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19]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皖税发[20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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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统筹做好2019年新出台和以前年度已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升站位,迅速做好贯彻部署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传达中央精神和税务总局最新部署,无论是今年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还是往年已实施的减税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到位,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要统筹谋划,围绕个人所得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社保降费政策等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部署,聚焦历年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授权制定的本地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把握时间节点,调整工作节奏,逐项对照抓好落实。

  二、靶向精准,抓实政策宣传辅导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推进第28个税收宣传月,全面推行减税降费包保责任制,通过“靶向辅导”“精准滴灌”,努力做到精准包保、精准帮扶、精准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时间组织好第三轮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工作,对新老政策统筹开展深入细致的答疑解惑。省局已下发《安徽省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文件汇编》《安徽省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索引》作为宣传辅导参考资料,近期还将下发《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供各地各部门参考使用,各地也要细致梳理本地依据国家授权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清单。

  三、力求高效,优化政策落实服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化服务,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认真落实留存备查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近期取消的35项税务证明事项等要求,对老政策也要按新要求抓好落实,力求以更多的办税便利促进纳税人更好享受减税降费红利。要坚持“减税政策应享尽享,多缴税费应退尽退”的工作原则,进一步优化、简化退税流程,实行简便、快速、电子化为主要特征的退税模式,最大程度减少审核退库时间,最大程度加快应退税费到账速度,持续提升纳税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

  四、全面分析,加强政策执行反馈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核算分析,完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方案,全面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核算分析,综合反映新政策和老政策实施成效,打造减税降费“硬账单、铁账本”。要结合税务总局、省局减税降费工作课题调研,切实算好纳税人“收益账”、税务部门“减税账”、经济发展“效益账”。要加强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有力有效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切实增强政策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严明纪律,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方面减税降费监督,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沟通,形成共商共管共治工作格局。要把“两个不得一个务必”作为“铁的纪律”,积极稳妥开展好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专项排查整治,坚决纠正查处违规行为。要继续巩固现有工作成果,绷紧督查和绩效考评之弦不放松,加大监督问责力度,认真落实好执行好“六个一律严查严处”,以过硬作风展现新税务的新担当、新作为。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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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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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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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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