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11-07
文号:国税发[1997]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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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要在税务系统形成一个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贯彻中央1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这个文件的实施办法。要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项落实。要严格按规定控制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建设。职工宿舍的建筑标准要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房改的地区,要执行当地的房改政策,应由个人负担的购房费不得用公款支付。要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会议费标准要按当地规定执行,会议经费应坚持谁开会谁拿钱的原则,不得转嫁负担,1998年各地会议费支出要在1996年基础上压缩20%以上。要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接待标准应按当地规定执行,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1998年的接待费用要比1996年的实际支出压缩20%以上。要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大力减少不必要的公务外出,严禁借参观学习的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甚至变相出国(境)旅游,跨省的参观学习,应由省级局统一组织和联系,1998年的差旅费用要比1996年的实际支出压缩20%以上。对于中央1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三、继续加大对“两个转移”的经费投入,切实做到面向基层,面向征管

  各地在经费安排使用上,必须贯彻先基层后机关、先征管后基建的原则,要继续加大对基层征管的投入,将经费的主要部分用于基层征收单位。要对基层征收单位的经费水平进行一次检查核定,因经费水平达不到正常标准而影响工作的,应加以调整。县以上税务机关用于本级的经费要大量压缩,要严格核定本级各项开支标准,在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方面为基层征收单位树立榜样。省级税务机关集中一些经费,统筹用于所在地区系统内改善征管手段、办公条件、救灾等专项支出是必要的,但集中应适度,不能影响基层征收单位应有的正常经费水平。地、县两级税务机关集中使用的税务经费要严格限制,一般不应留机动经费。

  四、严格控制人员增长,减轻经费负担

  精简机构压缩人员是降低税收成本、节约经费开支的一个重要途径。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批准的年度增人计划,从严从紧控制新增人员,不得超计划进人。人员已经超编的地区要制定分流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分期分批解决。各地要按照总局关于调整省局内设机构的规定精神,对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也要作相应调整,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基层征收单位,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降低税收成本。

  五、明确税务经费管理职能,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

  税务经费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无论是中央财政拨款还是其他各项经费来源,都应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集中开户,统筹安排,统一使用。要明确划分系统财务和本级财务的经费管理职能,强化经费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全年的经费收支安排以及各项重大开支,要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防止个人决断。

  六、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年度预算审批制度

  各单位的预算,应本着量人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按照“两个面向”的要求,做到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年度预算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要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审批,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就应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和调整预算。

  七、加强经费决算的审批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各级税务机关对年度经费决算实行下审一级的办法,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度经费决算要认真审核,及时给予批复,对违规违纪行为和不合理的开支要提出审核意见,并严肃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除按规定上报本系统年度决算外,还应同时上报本级机关的年度决算。各地区也要加强对地、县一级机关本级经费决算的审核工作。要逐步开展和加强经费分析工作,研究各项开支的合理性,比较税收成本,改进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八、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

  各地要按照中央13号文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各级税务部门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分轻重缓急,作出分年建设规划。对符合规定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逐级上报审批。对重大的基建项目,在向当地政府申请立项之前,应先在系统内部办理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基建项目和单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地县局办公楼项目,应报总局审批,其余基建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各地要加强基本建设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严格工程预算决算的审核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堵塞基建漏洞。

  九、加强财务监督,强化内部审计

  要尽快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力度。税务系统的内部审计主要采取下审一级的办法,如有必要,可以向下延伸审计。审计的内容,既要包括各项支出,也要包括各项收入。要制定审计计划,将内部审计列入工作安排,总局及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对下一级的审计面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保证五年内审计一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涉及违纪违法的,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切实加强领导,从组织上,思想上,工作上保证经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税务经费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改进和加强经费管理作为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检查。要支持经费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经费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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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