐俩。2014年5、6月份,韩立华找他借身份证,说兑个医药公司的执照,兑下来后让他当法人,不用上班,能给他开点资,他同意了,将身份证借给了韩立华,他没去过金银花公司。2014年5、6月份,王晓玲给他打电话说刘某要用他和刘某的身份证办两张银行卡,说公司的业务上要打款用,因刘某的身份证没找到,他和儿子孙某带着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和王晓玲见面,办卡是王晓玲办的,他和孙某就签了字,密码是王晓玲设的,卡办完王晓玲就拿走了,至今这两张银行卡他都没见过。
34、证人邓某1(西藏康健公司会计)的证言:她于2009年下半年到西藏康健公司工作。康健医药公司和天华医药公司韩立华之间是挂靠业务,康健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天华公司受票并支付相应的税负和开票手续费,在此过程中,在成都她没有见过货物,货款在康健公司的账上她见过,但是之后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余款又按照韩立华指定的个人账户打回去了。韩立华采购药品的钱是西藏康健公司在哈尔滨市的哈尔滨银行的一般账户打给药厂,药厂按照出厂价给西藏康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西藏康健公司给天华公司开具的发票是把药品的价格按照王晓玲提供的价格高开的,高开的这一部分价钱必须平账,韩立华就用天华公司的对公账户把高开的钱打给西藏康健公司的对公账户,西藏康健公司扣除应收款后,按照王晓玲提供的个人银行卡卡号返还给天华公司,返还钱是按照报销费用入账的,由天华公司提供消费发票,西藏康健公司入账。返钱的流程是王晓玲提供款项申请表,然后她们看天华公司给西藏康健公司的对公账户的钱是否足够支付西藏康健公司应收的管理费和天华公司应缴纳的税款,有多余的钱就按照王晓玲的申请,由她和蒋某先后审核,李某签字后钱打到王晓玲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增值税发票的票面金额是王晓玲提出开票申请,她们把申请发给西藏康健公司拉萨公司,拉萨公司负责把发票开出来。在整个挂靠业务中西藏康健公司的利润就是1.3到2.5的管理费(开票费)。此业务是像韩立华一样的个人借用西藏康健公司的名义开展自己业务,然后向西藏康健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同时从西藏康健公司受票并用于抵扣,享受国家的政策。天华公司给西藏康健公司打款有3亿左右,在超然系统里可以查到,除了公司的实际税费和开票费(1.5%毛利)外,都要返给韩立华指定的个人账户。直调的业务没有真实的货物流到西藏或成都。西藏康健公司没给韩立华、王晓玲发过工资。关于税款,2013年10月之前西藏康健公司按照实际给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收取,2013年10月之后西藏康健公司从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增值税税款返还50%的优惠政策,所以西藏康健公司收取天华公司的税款后,也要返还50%给天华公司,税款和应收的管理费、手续费都是从天华公司打过来的钱中扣除。2012年6月左右,高某和李某还安排她去哈尔滨市哈尔滨银行会展支行开了西藏康健公司一般账户,这个账户是天华公司王晓玲使用的,里面的资金是天华公司打的,资金也由天华公司控制。
35、证人李某(西藏康健公司成都业务部负责人)的证言:2012年3、4月份,她从成都利尔制药厂的罗世军处要到了韩立华的电话,她听罗世军说韩立华做业务做得好,就电话约韩立华在合肥药交会上见面商谈合作事宜,韩立华没去,韩立华的妻子刘某参加了药交会,她和高某在合肥市的一家酒店大堂和刘某见了面,高某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和公司所在的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是返税的政策,企业增值税返50%,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全返还,教育附加税和城市建设附加税不返还,刘某讲韩立华的销售网络大,有大医院和其他商业企业的销售网络,高某答应在哈尔滨建立一个西藏康健公司的一般对公账户,用于购药。她安排邓某1拿公司的手续去哈尔滨开设了一般账户,邓某1和她讲把建好的账户相关手续留在哈尔滨给刘某了,就是账户转款用的银行U盾,还有一个西藏康健公司药品销售出库章也留给刘某了,这个账户是韩立华在使用,账户里的资金是西藏康健公司所有的,资金来源就是下家商业公司预付款和韩立华自己的资金以及西藏康健公司基本账户向这个账户汇的钱,用途就是向厂家购买药品的货款,账户每次都是韩立华使用,韩立华以西藏康健公司名义向药品生产厂家购药,然后药品由韩立华销售出去,增值税发票是西藏康健公司根据韩立华购买的药品的出厂价格、数量、品种、批号进行入库,出库是韩立华根据西藏康健公司向某公司销售的价格办理出库单,然后韩立华根据出库单向康健公司提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康健公司就给天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她认为韩立华是西藏康健公司黑龙江片区的销售员,与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即公安机关出示的聘任书。天华公司通过西藏康健公司进药,目的就是为了把药品价格高开,通过康健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后,利用康健公司享受西藏拉萨市高开区的发展基金返款政策,把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按照高开区的返款比例返款,韩立华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西藏康健公司和天华公司是真实的业务往来。康健公司采取厂家直调的方式给天华公司供应药品,向厂家支付的药款是康健公司在哈尔滨银行的那个账号支付的,这个账户里的钱是康健公司的,康健公司汇到韩立华控制的个人银行卡里的钱是给韩立华的销售费用,天华公司的钱经过康健公司又汇给韩立华就是为康健公司平帐用,然后以销售费用的名义返给韩立华。韩立华从康健公司的一般账户把货款打入药厂,然后药厂直接把货直接发到天华公司,韩立华和王晓玲验货、扫码、上传到药监局,最后将厂家的出库单和药检报告、增值税发票一起寄到成都业务部,成都业务部按照货单录入数据库(超然系统),之后韩立华根据入库数量、规格出库给天华公司,销售完后韩立华那边将发票、申请单根据实际货物、销售单号、规格数量、单价填好传到成都业务部徐某处,徐某把相关合同手续再次核对后,她和沈某、徐某签字寄给康健西藏这边的吴某2和卓某出具增值税发票,盖好章后寄给韩立华和王晓玲,发票交给天华后收款。税款是康健公司先交,韩立华将天华公司的货款汇来后康健公司再扣,高开部分扣9%,原价的1.5%。康健公司收韩立华的管理费,销售员销售额的1.5%。韩立华从康健公司成都业务部每月领取7000元工资,她开始时不知道韩立华和天华公司的关系,2013年年中才知道韩立华的老婆是天华公司的法人,但是韩立华在天华公司干什么她就不清楚了。
36、证人梁某(西藏康健公司财务部长)的证言:2012年下半年开始西藏康健公司和天华公司发生业务,就是给天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一直到2014年左右。每个月下旬在超然系统里面显示有天华公司开具发票的申请,她们按照系统显示的开具发票详细内容通过一个软件把内容传递到税控系统内,然后在税控系统里打印出发票,盖好章整理好后把发票邮寄到天华公司哈尔滨的地址,收件人是王晓玲,根据税务局和公司账目的核准,康健公司给天华公司开的增值税发票1600多张。开具发票如何收费她不知道,收取费用是成都业务部李某负责,邓某1也知道详细情况。西藏康健公司和天华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就是给天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有资金往来,西藏康健公司的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向韩立华等人的个人卡打过钱,是根据李某等人的汇款申请单向个人银行卡汇款。天华公司向西藏康健公司的对公账户汇款,然后根据李某的汇款申请单把钱打回天华公司韩立华控制的四人银行卡里,具体的汇款数额以审计为准,这么做的原因是西藏康健公司给天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钱来平帐,天华公司把钱汇来后,西藏康健公司入账,把账目平帐,再把钱汇入韩立华控制的个人卡里,之后成都又邮来大量消费票据,按照消费票据入账,这样公司账面就平帐了,成都邮来大量的票据,有差旅票据、餐费票据、加油票据等等,来源她不清楚,她没见过韩立华和王晓玲,西藏公司这边没有给韩立华和王晓玲发过工资或福利,韩立华他们的工资表是范荣华做的,2012年开始工资表上就有韩立华,但没领过钱款,不记得工资表上是否有王晓玲了。
37、证人赫某的证言:她于2003年到哈尔滨珍宝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工作,珍宝岛生产舒血宁注射液等7、8种药品。大约2012年6月韩立华打电话给她,要求销售舒血宁注射液2ML,韩立华自称是西藏康健公司负责人,经多次沟通,最终同意韩立华销售该产品,合作意向明确后,按照韩立华的要求,她代表公司把销售合同样本给西藏康健公司工作人员付某,对方看过同意后,盖完西藏康健公司的合同章,提供相关西藏康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质,由西藏康健公司工作人员邮寄过来,合同签订后,西藏康健公司可以向珍宝岛公司账户汇款,珍宝岛公司收到款项后,销售事业部进行发货,货物和发票均按韩立华的要求送到哈尔滨市闽江路179号,货物名称为舒血宁2ML,出厂价格每支2.19元,供应给西藏康健公司。珍宝岛公司与西藏康健公司共开具增值税发票110笔,其购货品种为舒血宁注射液2ML,数量291600盒,均价21.9元,其中2012年开票金额2444259元,2013年开票金额3867102元,合作期间双方所发生的所有业务往来均属真实交易,至2014年4月与西藏康健公司终止业务往来。珍宝岛公司与康健公司是以先收货款后发货形式进行业务往来,由康健公司开户行哈尔滨银行会展支行电汇至珍宝岛公司开户行。不知道韩立华是天华公司负责人,她始终认为韩立华是西藏康健公司负责人。2014年韩立华告诉她和一个叫方某的人联系,说其换公司了,以后购买的药品直接发到闽江路179号,并向她提供了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医药中药材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执照,发票给四川的那方开具,她找到方某,方某将盖好章的合同交给她。2014年9月方某告诉她公司又换名称了,叫四川华某医药有限公司,告诉她以后给四川华某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方某是韩立华的手下。珍宝岛公司卖给韩立华的药品,货的数量及金额和发票相符。经公安机关出示照片辩认,叫方某的人是史某1。
38、证人吴某1的证言:他是2008年到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工作的,2013年担任该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谷云旭和他谈虚开发票的事情具体经办情况(他当时并不知道这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谷云旭和他确定天华公司的财务、库管、采购人员具体联系方式,天华和金银花公司的财务人员是王晓玲、库管是张某1、采购员是付某、后来是史某3。四川这边就是他负责和天华、金银花公司联系,还有冯某负责和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联系入库出库事宜,他们是通过电话和QQ联系的。谷云旭是2013年底2014年初来的成都,和他先谈的天华公司的相关情况,首先是天华公司的经营情况,再是天华公司和他开虚开发票的详细过程,药品的生产厂家是由天华公司的采购员史某1发给他,财务的人员是王晓玲和他联系,库管是张某1和他联系,当时没有谈虚开发票收费的事情,税点钱没有谈。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有具体问题时都是谷云旭代表天华和金银花公司和他联系,他没见过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的其他人员,也没有见过韩立华。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的税点钱确定的是有四种销量大的药品是按照98扣收取税点钱,药品销售量较少的是90扣收取钱,意思就是收取给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虚开发票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他不知道,公司的财务曾某知道,每次具体费用都是曾某计算好后告诉他,他再通知王晓玲。购买发票的税点钱都是事先公司定好的,不是他具体谈的,不知道谁负责和谷云旭谈的购买发票的税点钱。购买药品的实际价格都是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事先和厂家谈好的,他们就是按照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谈好的价格给四川甘孜、四川华某打货款,具体是否按照这个价格打货款他不清楚,财务曾某清楚。药品生产厂家直接把药品发给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他记得有一个产品是把货发到四川了。药品发给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以后,药品生产厂家把质检单、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一般都是邮寄给他,他把随货同行单和发票给甘孜或者华某,他们再给他公司开随货同行单和增值税发票,但是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已经按照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给高开的价格开具了,他公司再加一点价格开具给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随华同行单也是一样开具。具体开了多少发票他不清楚,以公司账目审计为准。公安局出示的四张银行卡不是他使用,是曾某让他去办理的,办理以后交给曾某使用了,这四张卡内的钱不是他的,是谁的钱不清楚,里面的钱不是他使用的,钱的来源也不清楚。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除了向他公司汇购买药品的钱外,还有购买虚开发票的钱,再就是为了给他公司平账用的大笔资金,他公司收到平账用的资金后,再把这些钱打回王晓玲告诉他的个人账户上(王晓玲通过QQ提供给他汇款申请单),以上这些钱具体怎么扣和怎么打回王晓玲提供的账号他不清楚。王晓玲提供给他的汇款申请单上面有汇款的金额,汇款的姓名账号,制单人,复核人内容。不清楚回流资金有多少。
39、证人曾某(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部内勤主管)的证言: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与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有业务往来,但没有真实的药品货物在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入库,是由生产厂家将药品直接发往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就是给以上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实际的药品购销。这两家公司是吴某1联系并负责的,开票的具体流程是吴某1提请单据,她接到后看采购部有没有单据上的药品进货,有的话就根据吴某1确定的销售价格给这两个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后由销售部的冯某等人开具出库单或随货同行单,易丹负责把发票给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邮去。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通过公对公账户给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汇款。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和四川华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医药中药材公司是上下游关系,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给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上的货物来源是华某和甘孜这两个公司先开具给百草公司,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才给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开具下游发票。她保管的吴某1的两张银行卡向韩立华掌握的银行卡汇款是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给天华公司的利润返利(就是资金回流)。
40、证人任某(海南洋浦京泰药业公司区域经理)的证言:证实天华公司与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经他介绍天华公司向张北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张北公司收取开票费,张北公司将天华公司转入的部分资金转入黑山县益盛药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由该单位以现金形式将钱转入他个人账户,他以个人名义再打到天华公司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
41、证人王某1(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法人)的证言:昆明市天宇医药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成立,是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为私营企业,股东是他自己,他负责公司全面业务。昆明市天宇医药有限公司和天华公司及金银花公司有业务往来,和天华公司往来多一些,金银花公司就很少了。2013年底至2014年11月,昆明市天宇医药有限公司向某公司销售了1800多万元的药品,向金银花公司销售了60万左右的药品,并向某公司开具了180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金银花公司开具了6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都入公司财务帐了。因昆明市五华区国税稽查局要求他复印公司和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的往来发票和相关凭证账目,他公司加班到2015年3月15日21时,当时没有复印完,他就把相关凭证、票据装到公司的面包车里准备给国税局送去,中途去吃饭,吃饭出来发现东西丢失了,他就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给出证明了。他的公司和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签了销售药品合同,是把合同盖好章邮给对方,对方盖好章再邮回来,和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的业务他都是和王晓玲联系的,不是他跟生产厂家谈的药品出厂价,都是王晓玲告诉他需要什么药品、药品的出厂价格是多少,天华和金银花公司要以什么价格购买这些药品,药品的出厂价是王晓玲他们谈好的,他销售的价格也是王晓玲跟他讲好的,王晓玲告诉他是哪个厂家,他公司就把相关资质和购销合同邮寄给药品的生产厂家,厂家把药品的购销合同盖好章给他邮过来,购买药品的货款是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从对公账户打给他公司,他公司再把钱打给生产厂家,厂家给他的公司开具发票,他的公司按照王晓玲讲的价格开发票给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他的公司和天华和金银花公司的业务是他在药交会上和韩立华谈好的。天华公司付了1300万货款,还欠500万左右,金银花公司没付货款。王晓玲按照发票价格把货款打给他,中间的利润部分他的公司和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按照50%均分,多余的钱从他公司的账户划给他个人的三张银行卡,他把钱汇给王晓玲告诉他的刘淑艳的银行卡里,具体汇了多少钱以实际查账为准。他这么做是为了挣30%-50%的中间查利润,这样做的结果是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购进的药品价格变高了,但在公司的正常账上看不出药品价格提高。
42、证人王某2(哈尔滨鸿健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康某医药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她在哈尔滨鸿健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康某医药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票。2014年10月,财务总监张某告诉她谷云旭能整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点费是8.5点,并告诉她谷云旭的号码,她跟谷云旭通电话,但是票点费没谈妥,过两天谷云旭给她打电话同意了8.5点,谈妥后过了几天谷云旭将开票单位名称及经营范围寄给她,开票单位是深圳的一家医药公司,她审查后告诉谷云旭可以开,过了几天接到深圳公司给她公司开具的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303万余元后,她将开票款寄给了谷云旭。她一共付给谷云旭开票款20多万元,是出纳刘某5分两次将钱寄到谷云旭告诉她的银行卡里的,她们公司跟深圳的医药公司没有实际业务,是花钱购买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3、证人刘某5(哈尔滨鸿健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出纳员某的证言:哈尔滨鸿健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黑龙江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都是衣爱华,财务总监都是张某,王某2是康某公司外帐会计。2014年10月左右,张某或者是衣爱华告诉她用现金给谷云旭汇款,具体钱数王某2知道,然后王某2把具体汇钱数和要支付的账号告诉她,金额是20万左右,过了两天,王某2又告诉她给同一账号用现金汇3万元左右,用现金汇款为了不在银行留记录。
44、被告人韩立华的供述:天华公司原隶属于其他公司,2008年左右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爱人刘某。股东是他和刘某,天华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刘某不管公司的事情。天华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中成药,西药、针剂、片剂、进口药。大约有50多种药品。天华公司主要销售对象是全省的三甲医院。天华公司进货的上游公司有河南国某、张家口张北分公司、西藏康健,四川百草、四川甘孜、安徽兹广福、云南昆明天宇、深圳澣宇,西安精华、华北制药,吉林西点、深圳华生园等,都是他联系的。四川百草和四川甘孜都是谷云旭联系的,2014年4月份左右他和谷云旭说审计署查的其他公司都不好做业务了,再找几家公司做业务,少挣一些钱也行。谷云旭就联系的四川这两家公司,具体事情都是谷云旭联系的。金银花公司是经谷云旭联系他花155万买的,他是实际的所有人,他让孙某担任金银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谷云旭担任总经理。因为天华医药公司被审计署审查了,他想和国企合并,国企不收,所以他就想再买个公司,把业务转到金银花公司,然后把公司和国营公司合并。金银花公司的具体工作是谷云旭和王晓玲负责,金银花公司和天华公司用同一批人,王晓玲负责报税和财务方面的事情。金银花公司主要经营药品,进货的上游公司有四川百草、四川甘孜等,这两家公司是他打电话讲好了,然后让谷云旭具体联系的,这两家公司是在全国药品会议上认识的。他当时和四川百草、四川甘孜的经理谈的是他没有资金,对方先替他垫付钱,他把药品卖给医院,医院回款后他再给钱,需要等到八个月以后,按中标价的95折,他就是挣这5个点的钱。他让谷云旭和四川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银花公司在2014年6月至11月份从四川百草账面进货67182484.91元,发票进货57700915元,付款2850370元是因为四川百草的经理要他的公司每个月打一些钱,怕他最后不给钱,所以他就每个月打一小部分款,保证对方不亏,四川甘孜和华某也是这种情况。购买药品的钱是天华公司按照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流程正常付款,但是金银花公司没有给四川的三家公司付全款,只是对方向他要钱,他就少给一些。因为双方之前签有合同,所以就少量的给一些钱,根据合同8个月还没有到期,2014年11月份到期,到期以后他也没有付款,因为没有现金。药品都是从厂家直接发给他的。购买药品的增值税发票,应该是生产厂家给四川三家公司开,是否按照底价开多少钱他不管。然后过票公司再给他开发票,按照高开的价格开发票。随货同行单也是由厂家开给四川三家公司,然后四川三家公司在把随货同行单开具给他的公司,随货同行单的价格就是按照合同的价格给他的公司开具的。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购进药品的进货价格都是他和厂家谈的。进货价格和增值税发票的价格不是相同的,发票的价格是虚开的,价格被提高了,有的是相同的。过票公司的利润就是挣税点。刘某3、周某(两张卡)、刘某4、刘某1高某1的几张银行卡是他叫王晓玲领着这些人到银行办理的,办好以后王晓玲都交给他了。这些银行卡是返利用的,上游公司有河南国某、安徽慈广福、西藏康健、云南昆明天宇、张家口张北分公司,具体以银行的交易记录和审计结果为准。河南国某公司是给他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收12%的点钱,就是虚开发票收的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点钱的计算方法是比如药的开发票的价格是50元钱,实际进货价格是15元钱,之间的差额是35元钱,河南国某是这样计算的,35元的12%是4.2元,然后底价15元钱的2%就是0.3元钱,就是他公司从河南国某开具50元钱的发票,给河南国某4.5元钱,都是按照这样的比例计算,有差十二底二或者差十、差九等等底二,这些价格都是他和河南国某的老总老陈谈好的,然后让王晓玲和对方的财会联系,史某1和付红娜和对方的销售联系,按照这样的模式操作。每个药品的进货价都是他和厂家直接联系。天华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过程是他先和厂家把购药底价谈好,然后再找家中间医药公司向厂家按照他谈好的底价购买药品,他把药品底价先打给过票公司,然后按照差12%底2%的比例把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的税点钱打给过票公司,过票公司给他开具虚开数额的发票,然后他把高开部分的钱再打给过票公司平账,过票公司平账以后,把高开部分的钱再打入他提供的个人名下银行卡里,这些银行卡有刘某3、周某(两张卡)、刘某4、刘某1高某1,银行卡里资金是属于他的,资金来源说不清,有他高开发票的资金回流款、有卖药厂家给他的奖励款、还有他入股分红款,这些钱回来以后,有的钱他借给公司用于公司经营,有的钱用于奖励销售代表和销售提成,有的用于他日常生活,还有公司部分人员开工资。虚开增值税发票付给过票公司的税点是他和过票公司联系的,都是他和过票公司老板定的。每月高开的数量及价格是他每个月向王晓玲要销售额和抵扣数,向仓库保管员张某1要库存,看完这些他告诉王晓玲做计划,王晓玲安排人做完计划以后交给他签字,然后王晓玲正常走公司财务汇款,高开发票的资金走公司账。金银花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的税金是他付给过票公司一部分钱,保证给他供货。他在四川不是虚开,是正常采购,不存在付底价和税。从金银花公司账面上付的是货款钱不是税金。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和四川的三家公司(四川百草、甘孜、华某)的业务是正常业务,是他和吴某1谈好的,财务方面是王晓玲和吴某1那里的财物联系。天华公司和西藏康健公司签有合同,天华从西藏康健公司购买药品,金银花公司和西藏康健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康健公司在哈尔滨建立账户是因为他的公司给康健公司转账货款需要很长时间,李某就派人到哈尔滨设立了一个西藏康健公司的账户,就是为了天华给康健公司的应付货款,该账户由康健公司在西藏管理监督他的货款付款情况。西藏康健公司和药品厂家签订合同,他再和西藏康健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西藏康健公司授权药品生产厂家直接给天华公司发货,他在6个月内把购买药品的钱按照康健公司给他开发票的价格支付给康健公司。任某给他指定的银行卡打的资金是给他的药品销售奖励,数额以审计为准,张北分公司的发票是药厂把药品发到天华公司后,天华公司把药厂开给张北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邮给任某,任某把张北分公司的发票开好后邮寄给天华公司,他和任某约定天华公司的购药款不超过8个月支付给张北公司就行。他和河南国某、安徽慈广福的业务有部分虚开发票的事,现在他通过学法不认为是虚开,没有和其他公司涉及虚开发票的事。
45、被告人谷云旭的供述:2014年4月份他认识了天华公司老板韩立华,他答应韩立华去其公司做管理,他负责管理公司劳动纪律、行政、销售管理、GSP认证、联系过票公司。金银花公司成立于2014年6、7月份,当时韩立华与一个姓刘的联系好后,他具体经办成立的,花了155万购买对方的一个空壳公司,注册地点在齐齐哈尔依安县,成立以后韩立华派他管理金银花公司,做过票业务。实际上天华公司与金银花公司是一家,两幅牌子一套人马,金银花的经营方式跟天华公司是一样的,延续高开业务,发票的过票、高开模式是一样的。具体发票过票、高开的流程是,他公司从药品的厂家进货直接发到天华、金银花公司,发票由厂家按照药品的低价开到过票公司,过票公司再按照高开的价格给他们公司开发票。他管理金银花公司期间,跟四川甘孜、四川百草有过过票。金银花公司过票业务遇到问题,他负责协调过,具体是跟过票公司的吴某1联系的,他与吴某1联系过高开的业务,随货同行单、质检报告,因有时库管员反映不及时,他出面帮助协调,财务方面的事由公司财务王晓玲负责联系,期间,韩立华让他联系河南国某公司,问能不能在河南国某公司继续过票,河南国某公司王总说不行,他就没再跟河南国某联系。他公司跟四川甘孜、四川百草没有实际业务,这两个公司实际就是过票公司。2014年10月,康琪公司王某2让他帮忙找能开发票的公司,他帮忙联系了一个深圳的公司(深圳盛隆汇昌贸易有限公司),联系好后王某2把开票信息给他发过来,他把开票信息发个深圳的公司姓刘的人,开票金额300万元左右,王某2还将10几万的开票费转到他银行卡里,他又转给深圳的公司,发票是开给康某公司的,他没有挣好处费。康某公司和深圳的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就是“过票”。
46、被告人王晓玲的供述:2004年至2011年她在天华公司任出纳,2011年至今在天华公司任会计,天华公司是2009年成立的,营业项目是批发药品,法人是刘某,实际经营人是韩立华,韩立华和刘某是夫妻关系,天华公司经销的药品有百余种,供货商有50多家,药品主要销往各大医院,少部分销往医药公司,天华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公司采购药品都是韩立华负责。谷云旭是金银花公司的,她没有在金银花公司任职。天华公司购进的药品有从厂家直接进的,有从商业公司进的。天华公司在开具和取得发票上没有问题。天华公司和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2014年10月21日,韩立华让她给四川百草医药公司货款200万元,四川百草医药给天华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天华公司做进项抵扣,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把货款再转回韩立华掌握个人的银行卡,她知道的有周某、刘某3、刘某2、刘某4等5张银行卡,这几个人不是天华公司或金银花公司的员工,上述卡中收到的钱大概有两三千万。四川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和安徽慈广福药业有限公司都是把发票邮寄过来,韩立华收到后把发票给她。天华公司的财务帐存放在南岗区金色莱茵小区,她负责保管,2014年12月上旬南岗国税稽查局将公司账目调走审查。公司在进货的时候采由购员订货,按照药品拿货价的实际价格,把款先给对方打过去,供应商的药品到公司入库的时候,不按照实际产品拿货价入库,按照高开的发票的价格入库,入库价格和高开发票价格是一致的,按照韩立华的交代,她把高开出的差额汇给供应商(过票公司),供应商扣除高开部分的税点,把余款打到韩立华提供的5张个人银行卡内,使进货的药品价格虚高到一定程度,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资金回流到周某(2张)、刘某3、刘某2、刘某4名下的5张银行卡。采用这种方式与河南国某、四川百草、四川甘孜、安徽慈广福、西藏康健、云南昆明天宇、张家口张北分公司虚开发票,这些公司都是韩立华联系再由她们跟对方经办人直接联系。从2012年至今从上述这些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都是高开的,都入到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的账里,并且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实际的拿货款公司不能欠对方,高开款这部分,公司没钱的时候就没给对方打,公司账上有钱了就给对方打款,对方再给返回来,打到个人名下银行卡,目的是为了做资金流。公司有上述七家公司的公章,大多都是合同章,都是公司私刻的,在药品出库,药品随行单,伪造购销合同都要用这些章。她负责金银花公司的财务。谷云旭是金银花公司的企业负责人,是2014年1月来公司的。公司采购部史俊伟告诉她从厂家拿货价格,每次开票高出实际价格的5倍以上,以审计为准。返利额、高开的计算公式为:返利额=高开价格—拿货价—高开价格的*12。回流的5张银行卡由刘某保管,网银由刘某操作。公司在药品进货的时候,采购员按照药品拿货价的实际价格填写汇款单,韩立华审批后交到公司财务,由财务人员把款打给开票公司,开票公司将款打给生产药品厂家后告知公司,采购人员再向药品厂家催货,生产厂家的药品直接发到公司,公司入库的时候,入库价格和高开发票价格是一致的,按照韩立华的交代,她把高开出的差价额汇给过票公司,供应商扣除高开部分的税点,把余款打到韩立华提供的5张个人银行卡内,使进货的药品价格虚高到一定程度,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这种操作模式始终这样。这些卡都是刘某掌控,网银上的操作由刘某操作。金银花公司是2014年5月份谷云旭帮韩立华花150万元买的空壳公司,没有实际业务,注册地点在齐齐哈尔依安县。金银花公司是2014年6、7月份启动的,高开的模式跟天华公司一样,韩立华把天华公司的业务逐步挪到金银花公司,找机会把天华公司废业。金银花公司取得的6000余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的税金都付了,因为开票公司是同一家,有的税金是天华公司垫付的,还有一部分是韩立华用走外帐直接批发给分销商的部分货款支付的税款。大约2011年至2012年西藏康健公司在哈尔滨设立了账户,这个账户由天华公司会计刘某11控制,目的是为了打款方便,这样天华公司可以以西藏康健公司的名义往厂家打款。西藏康健公司实际是过票公司,与天华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08年至2011年年末期间,因公司资金紧张,造成高开发票的资金没法平账,徐英跟刘某商量,做过假的银行结算凭证,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票据上面的章都是私刻的,做公司资金回流平账。公司一共伪造两次承兑汇票,一次是刘某送去的,一次是她送去的。天华和金银花公司给上游公司的钱分三部分,货款、税款和回流款。货款一般是先给上游公司汇过去。税款是根据采购及入库明细向对方报,对方核实后如果账目一样,发票是数额就确定了,天华和金银花公司按照差十底二的公式算好税点,写汇款单给对方汇款,买发票钱的公式是韩立华和对方事先讲好的,每家上游公司都不同,汇款单上不注明是给对方的税点钱,因为这样入不了帐,都是按照欠上游公司的货款钱入账。张家口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实际是过票公司,她和该公司的任某联系过打款和高开发票以及回流款的业务。
47、鉴定意见:
(1)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关于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黑广鉴字(2015)年第4089号:自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情况下共取得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41份,金额143443280.24元,税额24385356.34元,税价合计167828636.58元,已全部抵扣。自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向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9262497.33元。自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由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拉萨农业银行卡号为25×××03的账户向韩立华、胡某、高某1、郭某等人银行卡转入资金100817303.72元,此款均是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西藏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货款的回流款。
(2)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关于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黑广鉴字(2015)年第4088号:自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情况下共取得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86份,金额183588300.48元,税额31210009.52元,价税合计21479831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自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支付货款189374273.94元。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由任某及刘某9向韩立华、胡某、郭某、刘某、王晓玲等人银行卡转入资金119099971.88元,此款均是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家口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货款的回流款。
(3)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关于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及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取得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药名为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及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黑广鉴字(2015)年第4119号:自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及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共取得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药品名为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及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0份,金额为51683760.8元,税额为8786239.2元,价税合计6047000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自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及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向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373132.8元。自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由甘孜州雪域中藏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汶川县翔和种植有限公司及吴某1的个人账户向刘某4、刘某3、刘某2、周某等个人账户转入资金36486000元,此款均是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及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货款的回流款。其中2012年2月至2014年10月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共取得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药品名为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及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金额为23924786.44元,税额为4067213.56元,价税合计2799200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共取得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药品名为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及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7份,金额为27758974.36元,税额为4719025.64元,价税合计3247800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
(4)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关于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及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取得四川省百草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药名为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及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黑广鉴字(2016)年第4023号:
天华及金银花公司谷云旭任职期间(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共取得四川百草公司开具的药品名为小牛血清去蛋白注射液及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0份,金额为51683760.8元,税额为8786239.2元,价税合计60470000元,已全部认证抵扣。自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天华公司及金银花公司向四川百草公司支付货款110421072.8元。自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由甘孜州雪域中藏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汶川县翔和种植有限公司及吴某1的个人账户向刘某4、刘某3、刘某2、周某等个人账户转入资金36486000元,此款均是天华公司及金银花公司支付四川百草公司货款的回流款。
(5)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关于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及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取得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黑广鉴字(2015)年第4118号: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及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共取得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1份,金额10785436.13元,税额1833524.27元,价税合计12618960.4元,已全部认证抵扣。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97247.72元。自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王某1银行卡向刘某4银行卡转入资金6635000元。此款均是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货款的回流款。其中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共取得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金额10194707.77元,税额1733100.43元,价税合计11927808.2元,已全部认证抵扣。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共取得昆明天宇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590728.36元,税额100423.84元,价税合计691152.2元,已全部认证抵扣。
(6)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关于黑龙江省康祺医药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盛隆汇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黑广鉴字(2015)年第4090号: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盛隆汇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590803.24元,税额为440436.49元,价税合计为3031239.73元,经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认证后失控。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被告人韩立华作为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实际经营人,组织、实施了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王晓玲负责天华公司和金银花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及账目负责,其参与了天华公司、金银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谷云旭作为金银花公司经理,参与了金银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三被告人系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三被告人各自在单位犯罪决策、实施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应当分别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谷云旭为黑龙江康某医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盛隆汇昌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税款440436.4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单位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犯罪的证据不足,其单位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韩立华及其辩护人关于韩立华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虚构交易,韩立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王晓玲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晓玲没有伙同韩立华进行指控的犯罪行为,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任何流失,王晓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谷云旭及其辩护人关于谷云旭没有参与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第一款、第五十六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韩立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四、被告人王晓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7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五、被告人谷云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六、由哈尔滨市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天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骗取的国家税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 群
审 判 员 刘 蕾
代理审判员 王庆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狄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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